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子女之姓氏?

23 Apr, 2017

問題摘要:

根據民法第1059條的規定,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而在子女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父母也可以通過書面約定變更子女的姓氏。如果子女已成年,則需要父母的書面同意才能變更姓氏,且每人只能變更一次。此外,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以認為子女的姓氏對其有不利影響時,父母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依據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夫妻離婚,如果未成年子女的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的姓氏不同,則可以申請改姓。然而,即使父母離婚,子女想要改姓仍然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這樣的改姓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例如,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其他足以使子女感到不適的行為等。法院在決定是否變更姓氏時,會考慮到子女的利益,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出判斷。

 

律師回答:

姓氏不僅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更代表家族制度之傳承。舊時冠姓的基準,從而產生了親代與子代之間的相互相繼權、扶養義務等,雖然現今意義僅剩下社會識別性的功能,但對於父母乃係於子女,姓氏更有感情上價值,是此一姓氏問題至關重要。

 

對於希望變更子女姓氏的父母來說,關鍵在於準備充分的理由和證據來說明為何現有的姓氏對子女有不利影響,以及為何改姓能更好地符合子女的利益和福祉。法院將基於一系列的綜合評估,確保決策最終能夠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如何通過法律程序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特別是在父母離婚後的情況。關於這個問題,以下將實務見解分述如下:

 

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1059條,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書面約定子女姓氏,並且在未成年前可以通過書面約定變更為父或母姓。此外,在特定情況下(如父母離婚、一方死亡等),子女或父母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姓名條例進一步規定,若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姓氏與行使親權的父母不同,可以申請改姓。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是故,夫妻離婚時,其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將可申請改姓,此將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改從母姓。

 

變更姓氏的條件

父母或子女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改姓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包括但不限於原有姓氏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有其他對子女有不利影響的行為。法院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子女的意願、與父母的關係、社會和心理影響等,來決定是否准許改姓請求。

 

惟此修正並不因此即代表離婚並撫育子女之一方,即可單純因主觀認定變更姓氏對子女較為有利,即可以此作為聲請,仍須具備一定證據,證明此變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如原有姓氏之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有其他足以使子女難堪之行為,方得准許。

 

因此,若離婚後想將子女改從你的姓氏,除依1059條第2項與前夫(妻)約定;另一種是依1059條第5項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法院在決定是否准許變更姓氏時,不僅僅考量單一因素,如經濟能力,而是綜合考量子女的情感、身份認同、以及未來的社會互動等。通常會尋求平衡子女的身份穩定性和與親生父母的關係。

 

法院通常需要明確的證據來支援改姓申請,如子女與父姓家族已失去聯繫,或者保持母姓能顯著增進子女的生活品質和社會交往。同時,法院也會考慮父母的親情維護和子女意願,確保任何決定都是基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

 

改從母姓最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具體事證:

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40號家事裁定:「聲請人復未能提出方芃文改從母姓最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具體事證,倘遽然變更未成年子女方芃文之姓氏為母姓,容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人格正常發展,對未成年子女而言,並不符合其最佳利益;故綜此,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方芃文之姓氏為母姓,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日後如發生具體事證,可認變更姓氏對未成年子女有利,而有變更姓氏之利益及必要時,自得再為變更姓氏之聲請,附此敘明。」。

 

社會生活之聯結與更改母姓較為有利情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末審酌我國國情重視家族、血緣,姓氏不僅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更代表家族制度之傳承,關係人既有固定探視聲請人,業如前述,顯見關係人對於聲請人尚有父子關懷之情,更難謂聲請人與「韓」姓家族已失去社會生活之聯結。況聲請人之母自始至終未舉證證明有何事實可認聲請人更改母姓「田」對聲請人較為有利情事,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父親長期未負擔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

此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89號民事裁定:「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有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紀文媗到庭敘明希冀改從母姓等語,是本院審酌上情,考量紀文媗由其母即聲請人扶養照顧,其父紀詠程長期未負擔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亦已於100年5月31日過世,而未成年子女紀文媗與父親家族幾無互動往來,自可認紀文媗變更姓氏從母姓對其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出生時起均由母親及其娘家照顧,生父未曾負擔任何扶養費用,亦未予以探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本件聲請人江婷萱自出生時起均由母親及其娘家照顧,聲請人之生父未曾負擔任何扶養費用,亦未予以探視,而生父之家族親戚同樣未曾探視、聯絡聲請人,且聲請人之母親現已再婚,並生有一女,以聲請人目前之姓氏與母親、妹妹不同,確實較易引起他人之疑問。顯見「江」姓與聲請人之社會生活已長期失去聯結關係,聲請人確實與父親家族已失去身分認同感,變更為母姓亦可去除聲請人一家三姓致遺外界以異樣眼光之情形,應認變更其姓氏,符合聲請人之最佳利益。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因此,如果離婚後想要將子女的姓氏改成自己的姓氏,可以根據1059條第2項與前夫(妻)約定,或者依據1059條第5項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無論是哪種方式,都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這樣的改姓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簡單來說,法院決定是否變更姓氏,必須於裁定理由中交代變更子女稱姓對於子女是有好處,或不變更對於子女是有壞處,如子女與原有姓氏相處狀況均是重要參酌依據,關於聲請事由的部份應具體書寫,如雙方已經離婚及說明維持原姓對孩子本身造成了哪些不利的影響,並盡量闡述得合情合理之理由,以說服法官即可,若真的不會寫,建議請律師來協助你撰寫,以順利取得改姓的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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