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對方把小孩交出來,來聲請暫時處分吧!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暫時處分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工具,其功能在於當訴訟尚在進行時,為爭議事件中具有緊急或高度敏感性之事項,提供一個暫時穩定的處理機制,使雙方當事人得以有秩序地進行後續訴訟,特別是在涉及人身、親權、扶養等家事事件中,其運用更顯得不可或缺。不過,也正因為暫時處分一經裁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能夠立即執行,因此其帶來的影響與後果,往往與終局判決相仿甚至更劇烈,因此不容忽視其審慎裁量與審查的重要性。總結而言,暫時處分是一種高度實用但極需審慎操作的法律制度,其在家事事件中扮演著穩定秩序與保障權益的角色,雖有被誤用的風險,但若能善加運用,無疑是確保訴訟公平與權益保護不可或缺的法律機制。

律師回答:

 
在我國的家事法體系中,所謂「暫時處分」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制度,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對於已經受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前,若認為有必要時,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的暫時處分,但若是屬於當事人得自由處分之事項,則必須以當事人聲請為前提。
 
當事人在提出聲請時,應明確表明其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相關事由,並且具體說明該事項為何有必要先行裁定暫時處分。法院所作出的暫時處分,得包括命令或禁止特定行為、維持現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依本條第4項之規定,暫時處分的裁定原則上無需提供擔保,但若法律另有規定或法院認為必要時,仍可命當事人提供擔保。此外,對於可為暫時處分的類型及方法,則交由司法院另行訂定相關辦法進行規範。
 
在司法實務中,暫時處分是一項在正式判決前,為防止事實惡化或權利受損所設的臨時保全措施,例如離婚官司尚在進行中,但雙方就未成年子女的照顧產生爭執且無法協調時,法院可依聲請裁定暫時處分,由一方先行擔任子女的照顧者,並在訴訟終局判決出爐前維持該狀態。這樣的裁定也可延伸至扶養費用的支付、學籍管理、醫療決定等,保障子女在訴訟期間仍有穩定的生活安排。
 
從制度的設計上來說,暫時處分的本質與一般的法院判決或裁定不同。通常,法院的裁判在尚未確定之前,原則上不會發生執行力,即便可執行者,也多需等到上訴或抗告期限屆滿,或裁定確定後方得執行。唯獨暫時處分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之緊急措施,賦予其即時生效的執行力,不論當事人是否提起抗告,只要裁定一作出,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若不配合,對方可聲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例如法院裁定某一方須將子女交由另一方照顧或須按月支付扶養費,即使提起抗告,也不會阻止該暫時處分之執行。在法律救濟的體系中,我們會習慣於「未確定不得執行」的原則,也就是說,判決、裁定尚未確定前,其法律效果通常未發生,或至少未達執行之程度。
 
例如法院判決賠償金十萬元,對方尚可上訴,此時即不能立即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但若是暫時處分,只要裁定成立,就能立刻發生法律效果,甚至可申請強制執行,這使得暫時處分的法律地位顯得格外特殊。
 
因此有實務工作者形容它為「法律上的怪物」,因為它超越通常裁判的程序邏輯與效果限制,具有高度的即時性與權利影響力。這種制度設計雖然有利於保護弱勢、穩定暫時狀態、防止爭議擴大,但同時也容易被當事人濫用作為訴訟策略。
 
正因為其具有立刻發生效果的特性,當事人若基於報復或其他目的提起不當的暫時處分聲請,則可能導致另一方在未有終局裁判前就已經被迫承受不利處境。因此法院在審理暫時處分時,必須嚴格審查其「必要性」與「合理性」,避免過度干擾原狀態或損及另一方正當利益。
 
由此可見,暫時處分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工具,其功能在於當訴訟尚在進行時,為爭議事件中具有緊急或高度敏感性之事項,提供一個暫時穩定的處理機制,使雙方當事人得以有秩序地進行後續訴訟,特別是在涉及人身、親權、扶養等家事事件中,其運用更顯得不可或缺。不過,也正因為暫時處分一經裁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能夠立即執行,因此其帶來的影響與後果,往往與終局判決相仿甚至更劇烈,因此不容忽視其審慎裁量與審查的重要性。
 
總結而言,暫時處分是一種高度實用但極需審慎操作的法律制度,其在家事事件中扮演著穩定秩序與保障權益的角色,雖有被誤用的風險,但若能善加運用,無疑是確保訴訟公平與權益保護不可或缺的法律機制。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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