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財產制是什麼?

25 Nov, 2017

問題摘要:

夫妻應該在婚前或婚後了解並選擇合適的財產制度,包括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這需要透過書面協議並可能需要向法院登記。將夫妻的財產清楚分為婚前和婚後財產。這樣在婚姻關係結束時,能更容易地進行財產分配。在婚姻關係終止時,根據婚後財產的增減情況進行分配。這需要考慮雙方的貢獻,無論是經濟貢獻還是家庭照顧等非經濟貢獻。有關時效性的規定,例如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時效,以及登記財產制度的必要性。財產分配應該根據雙方的貢獻和公平原則進行,如果平均分配有明顯不公平之處,法院可以進行調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結婚時總是濃情蜜意,不分妳我,但分手時就是算清楚,尤其法律目前基本上難以請求贍養費或離婚後扶養費,所以如果老公沒有婚後財產,或已經脫產,這時候老婆沒有任何保障。這時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間相處除了感情交流互動外,最重要的就是彼此的財產關係,婚姻存續時該如何處理夫妻間財產關係?

 

婚姻中,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對於雙方的經濟安全和未來計畫至關重要。尤其是當婚姻關係終止時,如何公平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或各自的財產,常常是法律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不幸面臨可能離婚之時,財產又該如何分配?這時候往往流於無止境的紛爭。

 

了解和選擇財產制度

約定財產制: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選擇「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並以書面契約形式約定。這樣的約定對夫妻雙方有效,但要對外人有效,可能需要向法院進行登記。

 

法定財產制:如果沒有進行特別約定,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前財產屬於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則根據特定規則進行分配。關於夫妻財產契約方式,主要有兩大類,分別是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

 

在法律上,「約定」財產制,要經過特別約定者,有「分別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二種,由夫妻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方式約定。約定後如果未向法院登記,夫妻間雖然還是有效,但不能對夫妻以外之人主張有效。未約定時,民法規定一律適用法律預設的夫妻財產制,這就是「法定財產制」最大意義。

(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07條)

 

絕大部分的夫妻都不會去「約定」,所以絕大部分的夫妻,都適用「法定財產制」, 以下就僅針對「法定財產制」。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識別

婚前財產: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婚後仍歸各自所有。

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除非證明屬於個人的特定情況(如繼承、無償取得等),否則可能需要在婚姻結束時進行分配。

 

將夫妻各自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二大部分,顧名思義,區別的的標準是結婚生效日之前就已經取得的財產為「婚前」財產,之後取得的就是「婚後財產」。難以證明婚前或婚後時,則推定為「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

 

處理婚姻結束時的財產分配

當婚姻關係結束(通過離婚、一方死亡、婚姻被撤銷等)時,需要根據婚後財產增減情況,計算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分配。婚前財產不納入計算。

分配時,將考慮夫妻雙方的貢獻,無論是經濟貢獻還是家庭照顧等非經濟貢獻,並根據財產的增減進行合理分配。當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會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但只有以「婚後財產」做計算基礎,「婚前財產」則不計入。

(民法第1030-1條)

 

 

關於時點係以發生原因為準,如婚姻關係消滅(例如離婚、 一方死亡或婚姻被撤銷)、夫妻協議改用其他財產制(例如改用「分別」或「共同」財產制)或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原則上以上開各項原因生效之時計算剩餘財產。

 

但離婚之情形,若自行協議離婚,則以登記生效時計算剩餘財產,若是經法院判決離婚,則以法院收受請求離婚起訴狀之時計算,不是離婚判決確定之時除此之外,如有為減少對方剩餘財產分配而惡意處分自己財產之情形,例外亦可將回溯5年內處分之財產列入對方之剩餘財產計算。

(民法第1030-3條)

 

再者,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之夫妻雙方婚後增加之財產(不包括因 繼承、其他無償取得或精神慰撫金而取得之財產)扣除婚後增加之債務後,就雙方差額部分,較少一方可對較多一方,請求分配差額之一半。

 

又此差額分配請求權必須於知悉有差額存在起2年內請求,而且最遲不能超過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後5年,否則對方有權拒絕給付。

 

在婚姻期間,建議進行清晰的財產記錄,包括婚前財產的詳細記錄和婚後財產的共同管理。考慮進行財產制的約定,明確界定婚前和婚後財產,並進行正式的書面約定,必要時進行法院登記,以確保在必要時能有效執行。

 

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之立法理由,蓋夫妻婚後財產之增加通常是夫妻分工合作,齊心努力而來,雙方都有貢獻,所以應平均分配。至於有無貢獻,並非以有無「賺錢」來 判斷,如果擔任家庭「主夫」或「主婦」, 但能處理好家務,使另一方無後 顧之憂的在外工作賺錢,仍然算是有貢獻,原則上負責家務之一方,亦能向在外賺錢之另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如果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之處,亦可由法院調整分配比例。

 

在進行財產制約定或面對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分配問題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是非常重要的。他們可以提供針對你個人情況的具體建議和幫助。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07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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