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恐怖情人,法律上該怎辦?

18 Jan, 2019

律師回答:

舊情人想要追回一段覆水難收的感情,最後使出的手段會不斷騷擾對方或是脅迫對方與自己和好,不惜使用親密關係暴力行為,如肢體暴力、性暴力、精神虐待、高壓控制等方法呈現如分手前後持續傷害、電話、傳訊、站崗、跟蹤及到學校或公司鬧的時候,我們都會將之歸類為「恐怖情人」對付這種爛男人(或瘋女人)的「恐怖情人」,法律上要怎麼辦?

 

在提分手的時候一定要有人在旁邊協助,千萬不要想一個人解決一段感情,若有一方提出分手,有可能會導致另一方用這段關係當作糾纏不清的手段。因此,通常我們都會先請一個雙方都相信的人,去開導說服這個人,如不是適合你的人,不要再去一直去電話、傳訊、站崗…認賠停損,不要去煩她就對了,不要再想挽回、「舊的不去,新的不來」等。重點在於讓對方認知到你們已經分手,沒有後續的可能性,注意,慢慢疏遠而非一定要採取激怒對方的手法。但態度千萬要堅定而不要藕斷絲連,打個分手炮,更是錯誤中之錯誤,否則對方說不定還以為一線希望,反而展開更熱烈的舉動。

 

但還是開導或疏遠還是沒辦法解決,怎麼辦?當好好說已經無效時,請以人身安全為第一考量,和對方保持隔離,不回訊息、不接電話、不接受邀約,拒絕跟對方有多餘接觸,並開始防備,並採取法律行動,這時候法律便是非常重要。關於這個議題,法律上當然有合法婚姻關係之配偶關係可以處理,即便是沒有配偶關係之男女朋友(包括男男女女等多元關係),甚至也沒有同居,都可以依下列方法聲請保護令並尋求協助與保護。

 

第一,搜證

 

這種人通常會以恐嚇言語、行為(尤其不小心對方有我方的親密照、影片或其他讓我旁不願意給外人知悉)方式來逼復和,這時候必須以錄音、錄影側錄對方使用上開言語或行為,值得注意,如這個人使用line或臉書的話,由於line或臉書通常不願意透露使用者真實身份,所以要使用其他方式確認使用者身份,如用電話問是否為她/他的帳號。記得手機截圖或者拍照,錄音錄影等,或提供證人,將恐怖情人加害行為記錄下來,或提供恐怖情人的「加害照片截圖」「錄音」「錄影」。

 

因此,請務必要保留所有證據,像是簡訊,Facebook、Line訊息利用截圖或拍照方式保存,電話通聯紀錄可以至電信公司付費調閱),如果在住處或學校附近徘徊,想辦法調監視器影片,總而言之就是收集所有相關資料,或許你/妳會覺得噁心,情緒很糟,然而,能保留的請盡量保存,以備不時之需,畢竟日後如果要提起告訴,才有資料可以用。另外「驗傷單」、「就診證明」、「服用藥物」、「原來工作薪水多少」來證明自己的損害。成為證據,才能妥善保護自身權益。

 

第二,小心防備及通報

 

當這個人開始站崗、跟蹤等行為,一定要把這件事情告訴你身邊的重要他人,如家人、公司主管,為什麼?為了保護自己及公司,不要讓自己獨自面對,並隨身帶搜證之設備。有發現危機時,儘快撥打110報警,由警察介入制止暴力,蒐集犯罪證據,並協助護送被害人就醫。若家庭暴力已經持續存在一段時間,被害人隨時撥打24小時保護專線113進行諮詢與通報。恐怖情人除了身體上的暴力外,精神上的暴力也含在內,如威脅分手就要自殺、跟蹤、騷擾,或是有毀損物品、自殘等行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一再的忍讓,不見得能換得對方的尊重。遇到恐怖情人,最重要的就是保護自己。如果感受到生命身體安全受到威脅,請記得要向外求助。

 

第三,聲請保護令

 

如發生家暴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 條。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般常見暴力傷害、恐嚇、強制、侮辱誹謗、侵入住居、散佈親密影片或照片、偷拍或裝GPS、強制性交等罪行,另外,家暴法亦有設定廣義之「騷擾」(即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5款)。因此,如果已經無法自保,請立刻報警處理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法第12條聲請保護令,而有緊急情況之時,法院可依同法第16條發緊急、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前之暫時處分),並可依同法第14條規定,核發通常保護令

 

而違反法院上開保護令裁定者,即違反保護令罪,因此,違反法院所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

 

而關於男女朋友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1規定,只要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即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即可聲請保護令,並可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

 

第四,提出刑事告訴

 

上開行為除有毆打,構成刑法上傷害罪(刑法第277條)、惡害相加構成恐嚇(刑法第305條)、如以自殺或要脅他人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侵入住宅、公司營業場所(刑法306條)、侮辱誹謗(刑法第30條、第310條)、散佈親密影片或照片(刑法第225條)、偷拍或裝GPS(刑法第315條之1)、毀損物品(刑法第354條)、如告分手情人性侵或偷竊構成誣告(刑法第169條)等種種行為,除構家庭暴力行為,亦構成刑法上之犯罪行為,通知警方來場處理,或逕向檢察署提告,不失為一個好方法,這時候證據充足下,警方或檢方好辦事。

 

因此,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特定距離。

五、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

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家庭暴力防治法31條)。

 

恐怖情人如果不斷傳訊息、打電話、跟蹤或是威脅其生命身體安全等行為,恐觸犯刑法恐嚇安全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罪責。如果在網路上散佈前(現)任交往對象的私密影片及照片,或威脅與其繼續發生性行為,恐已觸犯刑法妨害風化及強制性交等罪責。另外,倘若保護令已核發,對方無視保護令,仍不斷有騷擾動作,請警方到場以違反保護令之現行犯,將對方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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