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恐怖情人怎麼辦?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恐怖情人不僅涉及刑事犯罪,還可能導致被害人長期生活受損,因此面對恐怖情人,必須結合刑事追訴、民事求償與家庭暴力防治制度,全面保障自身安全與權益,社會也應該持續推動法治教育與情感教育,讓大眾知道如何辨識恐怖情人徵兆,避免陷入危險關係,更重要的是強化法律落實的效率,讓保護令與刑責真正能發揮作用,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降低恐怖情人事件的發生,守護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與安全。

律師回答:

現代社會新聞中則常見因感情破裂而出現「無法在一起,我就毀掉你」的恐怖情人事件,這類事件在法律與心理層面均值得重視。在現實生活中,所謂「恐怖情人」所帶來的傷害已經成為社會重大問題之一,很多案件並非止於感情糾紛,而是會演變成暴力甚至致命的事件,因此法律對於恐怖情人的行為早已建立多重規範,不論是刑事責任、民事賠償,或是家庭暴力防治制度中的保護令,都能提供被害人防衛自身的法律武器。

 

分手是一門藝術,社會新聞中常見因分手而衍生違法行為,如跟蹤、恐嚇、妨礙自由、竊聽、強暴、性侵害,其中恐嚇最為常見,加害者通常不真正犯罪,而是透過假恐嚇使對方心生畏懼以順從其意願,若受害者不理會,施暴者多數會默默離開。面對恐嚇時,受害者需冷靜判斷加害者情感深淺及瘋狂程度,並告知家人與報警,如恐嚇內容涉及殺害家人,應優先以家人為被害人提出告訴,自身作為證人即可,不必因錄音或證人不足而延遲報警。

 

實務上,恐怖情人的案例可大致分為三類,首先是肢體暴力型恐怖情人,此類加害者動輒拳腳相向,甚至未經同意闖入受害者住所談判或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觸及刑法中傷害罪、無故侵入住居罪及強制性交罪等規範。其次是語言暴力型恐怖情人,他們透過辱罵、三字經或侮辱性言論攻擊對方,如指控「XXX是賤貨」、「XXX背著我偷人」等,不僅損害受害者自尊,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特別是透過公開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散布的言論,更可能涉及加重誹謗罪。

 

第三類為揭人隱私型恐怖情人,常利用前情人裸照、性愛錄影或私密資料進行要脅,將其上傳網站或張貼於受害者住家附近,藉此迫使對方屈服,這類行為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及恐嚇罪。面對恐怖情人,受害者第一時間應採取自救措施,首先可以撥打113專線向家暴防治中心通報,由專人協助介入處理;若有立即生命危險,則應直接撥打110報警,警方可迅速介入保障人身安全;另外,恐怖情人行為亦可向家庭暴力防治單位或相關機構通報,以獲得法律與社會資源支援。

 

至於迷信或詛咒行為,若加害者僅在公廟下壇詛咒受害者不得好死,但無實際控制可能性,此類行為通常不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因恐嚇罪要求加害者對受害者具有支配可能性並使其生畏懼感。實務上,受害者在面對恐怖情人時應積極蒐集證據,包括錄音、通訊訊息、影片、照片及證人證言,並可透過律師協助發出律師函要求停止威脅行為或刪除私密資料,以法律手段阻止加害者持續施暴與騷擾;必要時可聲請家暴保護令,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以限制加害人接近、聯絡或干擾受害者,確保其人身安全與心理安定。

 

面對恐怖情人,受害者不應隱忍或妥協,因為施暴者通常以暴力或威脅為慣性手段,第一次施暴後往往重複施暴,勇敢採取法律行動與社會支援,才能有效遏止加害者繼續侵害。總結而言,恐怖情人案例不論是肢體暴力、語言侮辱還是揭人隱私,均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受害者應立即採取自救行動,包括通報家暴防治中心、報警、保留證據、尋求律師協助及聲請保護令,法律可提供必要的防護及制裁措施,保障受害者免受進一步侵害,並確保加害者承擔相應刑責,使受害者的生命、自由、名譽及心理安全獲得法律保護,防止悲劇重演,並讓社會大眾認知恐怖情人行為的危害與法律責任,進而形成對此類行為的嚴格法律威懾與社會警示,確保每一位遭受親密伴侶威脅的人都能依法得到有效保護與救濟,從而促進社會秩序及個人安全。

 

就刑事責任而言,恐怖情人可能涉及的罪名非常多,若對被害人施以毆打或攻擊,已構成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侵入住居則觸犯刑法第306條,若涉及強制性交,更可能觸犯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這些犯罪的刑度皆不輕,足見法律對於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的嚴厲態度,而恐怖情人經常透過通訊軟體進行恐嚇,若僅是謾罵或言詞粗俗尚不足以成罪,但若以「要讓對方死得很難看」或「打爆頭」等語言,已經符合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中所謂「惡害之通知」,足以令人心生畏懼,就會觸法。

 

另外,恐怖情人常會在公開場合或網路群組以「爛人」、「下流」等語言羞辱對方,則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而若散布例如「詐騙」、「偷錢」、「酒店小姐」等足以損害名譽之文字,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倘若進一步散布裸照、性愛影片,則同時觸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以及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若再藉此恐嚇被害人要求復合或勒索金錢,還會加重刑責,甚至恐嚇罪也會一併成立,而有些恐怖情人還會惡意誣指對方竊盜、侵占,進而報案,這則觸犯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以上可見,恐怖情人的行為動輒涉及多項罪名,其中部分屬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即使沒有告訴人提告仍會依職權偵辦,因此一旦事證明確,司法機關就會介入處理,被害人無須擔心一定要親自提告才能得到救濟。

 

即便恐怖情人僅為男女朋友而非夫妻,也可通報家暴防治中心,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已將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保護範圍,包括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的男女朋友及同性伴侶(男男、女女),這些人雖非傳統家庭成員,但同樣可聲請保護令及尋求相關單位協助。保護令制度規範的家庭暴力主要針對家庭成員,但家庭成員並不一定需有血緣關係,至少也需有共同居住的事實;然而現代社會中,恐怖情人案件層出不窮,許多受害者與加害者並未同居,對此是否能適用保護令?答案是肯定的,2015年2月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後新增第63條之1,明文規定年滿十六歲的被害人,只要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亦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換言之,即使恐怖情人未與受害人同住,只要存在不法侵害行為,受害者仍可依法聲請保護令,避免暴力或騷擾持續發生。

 

恐怖情人現象普遍存在於社會各角落,新聞媒體頻繁報導類似案件,身邊朋友亦可能有悲慘遭遇,受害者在面對這類事件時,除可採取刑事告訴外,也可以請求恐怖情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恐怖情人的威脅、散布毀損名譽資訊等行為,都可在刑事案件起訴後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直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因此受害者需提供明確證據,證明加害行為與自身損害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法院會依此核定賠償金額,精神損害部分可由醫療院所提供診斷證明,佐證受害者確有心理創傷,由法院酌情給予賠償。恐怖情人的特徵通常包括自我中心、掌控慾強、忌妒心重、疑心多、情緒不穩甚至暴力傾向,兩性專家建議遇到恐怖情人時應溫和而堅定地表達分手意願,並逐步採取行動以避免激怒對方。

 

除暴力或恐嚇外,受害者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在取得保護令後,如加害人仍有騷擾行為,可請求警方協助處理,警方必須依法辦理,不能推諉責任。保護對象包括前配偶、曾有或現有同居關係者、直系血親或姻親、四親等旁系血親或姻親及子女,修法新增的條款則明確涵蓋未同居的親密伴侶,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時同樣可以請求協助。保護內容主要涵蓋禁止加害人施暴、騷擾、接觸、跟蹤、通話等聯絡行為,命加害人遷出住所或遠離特定場所(如受害者工作、學校等)。

 

受害者可用截圖、錄音、錄影、證人作證,以及驗傷單、醫療費用單據、工作損失薪資證明、心理治療紀錄等證明損害,法院將依實際情況核定賠償金額,補償經濟損失並兼具慰藉與制裁功能。家庭暴力防治制度亦提供另一重要保護途徑,將身體、精神、經濟上的不法侵害納入家庭暴力範疇,遇突發性事件時應優先保護自身安全,避免重大傷害,立即撥打110報警,警方可制止並協助蒐證及護送就醫,若家暴長期存在,可撥打24小時保護專線113,或洽地方政府家防中心,社工人員可提供庇護安置、法律協助、醫療補助、經濟援助、心理輔導及就業輔導,對想脫離家暴環境卻擔心生活無以為繼者尤其重要。

 

保護令制度突破傳統家庭成員限制,涵蓋更廣泛的親密關係,對應社會層出不窮的感情暴力案件,具有高度必要性與實務意義,但保護令非萬靈丹,需配合法院執行力道、警政即時介入及教育制度對情感素養的培養,才能降低悲劇發生率,即法律上的盾牌需配合法律、社會與教育多方努力發揮效用。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無論是否結婚,只要存在親密關係且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即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民國105年2月4日施行的第63條之1明文規定,年滿16歲的被害人,若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未同居伴侶施以不法侵害,準用保護令相關規範,其重點在於親密關係定義,即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不論是否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只要存在親密互動,即符合適用要件,換言之,未婚仍可聲請保護令以保障免受暴力與騷擾。保護令種類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可依情況提出,法院或警察機關可迅速核發,其內容涵蓋禁止加害人騷擾、接觸、跟蹤、命其搬離住所、限制進出特定場所,甚至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暫時處分。

 

實務上,許多人誤以為必須結婚或同居才可申請保護令,但105年修法後新增第63條之1,即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明定年滿16歲的被害人,即便與加害者未婚未同居,只要有親密關係且遭受不法侵害,一樣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包括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命令加害人不得騷擾、不得接近,甚至命其搬離住所,違反保護令者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具有顯著嚇阻作用。受害者面對恐怖情人時,最重要原則為蒐證、報警、聲請保護令及尋求專業協助,蒐證需注意合法性,例如錄下自己與對方對話無礙,但若竊錄對方與他人私人談話則可能違法。被害人應善用保護令制度,並向社工、律師、警方尋求協助,必要時搬離危險環境,進入庇護所以確保安全,同時注意心理健康,尋求心理師輔導減少恐懼與壓力。

-家事-親屬-家暴防治對象-恐怖情人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刑法第221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6條=刑法第310條=刑法第3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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