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有探視權嗎?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祖父母若希望與孫子女保持聯繫,目前只能透過與父母溝通協調,或透過無監護權父母的探視安排間接進行。若因特殊情形欲主張直接探視或扶養返還,仍需具備具體事實依據與法律地位,並可輔以社會局等機關之協助介入,以符合法律規定並確保兒童最佳利益。

律師回答:

祖父母是否享有探視孫子女的權利,在我國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所規定的會面交往權,明確係針對「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也就是未取得監護權的父母一方,賦予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因此,從條文文義解釋,祖父母並不當然享有會面交往的請求權。然而在實務操作上,法院在裁定父母離婚後的會面交往安排時,常常會酌情考量親子關係的實際情形與兒童最佳利益,適度鼓勵無監護權父母在與子女會面交往時,祖父母一併同行,尤其在祖父母與孫子女間原本即有穩定親密的互動關係者,法院有時會以「勸導」或「諒解方式」處理。至於祖父母主張獨立探視權,在目前我國法制下仍缺乏直接法源依據。
另外在扶養費部分,如祖父母因父母無力照顧未成年孫子女而實際擔任照顧者,原則上屬基於親情或家庭關係下之無償付出,不當然享有對父母的返還請求。但若符合民法第1091條規定,也就是在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情況下,經法院裁定由祖父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此時祖父母即具備法定監護人地位,依法對孫子女享有監護與扶養之義務,同時亦得依民法不當得利或其他債之關係向父母請求返還其墊付的扶養費用。實務上亦有判例肯認,在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可就其代墊費用對父母請求返還,前提為父母具有扶養義務但卻未盡義務。
國外立法例方面,如德國與日本等國,對於祖父母或其他具有實質照顧事實之近親屬,若能證明會面交往有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與穩定情緒,亦有賦予其一定探視請求權的制度設計,與我國目前實務見解多認為僅限於父母子女間存在明顯差異,未來我國在兒童權益保障體系與家庭支持制度上或可參考相關立法例進一步修正。
綜合而言,祖父母若希望與孫子女保持聯繫,目前只能透過與父母溝通協調,或透過無監護權父母的探視安排間接進行。若因特殊情形欲主張直接探視或扶養返還,仍需具備具體事實依據與法律地位,並可輔以社會局等機關之協助介入,以符合法律規定並確保兒童最佳利益。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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