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小孩的親權?

16 Jan,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子女之親權爭取問題,就是夫妻關係出現無法一起照顧子女之時,如感情不合未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或離婚等情盾,夫妻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及負擔如何安排,基本上均可由雙方協議,如無法協議時,依法交由法院決定。法院一般會在從雙方的職業、學識、健康、經濟、對小孩教養想法、支持系統、小孩性別等等切入,當事人在程序中凸顯出自己相較於對方優勢,並進行作事實舉證及法律上論述,以影響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之決定,當然,法院也會函請社福團體或社工師分別到雙方家中做訪視報告,供作參考。

 

然而,由於上面所述之標準,具體內涵比較空泛而不確定,實務上有時易流於法官恣意心證而決定,在法院爭取小孩監護權時,除應就上開所述的標準,提出論述之具體內涵,如何方較符合善意父母原則之標準、現狀維持原則等等,才能比較有效影響法院心證,經濟能力也不是法院唯一之參考標準,但也是重要參考依據。另外,年紀愈大的子女(尤其是超過7歲之子女),法院基本上會依其意願而作決定,子女健康成長,沒有子女自願配合沒有辦法處理親權問題。另在性別上,同性比較容易考量成長需求,其他當然是父母學識能力當然愈高愈好。

 

除上開審酌雙方諸多主、客觀條件之優劣,也會參酌許多酌定監護權之上位原則。其中,如幼年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現狀維持原則(此即照護之繼續性原則)。在內涵上互為表裡,未成年子女長期由何人(父或母)照顧,該人即為主要照顧者。對於未年人若有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心理處於不安定的狀態,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關於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主要照護狀況,在決定親權歸屬是一件重要事情。

 

而「小孩幾歲」之問題,通常認為越年幼越需要母親,而小孩自出生以來都由何人照顧,雙方如離婚,法院會慎重審酌此一情況來酌定小孩親權歸屬,從此角度切入,在程序中詳細論述並舉證,對於取小孩親權是有利的。同時法院也會考量父母雙方對於對方行使會面探視權或容忍對方親權行使之態度,此即「友善父母原則」,任一方對於他方有惡意阻礙行使者,其實不適合照顧子女,再者,家暴行為者,尤其對於子女有暴力或違反兒少法之規定,即應認為不適用照顧子女。以上各個面相均是考量親權歸屬的重要因素,因之,在親權酌定程序中不能只針對特定原則論述,應對各原則全面詳論並舉證,爭取機率才能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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