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禮過後才發現不適合,這時要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婚約是身分上契約,所以並不能強迫對方履行。因此,如果在結婚前突然發現要結婚的對象實際上跟自己三觀不合,千萬別因為喜帖已發出,儀式都準備好,就選擇硬著頭皮結婚,畢竟錯誤的婚姻只會製造更多的問題。 至於踩煞車後,倘若對方不願返還那些鑽戒聘金嫁妝等貴重表達成本,也別擔心,依法是可以起訴對方、提出證據,請求法官判對方返還。若有任何疑問,都可以請律師為相關協助。
律師回答:
準備婚宴的過程,是一場婚後生活的預演,婚宴的準備過程往往被形容為婚後生活的縮影,因為它不僅是一場儀式的籌辦,更是兩個人攜手面對現實瑣碎事務的預演。當準備步入婚姻殿堂時,卻因為籌備婚宴過程中的分工與期待不同而爭吵,甚至最後選擇分手,這其實正反映出婚姻生活的本質:不只是愛情的延續,更是價值觀、生活習慣與責任感的碰撞與磨合。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悔婚除情感上的挫折外,還可能涉及財產返還與損害賠償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從婚約的性質、解除方式及其法律效果來深入探討。
首先,婚約的性質在民法上被視為一種身分契約,是以結婚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關係。雖然它與一般的財產契約不同,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依照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換言之,即使雙方簽訂婚約,也不能因為一方反悔就透過法院強迫對方結婚,因為婚姻的本質建立在自由意志之上,法律不得強迫當事人進入婚姻。但同時,法律也不能容許一方隨意悔婚而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才設有民法第976條的法定解除事由,包括一方與他人再訂婚約或結婚、故違結婚期約、生死不明滿一年、罹患重大不治之病、罹患花柳病或惡疾、成為殘廢、與他人通姦、受徒刑之宣告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等九種情形。
若另一方出現這些狀況,對方便可以正當理由解除婚約,並依民法第977條請求損害賠償。這些損害通常包括婚宴準備所花費的金錢、精神上所受的痛苦,甚至可能涉及名譽損害。反之,若沒有法定事由而單方面悔婚,雖然法律不能強迫其履行婚約,但民法第978條、第979條也提供損害賠償的規範,認為惡意悔婚或無正當理由解除婚約者,應當賠償對方因婚約破裂所受的損害。例如前述案例中,男子在辦完訂婚宴、蜜月後,女方卻拒絕登記結婚,法院便判定女方須賠償結婚費用及精神損害,這正是法律對惡意悔婚所做的責任追究。
至於雙方合意解除婚約,則屬於契約自由的範疇,既然雙方同意不再結婚,自然不會涉及損害賠償的問題。除損害賠償之外,婚約解除後,對於聘金、金飾、鑽戒或其他因婚約而贈與的財物,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致婚約無法履行時,原則上應返還贈與物。因為這些財物之所以贈與,目的在於促成婚姻,既然婚姻未能成立,這些贈與的原因基礎也隨之消失,自然應予返還。例如在婚前送名車、鑽戒與聘金,若最後兩人決定分手,原則上美美應返還,否則小明即可向法院請求返還。值得注意的是,該請求自婚約解除起算有二年消滅時效,若逾期不主張,則喪失勝訴權。這些法律規範反映出婚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地位:既不能強制履行,又不能任意悔婚而不負責任。籌備婚宴的過程,除金錢支出外,更包含雙方的心理期待與家庭壓力,因此在發生爭執甚至悔婚時,法律的介入主要是為平衡雙方利益,避免因情感破裂而造成一方過度損失。
另一方面,婚宴籌備也是夫妻合作的一次大考驗,它涉及財務分工、家庭價值觀、親友關係的調和,這些其實正是婚後生活的日常縮影。若兩人在這段過程中頻頻爭執,甚至因此選擇分開,或許是一種提早覺察彼此不合的契機,雖然痛苦,但也避免日後在婚姻中付出更大的代價。總結來說,婚宴的準備過程不僅是一場喜慶的籌辦,更是法律與情感交錯的場域。從法律角度看,婚約雖不可強制履行,但若無正當理由悔婚,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返還因婚約而贈與的財物;從生活角度看,婚宴籌備則是一場婚後生活的預演,能夠讓雙方提早檢視彼此的磨合度與共同承擔責任的能力。因此,婚宴準備不僅是一場盛會的序曲,更是一段關於法律責任與人生選擇的試煉,提醒人們在愛情的浪漫之外,更要理性面對婚姻中的現實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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