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供家暴被害之預防及處遇措施?

29 Oct,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刑法的作用是懲罰,而保護令的價值在於預防與即時救濟;刑法著眼於過去的行為,保護令則守護未來的安全。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保護令為核心,輔以第48條至第50-2條的行政協作機制與第58條的社會救助措施,建立了一套從危機處理、法律保護到生活重建的完整系統。它讓被害人不再孤立無援,讓加害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也讓國家透過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的私領域,彰顯出法律的人性與正義。保護令不只是紙上的命令,而是一道法律與社會共同築起的防線,使每一個受暴者都能在暴力尚未重演之前,重獲尊嚴與自由的生活。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不僅限於配偶對配偶的暴力,也包括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兄弟姊妹之間或同居伴侶之間的侵害。家庭暴力可分為四類:一為「身體暴力」,例如打、踢、掌摑、推撞、用物攻擊等行為;二為「言語暴力」,如辱罵、威脅、恐嚇、侮辱人格、惡意嘲諷等;三為「性暴力」,即在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強迫其進行性行為或性接觸;四為「精神暴力」,包括長期監視、跟蹤、限制行動、隔離社交、控制金錢、威脅自殺、散布隱私、施以冷暴力等。

 

實務上,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範圍極廣,只要行為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或精神痛苦,即屬保護令所規範之範圍。若受害人遭受此類侵害,依法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的法律性質是法院為防止再度發生家庭暴力,保障被害人身心安全而發出的命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至第14條規定,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緊急保護令屬最即時的處置措施,若被害人遭受暴力的危險迫在眉睫,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可於接獲通報後,立即以言詞、書面或電信方式向法院聲請,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以防止更大傷害發生。

 

暫時保護令則是法院在審理通常保護令案件過程中,依職權或聲請人申請,先行核發的臨時性命令,用以維護當事人安全直到審理終結。通常保護令則為正式裁定,經法院審理並聽取雙方陳述後核發,效力最完整,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得依需要延長一次。保護令的內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可涵蓋多項措施,例如禁止施暴或威脅、禁止聯絡與騷擾、命加害人遷出住所、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親屬、暫定監護或探視權、命給付生活費、醫療費、租金或律師費、限制查閱個資、命接受心理治療或戒酒治療等。若法院核發遷出令或遠離令,加害人不得以被害人同意為由拒絕執行,且若違反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會將副本送交警察機關執行,由警察負責監督相對人是否遵守命令;若被害人發現加害人仍有接近、威脅或聯絡行為,應立即報警,警方可當場拘提違反保護令者。被害人申請保護令的程序並不複雜。

 

若屬緊急狀況,可由警察或社會局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若屬暫時或通常保護令,則可向被害人住所地、加害人住所地或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書面聲請,法院將排定審理期日並審酌證據,如有急迫情況可於審理終結前先行核發暫時保護令。聲請人可自行提出,或委託律師、檢察官、警察、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代為聲請。聲請保護令免繳裁判費,並且法院得主動調查事實,以減輕被害人舉證負擔。舉證方式包括醫院診斷證明、照片、錄音、簡訊紀錄、證人證言、報案紀錄或社工訪視報告等,法院將綜合判斷施暴行為之具體性、持續性與被害人之危險程度。若法院核發保護令後,被害人仍覺威脅存在,可於保護令效期屆滿前聲請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一年;若情勢改變,例如雙方和解或加害人確實悔改,被害人亦可聲請撤銷或部分撤回保護令。

 

刑法的核心精神在於對「已發生之行為」予以懲罰,以維持社會秩序與法律威嚇的功能,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設計的「保護令」制度,則是著重於「預防再發」與「即時救濟」,使被害人得在暴力尚未再次發生之前即獲得安全保障。這種制度設計的本質差異在於,刑法屬於事後的懲罰,而保護令屬於事前的防衛,是一種以人身安全為核心的公權力介入機制,讓國家不再袖手旁觀所謂「家務事」,而能實質伸出援手。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了一個跨部門合作的體系,除了司法機關發出保護令外,社會局、警察、醫療機構與教育單位等皆有義務介入並提供協助。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規定,被害人除可聲請保護令外,尚得申請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費用補助、心理諮商輔導、訴訟費用及律師費補助,甚至可獲得庇護安置或房租補貼;年滿二十歲之被害人,還可申請創業貸款或就業輔導,以確保其經濟自立。此制度兼顧了法律保護與社會救助兩大面向,目的在於讓受害人脫離暴力環境後能迅速恢復生活能力,減少因經濟困境而被迫重回加害人身邊的惡性循環。

 

同時,若施暴者需改變行為模式,法院可命其接受心理輔導、情緒管理教育、戒癮治療或親職教育輔導,以根本改變其暴力傾向,防止暴力世代傳遞。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精神在於「國家有責介入」,這不僅是對受害者的保護,更是一種社會正義的實踐。

 

第48條規定,警察人員在處理家暴案件時,若有必要,應採取下列措施以保護被害人及防止暴力發生:其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應在被害人住所守護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其二,協助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前往庇護所或醫療機構;其三,告知被害人可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與可申請之服務;其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其五,持續訪查被害人及家庭成員,提供必要安全措施。警察人員並應製作書面紀錄,作為後續保護令審理或刑事追訴之依據。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警察不再只是被動執行報案,而是有積極保護義務,甚至在法院命令下達之前,即可採取實質行動,以確保被害人生命安全。家庭暴力的特性在於其持續性與私密性,因此僅有司法與警察的介入仍不足以全面防範。

 

第49條進一步賦予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在有受到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提供必要協助的權限,確保在第一線接觸可能被害者的人員能即時採取行動。

 

第50條更明定「通報義務」,凡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防治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評估被害人需求,並調查有無兒童或少年目睹家暴的情形。若有必要,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團體訪視、調查,並提供適當處置,如庇護安置、心理輔導、法律諮詢或安全規劃。此規定使家庭暴力防治體系形成縱橫交錯的防護網,讓受害者在各層面都能得到及時協助。

 

為避免執法機關與媒體二次傷害被害人,第50-1條特別禁止媒體報導、記載或揭露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可識別身份的資訊,除非獲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或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對於心智障礙或受監護宣告者,資訊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且若其監護人即為加害人時,該監護人不得同意揭露。這項規範不僅保護被害人隱私,更防止社會輿論與網路暴力的二度侵害。

 

第50-2條更將保護範圍擴展至數位領域,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應用服務及接取服務提供者,一旦透過主管機關或警察得知被害人性影像被散布,應立即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並保留行為人之個人資料與網路使用紀錄一百八十日,以供司法偵查使用。這是對「性影像外流」案件的一大制度性回應,兼顧防止擴散與事後追查。

 

綜觀整體制度設計,家庭暴力防治法結合了「刑事司法」、「行政協助」與「社會救助」三大面向,其立法精神不只是懲罰,更重在預防與重建。保護令制度是法律層面的即時救濟,而社會救助與心理輔導則是讓被害人有重新站起的力量。家庭暴力往往導致被害人心理創傷、經濟依附與社會孤立,因此若僅止於懲罰加害人,仍無法真正終結暴力循環。法律必須提供被害人安全的居所、穩定的經濟支持與心理重建機制,方能達到「預防再犯」的真正目的。

 

依據第58條,主管機關應提供多元輔助措施,包括緊急生活扶助金、醫療費補助、心理諮商輔導與律師費補助,讓被害人不因金錢困難而放棄訴訟。若被害人需暫時離家避難,可申請庇護安置或房租補貼,確保生活穩定;年滿二十歲者還可申請創業貸款或就業輔導,重建經濟自主。這不僅是物質援助,更是社會重新接納的象徵,顯示法律不再將家庭暴力受害者視為弱者,而是主體性的人,應受到全方位支持。與此同時,加害人的輔導處遇亦是防止暴力循環的關鍵。法院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命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包括認知教育輔導、

 

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或戒癮治療等,透過系統化課程讓施暴者學習情緒管理、溝通技巧與非暴力解決衝突的方法。研究顯示,若加害人能理解自身暴力行為的根源並改變模式,再犯率可顯著下降。這顯示法律不僅在懲罰,也在教育,透過矯正與支持,實現真正的社會修復。

 

從制度運作面觀察,值得注意的是,保護令的核發對當事人生活影響極大,若被誤告家暴而遭核發保護令,相對人將被迫遷出住所、不得聯絡被害人、甚至影響職業或名譽。因此,被誣指家暴者應立即聘請律師提出答辯,提供證據證明暴力並不存在,法院將依事證斟酌駁回不當聲請。實務上也有許多成功的抗辯案例,例如配偶為爭取監護權或離婚利益而濫用家暴制度,法院經調查認為並無施暴事實,遂駁回保護令聲請,以避免制度被濫用。從法律觀點觀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屬於社政福利性立法,其保護範圍廣於刑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強調跨部門協作與即時反應機制。警察是第一線執行者,社會局則負責長期輔導與安置,法院則負責司法保護,三者形成緊密合作體系。當警察接獲通報後,必須立即到場制止暴力、保護被害人安全,並協助其前往醫療機構或庇護所,同時啟動緊急保護令程序。法院可於四小時內核發命令,禁止加害人接近、通訊或進入住所。此快速反應機制大幅提升了家暴防治效率,減少「報案後仍遭傷害」的悲劇。更重要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制度設計上承認「暴力不只是個人問題,而是社會問題」,因此特別強調通報義務與媒體倫理,使每一個專業人員與社會機構都成為防暴體系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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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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