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扶養壞爸爸媽媽嗎?

03 Nov, 2017

律師回答:

常有網友打電話問,我爸爸(或我媽媽)自小沒有養我,但是他現在受到社會局照顧生活,是否要幫他付社會局代墊的費用,我的建議,依民法第1118之1條可以不用付,但是因為這條是要等法院判決,這條是99年1月27日增訂公布的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說明如下: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父母對子女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父母對子女本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父母對子女本人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所以判決前,還是可能需要付的,因此,我常建議網友,如果自己有父母的話,從未照顧過自己,甚至虐待,自己成年後,建議快點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的訴訟,免得要付扶養費(不過如果可以的話,還是知會對方一聲,以免訴訟對立)!

 

此部分可以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6號判決意旨所載:「按負扶養義務者依民法第 111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之權利,係形成權,自法院予以免除確定時起始發生扶養義務者對受扶養權利者免除負扶養義務之法律效果。故在此之前,扶養義務者因負扶養義務而具體產生之債務關係,無論是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債務關係,並不因事後法院予以免除負扶養義務而變成自始或事後不存在。是負扶養義務者固經民事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然民事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從而負扶養義務者就主管機關於民事裁定前對受扶養人所為之保護安置費用,仍應負擔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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