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裝竊聽器、GPS或監看裝備,可以嗎?
律師回答:
離婚在內所有家事案件,發生地多半在家裡,所以很難取得證據,除非有證人,否則大多數都是以測錄對方聲音或影像,其中設竊聽器、GPS或違法安裝監看裝備,成為很多人不得已的選擇,但是否有違法疑問?關於這個問題,原則上應該是違法的。
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4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同法第29條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因此,若自己也是當事人(對話對象)或經當事人請求者,雖不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4條,但此種情形是否有刑法第315條之1或315條之2的問題,於家事案件當中,常有為取得相關證據而侵害他方隱私權之情事,惟隱私權與其他權利(例如婚姻貞潔權)保障之取捨,本應就個案情節,依比例原則並衡量其法益判斷之,而配偶之一方如有外遇,對他方而言,自屬極端難過,難以忍受之事件,是有外遇之一方必極力隱藏,避免他方知悉,此雖在道德上是有非難性,但在保護隱私權之立法意旨而言,並未排除此種在道德上可非難性之隱私,是以縱在道德上可非難性之隱私,仍為保護之對象。此時真得要視個案情節而定,法院在錄音或錄影時,如果自己也是當事人基於取證之便利,可能會容許,在家中全天候之錄音或錄影仍有合法疑問,但是跟拍或跟蹤之行為而為裝設,已經逾越適當情節!
因此,是實務上於否成立妨害秘密或違反保護令等侵害隱私權之刑事犯罪,係以行為人是否『無故』侵害被害人之權利,且被害人是否具有『合理之隱私期待』來加以判斷是否成立。另在民事案件中,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沒有要求,所以違法取得事證仍然可以作為法官裁判基準,但基於自由心證法則,法官對於違反對方意思或可能導致真實性有問題之取證方式,如詐欺、刑求或其他要脅取得事證,可能經由法院認定,其證據能力不夠,可信性有問題而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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