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不限於婚姻關係就可以聲請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透過第63條之1的修訂,不僅突破婚姻及同居的限制,更全面承認並保護各種形式的親密關係,包括同性與異性伴侶,並強化對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及生活保障,使法律真正回應現實生活中的需求,建立對受害者更加友善與包容的法律環境。這項制度不僅提供實質的保護,也在社會層面傳遞明確訊息,即任何形式的親密關係中,暴力行為均不可容忍,受害者有權利尋求法律庇護,促使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關注從傳統的「家務事」觀念轉向尊重個人安全與尊嚴的現代法治理念,並為未來可能的同性婚姻立法提供實務參考,使法律保護機制能與社會價值觀及多元家庭型態同步發展,展現法律在保障人權及促進社會正義上的前瞻性與實效性。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問題長久以來因傳統觀念「家務事法不入」而鮮少受到國家介入,許多受害者因此無門可求,但隨著社會重視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法律工具與國家保護機制,尤其在「家庭」範圍的認定上,立法者採廣義定義,不僅包含親屬,甚至納入曾有親屬關係的人,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並提供法律介入的正當性。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程序核發的命令,目的是保護受害人安全及權益,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或直轄市、縣市社會局在被害人面臨急迫危險時,透過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向法院聲請,但被害人本人不得直接申請,暫時保護令則在受害人有安全顧慮但非急迫危險時,可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或社會局提出聲請,通常保護令則在需要持續保護時,由被害人或相關單位向法院聲請核發,以保障安全與安寧。

 

2016年2月施行的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即所謂的「恐怖情人條款」,突破過去僅限於婚姻或同居關係的限制,只要年滿十六歲的個人,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伴侶的肢體或精神暴力、騷擾、跟蹤或控制行為,即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所謂「親密關係伴侶」,法律明確定義為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出的親密社會互動關係,無論雙方是否曾經同居,都符合聲請條件。受害人只需舉證雙方曾有實質情感互動或性關係,例如LINE、Facebook或其他通訊軟體的文字訊息、書信往來、共同出席活動或觀賞電影等證據,即可證明其與加害人存在親密關係,進而申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擴大適用範圍至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未同居伴侶身體或精神侵害者,準用相關保護令條文,親密關係伴侶的定義為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建立親密社會互動關係,因此聲請保護令並不限定於婚姻或同居關係,亦包括曾有情感或性關係的非婚伴侶及同性伴侶,過去因未同居或非正式婚姻而無法聲請保護令的情況,現在法律已明文提供救濟途徑,保障更廣泛的受害者群體。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血親、姻親均可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自行聲請者提出保護令申請,檢察官、警察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向法院聲請,且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保護令的核心功能包括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跟蹤及聯絡,受保護對象涵蓋被害人本人、特定家庭成員及目睹家暴的兒童與少年,確保家庭成員的安全與心理安寧。在居住安排上,保護令可要求相對人搬離被害人住所、禁止惡意處分住居所,以保障被害人基本生活需求,並可設置禁止接近的範圍,包括住所、工作地或學校。在財產與經濟保障方面,保護令可調整雙方對特定財產或生活必需品的使用權,命令相對人交付特定物品、支付扶養費或醫療費,保障基本生活與經濟需求。

 

親權或監護權爭議時,保護令可暫時調整監護安排,規範親子探視方式與時間,並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或家庭成員個人資料以保護隱私。此外,保護令可要求相對人完成特定處遇計畫,例如戒酒治療或心理輔導,以減少未來危險行為,且因家事關係具有動態性,保護令在核發後可依需求申請變更、延長或撤銷,以符合現實情況。

 

保護令自核發日起即生效,違反保護令者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定情況下甚至可逕行拘提或羈押,因此相對人須嚴格遵守。法院在審理及核發過程中會向當事人說明保護令的重要性與法律效力,確認真實需求與衝突原因,避免聲請內容過廣或過嚴導致不必要違法行為。

 

聲請通常保護令時,如突發事件需要即時保護,可透過法院、警察或社會局申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但仍需提供充分證據,否則可能被駁回。保護令是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多元保護措施涵蓋人身安全、居住保障、財產保護、親子權益,並可隨實際情況靈活調整,聲請人應全面考慮需求並準備證據以確保保護令發揮效用,避免不當聲請造成雙方困擾與傷害。新聞報導顯示,家庭暴力事件仍頻繁發生,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及執法機關介入均有詳細報導,社會輿論對國家介入家庭保護受害者持正面肯定態度,即使採取強制手段亦獲支持。在聲請保護令的法律條文中,只要能證明親密關係存在,無論婚姻與否、同居與否、異性或同性伴侶,均可提出申請,親密關係可由情感或性行為基礎及社會互動關係證明,舉證方式包括文字訊息、書信、共同參與活動或親密行為。

 

保護令作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工具,其適用對象不再局限於傳統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或曾同居伴侶,而是進一步擴及所有符合「親密關係伴侶」定義的人,包括異性與同性伴侶。這項立法設計的核心目的在於有效防止因戀愛、情感或性關係所衍生的暴力行為,保障受害人不論在何種親密關係下都能獲得及時的法律保護。在過去的法律框架下,家庭暴力防治法對保護令的聲請通常要求申請人與加害人有婚姻關係或曾同居,因此許多短暫交往或未同居的情侶,以及同性伴侶的保護需求無法被法律承認,導致聲請保護令常常被法院駁回。這種規定在現實生活中顯然無法全面保護受害者,特別是在面對肢體暴力、精神虐待、騷擾、跟蹤或控制行為時,受害者若無法依法律程序申請保護令,將可能處於極度危險的情境之中。

 

這項規定的落實,使得法律對於受害者的保護不再僅停留於形式上的婚姻或同居關係,而是真正考量情感與性關係對人身安全可能產生的風險,實現法律保護的實質公平。特別是在同性伴侶的情況下,雖然同性婚姻在我國仍未正式立法,但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經先行提供保護,確保不論性別或性取向,任何在親密關係中遭受暴力或騷擾的人都可以獲得法律保護,這在立法上具有前瞻性與進步性。

 

保護令的聲請程序亦因應不同情境提供多元選擇,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受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皆可依具體情況向法院提出申請,其中緊急保護令更適用於受害人面臨急迫危險的情形,由司法或行政機關迅速介入,確保受害人安全。聲請保護令的核發,不僅能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及家庭成員實施暴力、騷擾、跟蹤及聯絡,還可涉及居住安排、財產使用、扶養費用、醫療費及親子探視安排等多方面,確保受害人的生活、財產及子女權益不受侵害。值得注意的是,保護令核發後即具法律效力,任何違反行為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面臨拘提或羈押,彰顯保護令的強制力與嚴肅性。對於有困擾的受害者,法律及社會資源均提供協助,受害人可透過法律專業人士或家暴保護專線113諮詢,解聲請流程與準備證據的方法,以便有效行使自身權利。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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