家事法67條「確認之訴」與64條「否認子女」之闡釋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婚生子女的推定,為保障家庭與子女身分關係安定的重要制度,雖設有例外予以否認,但實體權利的行使須於法定期間內為之,否則即喪失請求權。法院對於確認訴訟之受理雖可基於確認利益予以准許,但若該確認內容已被明文法律所設期間排除者,仍應尊重實體法上限制,以維繫法律制度之完整性與安定性。因此,欲否認婚生子女地位,不論基於主體自身認知或第三人繼承權保障,其提起之方式、主體及時間均須依實體法妥適適用與判斷,確認訴訟僅為形式審查架構,不能作為繞過實體法限制之替代手段。
律師回答:
關於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法律適用與除斥期間限制,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號判決所揭示內容,可歸納出一系列明確的法理架構與條文適用次序。首先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此條文提供程序法上的訴訟類型,亦即若對於法律上所定之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否有所爭議,只要當事人具備確認利益,便得以提起確認訴訟。此處所謂確認利益,係指當事人基於具體事實,主張其現有法律地位或法律關係尚未明確,為免生不利益,故有必要透過法院裁判以確認其關係存在與否,此與該確認訴訟所請求之本案實體法權利義務是否成立無涉,兩者應加以區別。
再觀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該條文賦予繼承權受侵害者於特定情形下,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實體權利,惟其提起訴訟之期間受限於自被繼承人死亡起算一年內,此為除斥期間,一旦逾越,即使具備確認利益,亦不得再行主張婚生推定之否定。
由此可知,即使繼承人主張親子關係不存在,基於其主觀信念確信該婚生子女與被繼承人並無血緣關係,亦非其子女,並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法院雖可承認其基於繼承權受侵害而具備確認利益,然若其起訴時間已逾家事事件法第64條所訂一年除斥期間,法院仍應就實體法上否認子女之訴為其敗訴之判決,蓋其請求已逾行使期間。
簡析而言,民法第1063條所規定之否認子女之訴,其訴訟主體僅限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且須於知悉子女非屬婚生之事實後兩年內提起,屬於限制性訴訟類型。而家事事件法第64條則針對此種關係已延伸至繼承權被侵害之第三人,若原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內或開始前死亡,第三人才可基於保護繼承權之目的提起訴訟,故家事事件法第64條雖擴大提起訴訟之主體範圍,卻明定提起期間為一除斥期間,極具強制性與排他性。
換言之,如父母或子女仍在世,且尚未於期間內死亡,第三人縱因婚生子女之推定造成其繼承權利受損,亦不得逕以自身權益受損為由,逾越期間提起家事事件法第64條之否認子女訴訟,應特別注意不可誤認而致訴權失效。
進一步言之,家事事件法第67條所規定之確認訴訟僅屬程序法上之請求權類型,不能取代實體法所明定之婚生子女推定否認制度。因此,即便當事人以繼承權爭議作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請求基礎,但若該爭議事項正涉及民法婚生推定之效力否定,仍應回歸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於除斥期間內進行實體訴訟主張,不得援用程序法上確認訴訟架構逃避民法與家事事件法所設之實體法律限制。
綜上,婚生子女的推定,為保障家庭與子女身分關係安定的重要制度,雖設有例外予以否認,但實體權利的行使須於法定期間內為之,否則即喪失請求權。法院對於確認訴訟之受理雖可基於確認利益予以准許,但若該確認內容已被明文法律所設期間排除者,仍應尊重實體法上限制,以維繫法律制度之完整性與安定性。因此,欲否認婚生子女地位,不論基於主體自身認知或第三人繼承權保障,其提起之方式、主體及時間均須依實體法妥適適用與判斷,確認訴訟僅為形式審查架構,不能作為繞過實體法限制之替代手段。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婚生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3條=家事事件法第64條=家事事件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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