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係是最難割捨

01 Nov, 2017

律師回答:

「詹律師,我要如何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對方帶走小孩、不讓我看小孩怎辦?」我個人沒有小孩,雖然體會不到這種心境,但是我看到臉書上,我們同學朋友們,將自己的小孩當作寶一樣,比自己的另一半,更常出現自己的動態,可見,畢竟是自己的一部分,就算沒有愛情,小孩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常有太多人問我了,但是我的解答前,你要告訴我,第一是,小孩幾歲了?第二,小孩現在是由誰來照顧?第三,小孩是男是女?第四,對方沒有問題(如曾經傷害小孩或有家暴行為等令人匪夷所思的行為)?為什麼要這樣問,在法律上,這個問題即是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法院酌定的考量標準:

 

其一、父母的意願:

 

通常有爭議就是父母雙方都有意願!但是「愛」不能祇用嘴吧說,雙方均有義務要證明自己家庭經濟能力及後援支持系統較佳,簡單即,自己家庭在經濟上絕對可以照顧小孩,絕對不會讓小孩有生存危機,住家上絕對清潔而有充份的空間,在知識及道德上絕對可以作為子女指引及後援,讓子女成為良好的成年人,因此家暴之人會推定不適合照顧,絕對是有原因的,更重要的是,當照顧的一方臨時無法照顧小孩時,有與小孩關係緊密的家人可以幫忙協助陪伴照顧者較佳。若有一方強行帶走小孩,阻止對方與小孩接觸,或在小孩面前惡意詆毀對方,影響小孩對爸媽的評價者,將被認為不適任。通常會判給不會阻止對方探視小孩的一方,此即善意父母。

 

其二、幼兒從母

 

簡單來而,就是小寶寶需要媽媽,一般基於哺育母乳、以及認為幼兒較需母性的養護(很少看過爸爸餵奶給小孩吃),若孩子年紀約為6歲以下(就是小學以下之幼稚園小班或中班),除非媽媽明顯不適任,通常判給媽媽機會比較大!但是也有法官擺明認為其實爸爸方面,也有阿媽或姐姐可以照顧,沒有理由為什麼優先由母親照顧!

 

其三、小孩的意願

 

子女滿7歲以上,被認為具有認知及表達之能力,能表達想要與誰同住之意願,畢竟法官認為照顧好與不好,由小孩判斷比較準,所以比較大的小孩,法官一定會尊重她/他的意見,至於青少年,法官根本就是依小孩意願來判。

 

其四、主要照顧者

 

從小孩出生開始的主要照顧者,例如小孩成長過程若一方負責在外工作,一方在家顧小孩,判給主要照顧小孩的一方機會比較大,這個原則通常與幼年原則相當。畢竟,盡量維持子女原來的生活模式,而且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人,通常與小孩已有互信,例如一方要時常出差,一方在原本的生活圈,判給待在小孩原本生活圈的機會比較大。這個原則上,在於年紀大的小孩,不願表明歸屬意見時,法官將會根據這個去判斷。

 

其五、性別及手足不分離

 

兄弟姐妹一同成長,通常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或依賴感,不該因爸媽離婚而被迫分隔兩地,影響手足之情。若在雙方經濟條件許可,通常會判給同一人照顧。此同性別原則,通常一樣,就是如果可以的話,就給同一性別的人照顧。這個想法,就是希望在不幸選擇中,給小孩,變動最小傷害之選項盡量給予小孩熟悉且安定的環境,若一定得要變動,也選擇以對子女傷害最小的方式。

 

法官基本上都很忙,也沒有時間及空間去了解小孩,這時候我國法律強制法官必須一定要作《社工訪視報告》,所以這份報告相當重要,法院會請社工對雙方及小孩進行「訪視調查」,調查內容為,如父母的意願,以評估是否可以給予小孩更穩定及安全之生活,考量父母有無不良的動機。或如子女的意願,尤其,子女滿7歲以上,具有認知及表達之能力,能表達想要與誰同住之意願。另外,親職能力,如除經濟條件外,觀察與子女間感情、互動、陪伴,以及是否能適當管教。更會進行雙方居家環境評估、子女與兩方家庭成員的互動情形,從居住環境清潔、採光、生活機能與否,到是否有其他親屬支援陪伴,都會考量進去唷。後則是由社工作出由誰監護較恰當的建議,法官沒有意外應該會聽社工的意見,有人問我,那律師要作什麼,基本律師是小惡魔,就是要舉證沒有辦法由社工觀察的事實,挖人隱私,扯人爛污!所以,大家千萬一定要社工來家庭訪視,而且說真,記得要給認真社工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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