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扶養壞爸爸媽媽嗎?
問題摘要:
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子女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這些情況包括:父母對子女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父母對子女本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若上述行為情節重大,法院可以裁定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僅向後發生,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免除扶養義務的判決在確定之前所產生的扶養費用仍需負擔。
在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之前,負扶養義務者仍需負擔已產生的扶養費用,包括政府代墊的安置費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有網友打電話問,我爸爸(或我媽媽)自小沒有養我,但是他現在受到社會局照顧生活,是否要幫他付社會局代墊的費用,我的建議,依民法第1118之1條可以不用付,但是因為這條是要等法院判決,這條是99年1月27日增訂公布的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說明如下: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父母對子女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父母對子女本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父母對子女本人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在台灣法律下,父母如果未能履行其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或者有虐待等重大不當行為,子女確實有權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之1條賦予子女這樣的權利,旨在防止不公平的扶養負擔。
處理步驟和考量:
與父母溝通是一個良好的先行步驟。這不僅可以減少訴訟的對立性,有時還可能避免走到法庭的一步。如果溝通無效,則應及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應被免除。這一步驟是為了正式解除法律上的扶養負擔,特別是在父母可能尋求法律途徑強制要求扶養費的情況下。
需要了解即使法院最終裁定免除扶養義務,該決定只有向前發生效力,對於之前已經產生的扶養義務或費用,可能仍需負責。如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所示,之前的債務不會因裁定而消失。
確認所有相關事實和證據,如父母的不當行為和未履行扶養義務的具體情形。搜集可能支持你訴訟主張的證據,如親戚的證詞、醫療或心理評估報告等。尋求專業法律顧問,以獲得針對個別情況的具體法律意見和代理。
所以判決前,還是可能需要付的,因此,我常建議網友,如果自己有父母的話,從未照顧過自己,甚至虐待,自己成年後,建議快點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的訴訟,免得要付扶養費(不過如果可以的話,還是知會對方一聲,以免訴訟對立)!
此部分可以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6號判決意旨所載:「按負扶養義務者依民法第 111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之權利,係形成權,自法院予以免除確定時起始發生扶養義務者對受扶養權利者免除負扶養義務之法律效果。故在此之前,扶養義務者因負扶養義務而具體產生之債務關係,無論是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債務關係,並不因事後法院予以免除負扶養義務而變成自始或事後不存在。是負扶養義務者固經民事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然民事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從而負扶養義務者就主管機關於民事裁定前對受扶養人所為之保護安置費用,仍應負擔償還。」
如果父母自小未盡扶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建議子女盡早向法院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的訴訟,以避免未來可能需要負擔的扶養費用。
提出訴訟前可以考慮與對方溝通,避免因訴訟而產生對立,可能對後續法律程序有幫助。
這些資訊和建議應該能夠幫助那些處於類似情況的人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和選擇。如果有需要,還是建議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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