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保障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利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暫時處分制度提供父母雙方在親權紛爭訴訟期間一個法律上穩定的過渡安排,防止單方擅自阻斷親子聯繫、惡化親子關係,並確保未成年子女於法律程序進行中,依然可以穩定生活、接受妥善照顧,進而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若您正經歷相關爭議,請不要猶豫,透過法律途徑尋求法院協助,是保護自己與孩子的最實際方式。
律師回答:
在家庭糾紛實務中常見的情況是,夫妻因感情不睦屢次發生爭執,在準備離婚階段,一方為爭取子女的親權而私自將子女帶離住所,與對方分居後不再讓其與子女聯繫或會面。此種情形下,被阻斷與孩子聯繫的一方,依法可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由法院在正式裁判前作出一項具有拘束力的暫時性命令,維持訴訟期間的基本秩序與權益平衡。
此類暫時處分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當事人在正式裁判作成前,仍能行使其基本權利,特別是在親子事件中,維繫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的會面與交往關係,避免子女於訴訟期間遭受單方隔離或剝奪與父母之一方的情感連結,同時也可聲請對方支付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與醫療費用,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福祉。
依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規定,法院在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與改定事件中,得以裁定多項暫時處分內容,例如:命令一方給付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等必要費用;命關係人交付子女之必要物品與證件;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命雙方父母與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的具體方式與期間;並於必要時禁止一方將子女攜離特定地點或出境等。
上述暫時處分的內容,目的在於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時兼顧雙方父母的基本照顧與親職參與權利,避免因婚姻破裂導致子女成為爭奪與報復的工具。
欲聲請暫時處分,必須符合三個法律要件:第一,該案件須為法院已受理之家事訴訟或非訟事件,例如親權行使改定、探視權爭議等;第二,需有「急迫情況」,例如子女即將被帶離臺灣或已經無法與另一方聯繫,有立即保護之必要;第三,聲請人應說明暫時處分之「核發必要性」,亦即若不即時裁定,將可能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或使法院將來判決難以執行。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在本案裁定確定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作成適當之暫時處分,但如該項處分涉及當事人法律上得以自由處分之事項時(例如金錢給付或會面方式協商),則僅得依聲請為之,不得由法院逕自裁定。第2項進一步要求聲請人須具體表示本案請求內容、暫時處分之項目及其理由,並就相關事項釋明申請必要性,以供法院審酌判斷。
在家庭關係破裂的情境下,即便夫妻間無法再維繫婚姻關係,雙方仍應記得他們始終是孩子的父母,對孩子負有共同教養與陪伴之責。除非有具體證據證明一方對子女有身心傷害或其他不適任情事,否則任一方皆不得將子女視為其私有財產,藉由剝奪孩子與另一方見面的權利作為談判籌碼或情緒發洩的工具。若遇此情形,應即刻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儘速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保護自身與子女的合法權益。
實務中亦有許多案件顯示,法院對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暫時處分具有高度重視與審慎態度,審理時通常會委請社工進行家庭訪視,或召開協調庭,綜合考量雙方的照顧能力、子女意願與雙方互動關係,再決定是否准予暫時處分及其具體內容。法院若裁定准許會面交往,受裁定一方若拒不履行,另一方可聲請強制執行;若違反裁定內容者,亦有可能涉及妨害司法罪責。
總而言之,暫時處分制度提供父母雙方在親權紛爭訴訟期間一個法律上穩定的過渡安排,防止單方擅自阻斷親子聯繫、惡化親子關係,並確保未成年子女於法律程序進行中,依然可以穩定生活、接受妥善照顧,進而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若您正經歷相關爭議,請不要猶豫,透過法律途徑尋求法院協助,是保護自己與孩子的最實際方式。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5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
瀏覽次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