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可以要求永久防護嗎?
問題摘要:
法律上單次保護令無法永久生效,但透過合理運用延長及再聲請程序,受害人可獲得長期持續的保護,其實質效果可接近永久防護,只要能持續提供法院必要證據,並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保護令要件,法院即有權裁定延長或核發新的保護令,以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安全、居住、財產及親子權益,並依據情況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完成戒癮、心理輔導或認知教育等措施,降低未來危險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同時保護令亦具靈活性,可依受害人需求變更、延長或撤銷,整體上構成完整的家庭暴力防護體系,確保受害人長期獲得有效法律保障與身心安全的維護,並透過法定程序與警察、社會工作人員協助,達到即時與持續的保護效果,從而在法律制度下提供受害人實質防護,即便不能宣稱永久,但其延長機制及再聲請設計,使受害人可長期受法律保護,降低遭受家庭暴力的風險,並提供心理支持與生活保障,確保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與福祉,並促進受害人重建正常生活秩序,形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下完整且持續的保護機制。
律師回答:
保護令是否可以要求永久防護,這是一個常見但又容易誤解的問題,事實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保護令的效力期間已有明確規定,因此法律上並不存在「永久保護令」的概念,但保護令可以透過延長申請與再聲請機制,達到長期保護的效果。首先要理解的是,保護令的聲請本身並沒有時效上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受害人仍然面臨家庭暴力或其威脅,均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將依據聲請人所陳述的事實、提供的證據,以及家事調查報告,判斷是否符合核發保護令的要件。
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通常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之日起生效,但在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每次延長期間亦為二年以下,因此,雖然單次核發的保護令不能永久有效,但透過依需求提出延長聲請,理論上可讓保護令持續生效,以保障受害人的長期安全。
除通常保護令外,法律還規定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依第16條規定,法院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以立即防止家庭暴力發生或持續,緊急保護令甚至要求法院在受理聲請後四小時內作成裁定,並可以科技設備傳送給警察機關,這類保護令雖然效力期間短,但可作為長期保護的前置措施,確保受害人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即獲得實質防護。
實務中,法院在審理保護令案件時,會考量家庭暴力的性質、持續性及對受害人身心安全的威脅,並非單純以事件發生時間長短作為決定因素,因此即使家庭暴力事件已經發生一段時間,若受害人仍存在合理的受害風險,法院仍會核發保護令,以確保受害人的安全。保護令可包含多項命令,包括限制令、禁止接觸令、遷出令、遠離令、暫時使用權、暫時監護令、暫時探視令、給付令、防治令及禁止查閱令等,這些措施不僅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保障居住、財產、經濟及親子權益,因此,即便單次保護令的期間有限,透過合理規劃聲請範圍與延長聲請,可以達到長期防護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保護令本身是民事裁定,其核發並不意味相對人立即面臨刑事處罰,僅在違反保護令的行為發生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規定,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能面臨羈押或拘提,因此保護令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力與威懾作用,讓受害人可以在安全的前提下生活。
實務上,受害人若擔心保護令失效後,仍可能面臨相對人侵害,應及時準備事證,包括家暴紀錄、目擊證人、醫療報告、警察報案紀錄等,以支持延長保護令或再次聲請,法院將依據這些證據與受害人現實危險性,裁定是否延長或核發新的保護令。
此外,保護令的核發也需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若涉及暫時監護或探視安排,法院會依社工意見、子女陳述及家庭情況裁定,確保子女安全與福祉,避免因加害人違反保護令而產生二次傷害。實務經驗顯示,雖然法律上沒有永久保護令,但透過通常保護令的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的補充,以及延長與再聲請機制,受害人仍可獲得長期、甚至近乎永久的法律保護,只要持續證明存在受害風險,法院就有裁量空間核發或延長保護令,這也是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身心安全的重要制度設計。受害人在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威脅時,應及早聲請保護令,即便事件已過一段時間,只要仍存在合理危險,法院大多會核發保護令,而在保護令核發後,也應隨時注意受害情況,如有新的威脅或侵害跡象,應立即向法院或警察機關反映,以便延長或變更保護令,確保安全不中斷,尤其在案件涉及多次家暴或加害人有高風險行為時,延長或再聲請保護令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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