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移民女性未經台籍配偶同意,就將未成年子女帶回母國,是否成立刑法第242條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考量婚姻移民女性在台所面對的語言障礙、文化衝擊、孤立無援的處境,以及她們所承受的精神壓力與情感壓迫,最高法院於103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判決所展現的理解與包容,實屬司法在個案中展現人性與社會同理的重要表現,透過嚴謹的證據調查與對主觀動機的斟酌,避免機械適用法律而傷害到行為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基本親情,亦為我國司法在家庭議題上注入溫度的寶貴實踐。儘管刑法規定提供追訴攜子出境行為的法律工具,但如何在保障親權、保護子女權益與體恤外籍配偶困境之間取得平衡,仍需法官在具體個案中審慎權衡,而非僅憑行為外觀即草率定罪,以免造成更大社會與家庭裂痕。
律師回答:
婚姻移民女性由於在語言、文化與我國存在明顯差異,導致在夫妻相處以及教養子女的觀念上容易產生衝突與齟齬,這種文化與生活背景的不一致,在實務上時常引發婚姻移民女性於與配偶爭吵後,負氣將未成年子女帶回母國的情況出現。
而這類行為雖可能是出於一時情緒或返鄉求援之心理,但因其行為侵犯到台籍父親對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行使,即便其帶走子女的過程未違反子女本身意願,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42條所規範的移送被誘人出國罪,刑度最高可達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極為嚴重之犯罪類型。
問題在於此類行為的背後原因與動機,往往不完全能歸責於行為人,甚至存有值得同情或理解之處,例如家庭內長期的壓力、語言隔閡導致求助無門、孤立無援的情境等,若機械式適用刑罰處理,不僅可能過於嚴苛,更可能造成未成年子女在尚需母愛與照顧的年紀,就此失去主要照顧者,進一步衍生更多家庭與社會層面的負面效應。司法實務中,對此類案件確實出現有罪與無罪兩種南轅北轍的結果,在適用法條與判斷行為主觀惡意的標準上尚存爭議。
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為例,該案中法院指出,現今我國與外籍配偶通婚早已普遍,然而由於文化、語言、生活習慣與教育理念的不同,造成外籍配偶在我國婚姻關係中處於相對弱勢,特別是許多女性是單身來台,倘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遭遇配偶不睦卻求助無門,其選擇帶著未成年子女返回母國原生家庭尋求庇護的行為,是否屬於基於惡意私圖而意圖剝奪另一方親權的犯罪行為,實有必要由具體證據加以證明,若僅依行為表象即認其成立略誘罪與移送被誘人出國罪,不免淪於對外籍配偶的偏見與歧視。
該案最終認為無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具備使子女與配偶完全斷絕關係之惡意,因此廢棄原有有罪判決發回更審,經臺南高分院重新審理後,亦採相同見解,判決行為人無罪。
然而,同樣是攜子出境的情形,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則認為行為人雖然在攜子出境前仍與配偶同居,但由於雙方感情已破裂,行為人並不願再與配偶共同生活,於是將未成年子女帶回母國交由其母親照料,之後亦未再與配偶同住,並主動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據此認定其行為已侵害另一方對子女的親權,且使子女失去雙親共同照顧的可能,故認為行為人係基於惡意而剝奪另一方之親權,最終認定構成刑法略誘與移送出國罪。
由此可見,兩案在事實輪廓上差異不大,卻因法院對於行為動機與主觀惡意的認定不同,而導致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顯見司法裁量在此類案件中尚未形成穩定一致的見解,對於法律的預測性與安定性難免造成負面影響。
然而考量婚姻移民女性在台所面對的語言障礙、文化衝擊、孤立無援的處境,以及她們所承受的精神壓力與情感壓迫,最高法院於103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判決所展現的理解與包容,實屬司法在個案中展現人性與社會同理的重要表現,透過嚴謹的證據調查與對主觀動機的斟酌,避免機械適用法律而傷害到行為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基本親情,亦為我國司法在家庭議題上注入溫度的寶貴實踐。
儘管刑法規定提供追訴攜子出境行為的法律工具,但如何在保障親權、保護子女權益與體恤外籍配偶困境之間取得平衡,仍需法官在具體個案中審慎權衡,而非僅憑行為外觀即草率定罪,以免造成更大社會與家庭裂痕。
-家事-親屬-親子-略誘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2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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