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遺棄是否可請求判決離婚?

22 Feb, 2020

律師回答:

夫妻無法達到離婚協議時,這時便須要判決離婚,我國民法有具體列出十個離婚原因,只要有符合其中任一項,即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判決離婚之絕對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分為十類,凡有達成其中一項,即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其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所謂「婚姻」,係指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之理由書參照)。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為發揮婚姻功能,理應同居一處,相互扶持,故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謂「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如夫妻一方無故離去,不願與他方同居,非但家庭功能無從發揮,夫妻情感亦將淡薄。夫妻需有「主觀上」拒絕同居之情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91號判例)。而有「客觀上」惡意遺棄:實務上認為,拒絕同居、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於夫妻一方無謀生能力且無法維持生活時他方卻拒絕扶養、將他方逐出家門…等等,均構成客觀上有惡意遺棄,而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謂之惡意遺棄他方,客觀上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事實、主觀上須有拒絕同居之情事;妻與夫失和歸寧居住,久未返家,如僅因夫迄未過問而出此,別無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尚難謂為惡意遺棄(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他方同居,或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資力,無正當理由而不支付者,即屬以惡意遺棄他方。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時,如無正當事由不為支付,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自屬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9220號判例)。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號解釋)。實務上常見夫妻之一方於他方無故不履行同居,先行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後,他方仍拒不同居,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惟惡意遺棄之事由已為明確,得逕行依此請求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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