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育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非婚生子女若欲取得對生父之繼承權,須透過準正、生父認領、擬制認領或強制認領之程序,取得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始能依法繼承生父遺產;且準正與認領一經成立,即自出生時起發生溯及效力,使其與婚生子女同享法律權利義務,但對於已完成的法律行為與第三人既得權利則無影響,此外,若子女因婚姻推定為婚生子女,仍須先否認婚生身份,方能轉換為可由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法律程序設計環環相扣,目的在於維護身分秩序與子女最大利益之均衡發展。

律師回答:

非婚生子女,即俗稱私生子女,係指生父與生母未具婚姻關係而生之子女,身分證父親欄通常為空白,與婚外情所生子女不同,後者因母親有婚姻關係,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推定,其子女視為其丈夫之婚生子女。
 
基本上,非婚生子女對生母自出生即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享有繼承等權利,但對生父則無直接的法律親子關係,僅止於事實上的血緣,亦無繼承權,即使透過DNA鑑定確認血緣,也不當然發生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因此若欲享有繼承等法律權利,需透過準正、認領或訴訟等程序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準正係指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締結有效婚姻關係後,依法視該子女為婚生子女,無需額外手續,即自動確立其與生父間之法律親子關係,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法律地位,包括繼承生父之遺產。任意認領係指生父以書面、口頭或實際行為表達其將非婚生子女視為己出之意思,並辦理戶籍登記或於文件、言談中稱呼子女為自己所生,即足以構成法律上認領行為,而建立法律親子關係;
 
另依民法第1065條但書規定,若生父對子女有撫育行為,亦視為認領,稱之為擬制認領,此處之撫育不限於教養,包括提供生活費、學費、陪同產檢、關心分娩與成長等客觀行為,重點在於有無將該子女當作自己子女之實質行動表現,不問其內心動機為何。
 
倘生父不願任意認領,非婚生子女本人、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依法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與生父間存有法律親子關係,即所稱強制認領。若生父死亡,得向其繼承人提起死後認領訴訟,若無繼承人,則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提起認領訴訟。
 
此訴訟之勝敗關鍵,在於能否提出足以認定生父與子女間存有血緣關係之證據,如DNA鑑定結果、共同生活之相片、書信、金錢往來等。準正或認領一經成立,依法具溯及力,自出生時起即視為婚生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可溯及享有生父遺產繼承權。
 
但需注意,若第三人已基於法律行為取得權利者,其既得權益不因認領溯及效力而受影響,故若遺產已分割完畢,則縱獲判決確認親子關係,亦不得再主張對已分割部分之遺產享有繼承權。此設計乃為維護交易安定與既得權保障而設,避免因身分關係之變動影響第三人之合法權益。
 
此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1065條之認領制度僅適用於非婚生子女,若子女因母親有婚姻關係而被推定為其丈夫之婚生子女,即使實際生父另有其人,也不得逕行認領,須先由生母、子女或生母丈夫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成功推翻婚生推定後,方能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繼而由實際生父進行認領。
 
婚生否認訴訟須於知悉子女非婚生之事實起二年內提起,若子女知悉時尚未成年,則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
 
總結而言,非婚生子女若欲取得對生父之繼承權,須透過準正、生父認領、擬制認領或強制認領之程序,取得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始能依法繼承生父遺產;且準正與認領一經成立,即自出生時起發生溯及效力,使其與婚生子女同享法律權利義務,但對於已完成的法律行為與第三人既得權利則無影響,此外,若子女因婚姻推定為婚生子女,仍須先否認婚生身份,方能轉換為可由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法律程序設計環環相扣,目的在於維護身分秩序與子女最大利益之均衡發展。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收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3條=民法第10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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