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係是最難割捨!法院如何決定離婚後擔任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

01 Nov, 2017

問題摘要:

爭取監護權的相關法律原則,這確實是許多離婚家庭面臨的重要問題。父母意願: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會考慮雙方父母的意願,包括對子女的照顧能力和經濟能力等方面。法院通常會偏向能提供穩定、安全生活環境的一方,並會考慮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員能夠提供支援。幼兒從母:對於幼兒,法院可能會傾向於讓他們與母親同住,因為通常認為母親能提供更適合幼兒成長的照顧環境。小孩意願:如果子女已經滿足一定年齡,他們的意願將被尊重。法院會考慮他們對與誰同住的意願,特別是對於年齡較大的子女。主要照顧者:法院會考慮子女從出生開始的主要照顧者,以及與子女之間的感情和互動情況。性別及手足不分離:法院也會考慮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傾向於讓他們繼續保持在同一個環境中成長。在這些考量因素之上,社工訪視報告的內容也會對法院做出判決時的決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家庭成員應該積極配合社工的調查,並提供誠實的資訊,以確保法院能夠做出最符合子女利益的決定。最後,律師在案件中的作用在於幫助當事人提供證據,並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因此,律師應該協助當事人準備相應的證據,並在法庭上代表他們爭取最好的結果。

 

律師回答:

「詹律師,我要如何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對方帶走小孩、不讓我看小孩怎辦?」我個人沒有小孩,雖然體會不到這種心境,但是我看到臉書上,我們同學朋友們,將自己的小孩當作寶一樣,比自己的另一半,更常出現自己的動態,可見,畢竟是自己的一部分,就算沒有愛情,小孩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常有太多人問我了,但是我的解答前,你要告訴我,第一是,小孩幾歲了?第二,小孩現在是由誰來照顧?第三,小孩是男是女?第四,對方沒有問題(如曾經傷害小孩或有家暴行為等令人匪夷所思的行為)?為什麼要這樣問,在法律上,這個問題即是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法院酌定的考量標準:

 

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母子關係、父子關係)不僅決定小孩的保護人、親權人,也是小孩即令雙方對離婚有共識,但「孩子該跟誰?」通常就夠夫妻兩個人吵得天翻地覆。

 

未成年子女親權的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親子關係由於記載於戶籍之上,有著對國家權利、義務的基礎,最根本且與公益息息相關的重要身分。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法律規定及實際操作中法官、社工如何評估和決定親權歸屬的過程。

 

親權決定的考量因素

其一、父母的意願:

父母的意願和能力:包括經濟條件、居住環境、教育和道德指引能力,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的後援支援系統。

 

通常有爭議就是父母雙方都有意願!但是「愛」不能祇用嘴吧說,雙方均有義務要證明自己家庭經濟能力及後援支持系統較佳,簡單即,自己家庭在經濟上絕對可以照顧小孩,絕對不會讓小孩有生存危機,住家上絕對清潔而有充份的空間,在知識及道德上絕對可以作為子女指引及後援,讓子女成為良好的成年人,因此家暴之人會推定不適合照顧,絕對是有原因的,更重要的是,當照顧的一方臨時無法照顧小孩時,有與小孩關係緊密的家人可以幫忙協助陪伴照顧者較佳。若有一方強行帶走小孩,阻止對方與小孩接觸,或在小孩面前惡意詆毀對方,影響小孩對爸媽的評價者,將被認為不適任。通常會判給不會阻止對方探視小孩的一方,此即善意父母。

 

其二、幼兒從母

基於母親在幼兒期提供直接照顧的便利性,特別是在孩子六歲以下時,除非母親明顯不適任。

 

簡單來而,就是小寶寶需要媽媽,一般基於哺育母乳、以及認為幼兒較需母性的養護(很少看過爸爸餵奶給小孩吃),若孩子年紀約為6歲以下(就是小學以下之幼稚園小班或中班),除非媽媽明顯不適任,通常判給媽媽機會比較大!但是也有法官擺明認為其實爸爸方面,也有阿媽或姐姐可以照顧,沒有理由為什麼優先由母親照顧!

 

其三、小孩的意願

考慮七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因為他們有足夠的認知能力來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子女滿7歲以上,被認為具有認知及表達之能力,能表達想要與誰同住之意願,畢竟法官認為照顧好與不好,由小孩判斷比較準,所以比較大的小孩,法官一定會尊重她/他的意見,至於青少年,法官根本就是依小孩意願來判。

 

其四、主要照顧者

主要照顧者原則,傾向于將孩子判給在孩子成長過程中擔任主要照顧角色的父母。

 

從小孩出生開始的主要照顧者,例如小孩成長過程若一方負責在外工作,一方在家顧小孩,判給主要照顧小孩的一方機會比較大,這個原則通常與幼年原則相當。畢竟,盡量維持子女原來的生活模式,而且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人,通常與小孩已有互信,例如一方要時常出差,一方在原本的生活圈,判給待在小孩原本生活圈的機會比較大。這個原則上,在於年紀大的小孩,不願表明歸屬意見時,法官將會根據這個去判斷。

 

其五、性別及手足不分離

通常儘量使兄弟姐妹一起生活,避免分離所帶來的情感影響。

 

兄弟姐妹一同成長,通常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或依賴感,不該因爸媽離婚而被迫分隔兩地,影響手足之情。若在雙方經濟條件許可,通常會判給同一人照顧。此同性別原則,通常一樣,就是如果可以的話,就給同一性別的人照顧。這個想法,就是希望在不幸選擇中,給小孩,變動最小傷害之選項盡量給予小孩熟悉且安定的環境,若一定得要變動,也選擇以對子女傷害最小的方式。

 

社工的角色與社工調查報告

社工通過家庭訪視和評估,為法院提供關於孩子最適宜的監護環境的專業意見。這包括:

 

父母與孩子的互動品質。

居住環境的適宜性。

父母的教育方法和對孩子的關愛程度。

其他家庭成員與孩子的關係。

法院如何使用這些資訊

法院通常會重視社工的報告和建議,因為這些資訊説明法官認識到家庭內部的實際情況,尤其是從孩子的視角出發。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法官將基於這些詳盡的評估來做出決定,確保決策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法官基本上都很忙,也沒有時間及空間去了解小孩,這時候我國法律強制法官必須一定要作《社工訪視報告》,所以這份報告相當重要,法院會請社工對雙方及小孩進行「訪視調查」,調查內容為,如父母的意願,以評估是否可以給予小孩更穩定及安全之生活,考量父母有無不良的動機。或如子女的意願,尤其,子女滿7歲以上,具有認知及表達之能力,能表達想要與誰同住之意願。


 

另外,親職能力,如除經濟條件外,觀察與子女間感情、互動、陪伴,以及是否能適當管教。更會進行雙方居家環境評估、子女與兩方家庭成員的互動情形,從居住環境清潔、採光、生活機能與否,到是否有其他親屬支援陪伴,都會考量進去唷。後則是由社工作出由誰監護較恰當的建議,法官沒有意外應該會聽社工的意見,有人問我,那律師要作什麼,基本律師是小惡魔,就是要舉證沒有辦法由社工觀察的事實,挖人隱私,扯人爛污!所以,大家千萬一定要社工來家庭訪視,而且說真,記得要給認真社工鼓掌!

 

在處理離婚案件中,孩子的親權問題常常是最複雜和情感化的部分。法律規定和社工評估旨在確保所有決定都是以孩子的福祉為首要考慮。父母和法律專業人士應共同努力,確保孩子在這一過程中得到最好的支援和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律師的作用不僅是代表客戶,還需要確保孩子的聲音被聽到,並在法律框架下為他們的最佳利益辯護。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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