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面權問題-面對離婚協議書上面不合理的未成年子女探視約定,該怎麼辦才好?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探視之協議若屬不合理限制,無親權之一方仍可循法律程序請求法院裁定合理探視方案,藉此維繫與子女之親情,並實踐雙親在子女成長中共同分擔之責任。而法院在處理此類請求時,所依據者為法律明文、子女最佳利益與實質公平之考量,目的是避免因離婚而導致子女與父母任何一方關係疏離,進而影響其人格健全。
律師回答:
在處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探視問題時,實務上常見於離婚協議書中出現不合理的探視條款,其中尤以以下幾種類型為多見:
第一,約定不准攜帶未成年子女在外過夜,限制非監護方與子女建立親密長時間關係的可能;
第二,約定探視未成年子女時雙方必須在場,實質上形同限制探視之自由與真實互動的品質;
第三,約定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時間過短,例如每次僅限數小時,不足以建立穩固親子關係;第四,約定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時間、地點必須事先取得對方同意,使探視權行使受到對方之完全控制。
針對此類協議限制,民法第1055條第5項已明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倘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亦得予以變更。
該法條所建立之精神,係為保障子女之最佳利益與雙親之情感連結,而非讓親權成為一方單方面剝奪對方與子女關係之工具。因此,即便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簽署不合理探視條款,日後仍可依據此條向法院聲請裁定一個合理而具體之探視方案,矯正協議之不當內容。
實務上法院在審酌探視方案時,通常會秉持「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並強調非親權方與未成年子女因相處時間本已有限,探視機會尤應加以保障,不應為無謂限制所剝奪。例如法院常引述理由包括:「沒有親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時間有限,應珍惜探視機會,自不宜施加不當限制以侵害其權利」、「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考量,應避免父母任何一方與子女感情疏離,因此聲請人應享有合理探視時間以利親情發展」、「限制性協議顯然有礙於未成年子女受親情滋潤之權利,將對其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此類見解體現法院在子女福祉與親職責任間取得平衡,避免任何一方以協議為名剝奪他方作為父母之基本角色與情感連結。
法院所核定的探視方式,多數會包括每月至少兩次過夜探視,例如安排第一週與第三週的週五晚間至週日晚間為探視期間,讓非監護方能有完整週末與子女相處之時間;同時針對寒暑假等長期假期,法院亦會視子女就學情況另行安排額外探視天數,使雙方皆有充分時間參與子女成長歷程。
此外,法院也會考量親情維繫所需之特殊時點,常見如父親節、母親節、子女或父母生日、重要節慶(如農曆春節)等節日安排外出聚會或過夜探視,強化家庭情感之連結與節日意義之共享。如此安排,不僅保障非監護方合理探視權利,也兼顧子女受愛與陪伴之需要,促使子女在離婚家庭中仍可獲得完整而穩定之情感支持。
綜上所述,面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探視之協議若屬不合理限制,無親權之一方仍可循法律程序請求法院裁定合理探視方案,藉此維繫與子女之親情,並實踐雙親在子女成長中共同分擔之責任。而法院在處理此類請求時,所依據者為法律明文、子女最佳利益與實質公平之考量,目的是避免因離婚而導致子女與父母任何一方關係疏離,進而影響其人格健全發展與心理安定,從而建構一個離婚後仍能共同撫育子女的健康法制環境。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內容-會面交往-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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