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準正與強制認領有何差異?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認領、準正與強制認領等制度,乃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所設,藉由程序補正其身分法律地位,使其得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保護與繼承利益,體現現代法制追求親子血緣真實性與法律平等保障之理念。

律師回答:

認領,係指生父以意思表示,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親生子女,並據此辦理戶籍登記,確立雙方之法律上親子關係。認領之對象為與認領人具有真實血緣關係之非婚生子女,僅因生父與生母間無婚姻關係,致未能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故須由生父為之認領。
 
經認領後,該非婚生子女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之法律地位,無論於稱姓、扶養義務、法定繼承權等方面,均與婚生子女一致。若未有正式認領,則於法律上不具備親子關係,子女亦不得對生父請求扶養或主張繼承權等。
 
除正規認領外,法律亦承認「事實上認領」,即經生父實際撫育非婚生子女,亦視為認領。撫育之內容不僅限於實際教養行為,包括陪同產檢、提供生活費用、支付教育開銷、參與子女日常照顧安排等,均足構成事實上認領之依,且不以生父主觀意思為判斷標準。
 
若生父拒絕為認領,民法第1067條即明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該訴訟目的在於請求法院確認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之親子關係,並於判決確定後據以辦理戶籍登記。
 
若生父已死亡,仍得對其繼承人提起認領訴訟,無繼承人者,亦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保障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死亡後仍享有確認親子關係之權利,特別係為日後主張繼承權益提供法律基礎。
 
此外,若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後來締結婚姻關係,則依民法第1064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將「準正」為婚生子女,即自其父母結婚時起,視為自出生即為其雙方所生之婚生子女。準正與認領同樣具有身分法律效果,且具備溯及力,子女自出生時起即得享婚生子女之各項權利,並於父母離婚、死亡時依法取得法定繼承權。
 
在實務上,認領之表達方式並不拘形式,除可由生父至戶政機關辦理正式登記外,若其在書面、語言或行為中明確表示其為子女之父親,例如在書信中自稱「爸爸」、於社交媒體稱其為女兒或兒子,亦可作為任意認領之佐證資料。
 
若生父曾提供撫育資源,例如定期匯款作為生活費、教育費,或有長期共同生活經驗者,亦得據此認定其具有認領之意思表示。擬制認領則係於法律上推定生父已認領之制度,只要生父有撫育子女之實質行為,例如支付生活費用或協助成長過程,不論其內心是否真正自認為生父,亦可視為已認領。
 
然而,若生父並未自願承認子女,且對子女未有撫育行為,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即須提起「強制認領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認定其與生父間存在生物學上的親子關係。法院於審理時,得命當事人進行DNA鑑定,如其結果顯示具血緣關係,即可據以判決確認認領之成立。若生父已死亡,訴訟對象則轉由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承受,稱為「死後認領」。認領或準正一經成立,法律效果自子女出生時起發生,子女即為生父合法之法定繼承人。
 
不過須注意,即使認領具有溯及力,亦不得對第三人已取得之既存權利產生影響。例如,若生父死亡後,其合法婚生子女於無他人異議下完成遺產分割,日後若有非婚生子女經法院認領成功,則其仍可能因既有財產已完成分配而無法再主張相應分配。故認領雖為補正親子法律關係之制度,惟仍應衡平保障其他繼承人或第三人之既得權益。
 
最後,應特別留意民法所規定的認領對象僅限「非婚生子女」。若子女係於生母與其丈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則依法推定為該婚姻關係中之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此時,除非配偶、子女或母親之一方依規定提出「婚生否認之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推翻婚生推定,使子女成為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後,生父方得行使認領之權。
 
此訴訟亦有提起期限限制,應於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起;若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此項制度設計,即在於維護身分法律秩序之安定性,並防止濫用認領制度造成家庭秩序混亂。
 
綜上所述,認領、準正與強制認領等制度,乃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所設,藉由程序補正其身分法律地位,使其得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保護與繼承利益,體現現代法制追求親子血緣真實性與法律平等保障之理念。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收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3條=民法第1064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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