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之遺產,還是親生父母之遺產?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77條所建構的收養法律制度,旨在透過正式收養關係之建立,保障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在養父母家庭中的法律地位,確保其可享有如婚生子女之地位與待遇。此制度同時亦保障原生家庭在特定條件下可恢復之親子關係,兼顧養育責任與血緣連結,反映我國在處理親屬身分關係上之多元與彈性規範。對於收養程序的當事人而言,理解這些法律上的效力與限制,對於未來家庭成員間權利義務的安排具有極為關鍵的意義。

律師回答:

依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一旦完成收養程序後,其法律地位即與婚生子女無異,亦即其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原則上享有如同婚生子女之權利義務關係。這表示,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對於養父母具有扶養、繼承、共同生活等一切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效力,無論是在身分法上或財產繼承等方面,皆與婚生子女並無差異。
 
而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時起即告中止,亦即在收養期間,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親子法律關係暫時停止,不再互負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也無法繼承彼此的財產,形成一種法律上的「親子中斷狀態」。
 
然而,若係由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例如繼親收養繼子女者,此時該子女與其本生父或母的法律關係則不會因此而受影響,仍然維持原有的親子法律關係,這類型的收養通常發生於再婚家庭之中,法條亦特別保障其血親親子關係的延續性。
 
此外,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親生父或母於收養後結婚,則依據民法第1077條第三項之規定,該子女即回復與其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之間的法律關係,包括權利義務關係與繼承權等,恢復為正常親子關係。這類情況常見於生父母原係未婚或離異,經收養後再與子女之養父或養母成婚,進而回復原來之親屬關係,惟已發生之第三人權利不受影響,以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之安全與權利。
 
另依該條第四項之規定,若養子女在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則收養效力僅及於未成年的卑親屬,至於已成年的卑親屬則需其同意,始能及於該收養關係。此部分之同意程序亦準用民法第1076條之一之相關規定,須以書面並經公證或於法院筆錄中表示,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
 
實務上,當子女被收養後,其與本生父母的法律親子關係即暫告中止,在此期間,依據法律,該子女不得再主張對親生父母之任何扶養、繼承請求權,同時本生父母亦不得要求子女提供扶養,反之,子女自得就其養父母主張一切與親子有關之法律地位與請求權,包含繼承遺產等。
 
然而,當該收養關係因故而終止時,例如收養雙方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協議或法院裁定終止,則養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子關係即告消滅,隨之而來的是子女與其本生父母間的親子關係將自動恢復,而此恢復意味著彼此重新具備法律上之身分關係,自然也可依法相互主張扶養義務或遺產繼承權。因此,在收養關係存在與否的不同法律狀態下,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養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呈現截然不同的樣態。
 
總結而言,民法第1077條所建構的收養法律制度,旨在透過正式收養關係之建立,保障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在養父母家庭中的法律地位,確保其可享有如婚生子女之地位與待遇。此制度同時亦保障原生家庭在特定條件下可恢復之親子關係,兼顧養育責任與血緣連結,反映我國在處理親屬身分關係上之多元與彈性規範。對於收養程序的當事人而言,理解這些法律上的效力與限制,對於未來家庭成員間權利義務的安排具有極為關鍵的意義。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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