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爸媽生前該說的話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儘管民法第1093條明文允許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但若生存的前配偶在法律上仍具親權能力,監護權原則上將回歸其手中,除非法院另為選定監護人。因此,單親父母若希望在身後對子女生活與財產安排有更多掌控力,仍應及早透過遺贈、信託或保險金信託等制度進行規劃,確保孩子的監護安排與生活保障不因法律漏洞而失效。此外,也建議在生前與信任的親人、律師或金融顧問詳細討論相關規劃,避免日後爭議或監護紛爭,讓愛與責任得以延續,即使離開人世,也能為子女留下最堅實的守護。
律師回答:
許多單親媽媽或單親爸爸在離婚後,獨自撫養未成年子女,期間常見對方完全不聞不問,甚至多年音訊全無。這些獨自承擔育兒責任的父母,不但需要兼顧生活與孩子的未來,也時常憂心一個問題:如果自己不幸身故,孩子還是未成年,那監護權是否就會自動回到不聞不問、不負責任的前配偶手上?更進一步地,自己多年辛苦累積的財產,是否也可能因孩子繼承而被對方掌控並任意處分?
這樣的問題,隨著離婚率升高而逐漸浮現,也確實是現今單親家庭面對的真實困境。依民法第1093條第1項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乍看之下,似乎單親父母可以透過遺囑指定自己過世後的監護人,將孩子交由信任的親人照顧。
但從立法理由可見,這條規定其實是在「生存之另一方有不能行使親權之情形」時才有實益,例如另一方被宣告停止親權、受監護宣告或處於失蹤狀態等。若無此類法律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的情形,原則上在其中一方死亡後,監護權就會自動回歸給尚存的另一方。換言之,即使單親父母立下遺囑指定監護人,若前配偶仍存活且法律上具備行使親權的能力,該指定監護人也不一定會被法院採納。
因此,若希望子女的監護安排及財產照顧能更加穩妥,仍需採取其他法律措施。首先,可以考慮透過民法第1205條設立附有義務的遺贈,將財產無償贈與給信任的親友,並於遺囑中載明其負有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這樣一來,孩子的生活至少有基本保障,且不會因由孩子繼承而讓財產流入不負責任的前配偶手中。
其次,可採用遺囑信託的方式,依據信託法規定,於遺囑中設立信託,由受託人管理子女的信託財產,並規定在子女成年後交付所有權。信託可由自然人擔任受託人,也可選擇金融機構辦理營業信託。自然人作為受託人具有彈性與低成本的優勢,但風險在於其壽命與誠信;若自然人於信託期間死亡或失能,信託安排恐失去效力。
相較之下,由金融機構擔任受託人具備法定監督機制,信託運作透明穩定,財務管理制度也相對完善,適合財產規模較大或信託期間長的需求。
第三種做法是透過保險金信託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求。現代父母常透過壽險契約為子女預留保障,若死亡後保險金由未成年子女繼承,恐因其無行為能力而由親權人代理管理,若親權人正是不適任者,則保險金可能被濫用。因此,可以與配合的銀行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將身故保險金撥入信託專戶,由受託銀行依據信託契約條款管理與使用,例如明訂保險金僅能用於支付子女的教育費、醫療費或生活費等必要支出。
此外,也可指定一名信任的第三人擔任信託監察人,監督銀行是否善盡信託職責,防止財產被不當挪用。信託制度提供父母靈活安排資產的方式,能有效避開監護權落入不當人選手中的風險,確保孩子的權益在自己過世後仍受到妥善保護。
總之,儘管民法第1093條明文允許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但若生存的前配偶在法律上仍具親權能力,監護權原則上將回歸其手中,除非法院另為選定監護人。因此,單親父母若希望在身後對子女生活與財產安排有更多掌控力,仍應及早透過遺贈、信託或保險金信託等制度進行規劃,確保孩子的監護安排與生活保障不因法律漏洞而失效。此外,也建議在生前與信任的親人、律師或金融顧問詳細討論相關規劃,避免日後爭議或監護紛爭,讓愛與責任得以延續,即使離開人世,也能為子女留下最堅實的守護。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93條=民法第12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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