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對象有那些?

20 Jan, 2019

律師回答: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制定目的,如第一條所明示,係在於促進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暴力對家庭之影響,往往不僅是當事人本身身心受創,因此造成家庭破碎,喪失應有之保護、教育、經濟等功能,對於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之成長過程、行為模式及價值取向影響更鉅,往往深伏日後社會安全與發展之不安定因素。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正是宣示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家庭暴力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與權益。

 

由於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長期性、習慣性、連續性施虐之特徵,受害人固可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追訴,但因犯罪多屬傷害輕罪,舉證不易,即便勝訴,亦多曠費時日,對於受害人之保護緩不濟急。而對於加害人之處遇方式,亦僅處以刑罰,未能納入建制化之輔導及治療方式。況且,相較於傳統法律已經屬於緩慢救濟方式,最後結果僅能對於加害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後施加並不嚴重之刑罰,因此嚇阻力不強。至於在被害人住所安全、子女監護權、財產歸屬及費用分擔方面,亦欠缺簡明有效之法律救濟程序。凡此種種法律真空之急迫性,以及藉由專門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加以建制完整防治體系之必要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制度則提供被害人另一種選擇途徑,被害人可以視侵害行為之嚴重程度,請求法院發保護令,禁止加害人繼續施暴、命令離家、禁止與被害人聯絡或禁止靠近被害人等。其他如命令加害人交出特定生活上、工作上、教育上必需品、命令加害人交付子女、命令加害人負擔租金、扶養費或特定費用等內容。此可讓被害人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不須離家出走,即有安全的居住環境,不受暴力迫害。此外,檢察官或法官亦得以加害人禁止繼續施暴、遷離住居所、禁止聯絡被害人等為釋放、緩刑或假釋條件,違者得命羈押、撤銷緩刑或假釋之宣告(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30條)。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內容,則構成家暴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50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易言之,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及親密友人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故除通常常見之傷害行為外,亦擴及精神上之虐待情事。

 

傳統上雖然遭到家庭暴力的還是以女性居多,但男性也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只要加害人與被害人有家庭成員關係,而對被害人施以精神上或身體上的不法侵害就是家庭暴力,並未區分加害人或被害人的性別。鑒於現行民法有關「家」之概念限定過狹,其成員嚴格限於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然參考先進國家之立法例與自實務工作發現,家庭暴力亦常頻發於仳離配偶、未婚同居、非同一家但事實上同居之血親及姻親等情形,現行民法之認定實無法完整保護所有家庭成員,因此,立法宜採擴大家庭成員之定義,讓婚姻關係、家庭關係、同居關係中受到家庭暴力行為之人,都可以受到保護令之保障。

 

所謂「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 (三)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四)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九百六十九條、第九百七十一條)。(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九百六十八條至第九百七十一條)。105 年 2 月 4 日起,恐怖情人暴力事件(即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喔!什麼是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就是新聞常稱的「恐怖情人」。鑑於年滿 16 歲,從來沒有同居,但已建立親密關係的伴侶之間,也會發生親密暴力的情形,所以 104 年 2 月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將這種具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保護範圍,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規定在該法第 63 條之 1,自 105 年 2 月 4 日施行)

 

因之,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也可代替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附帶一提,保護令的對象是指針對家庭成員之間嗎,若非家庭成員所為的施暴或騷擾行為,是否可以聲請保護令,目前就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就保護令的聲請仍然限定在家庭成員之間,然而家庭成員的定義已擴大到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範圍內,因此只要有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實,亦可對該對象聲請核發保護令。但若不是有親屬關係或同居關係,則不在聲請核發保護令的範圍內,如受到外人騷擾,還是得透過刑法上的恐嚇、強制罪或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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