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具體內容為何?

26 Mar, 2024

問題摘要:

父母保護教養義務旨在為子女提供一個全面發展的關係,使其能夠健康成長,成為有責任、有能力的社會成員。關於父母身份上的照護權利和義務為法律對於家庭成員間關係保障,旨在確保未成年子女的福祉和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照顧。
 

律師回答: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中父母保護教養義務旨在為子女提供一個全面發展的關係,使其能夠健康成長,成為有責任、有能力的社會成員。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離的,且這種權利和義務具有一種禁止放棄的性質。父母不能通過任何形式的協議或聲明放棄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權利。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子女的福祉和利益,確保他們能夠在適當的照顧和指導下成長。
 
「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就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例外才由父或母單獨行使,具有不可拋棄的性質。權利、義務分為身體及財產上的照護:
 
親權行使的相關內容,規範在民法各條文中,內容如下:
 

身分上的照護

包含指定子女的住居所、交付子女的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行為的同意權和代理權。
 
住所指定權(民法第1060條)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孩子與擁有親權之一方同住。未成年子女的住所原則上隨父母,這體現了父母為子女提供生活所需和安全保障的基本責任。
 
保護及教養權(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擁有親權一方必須承擔起孩子主要保護、管教、養育的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擁有保護和教養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生活必需品、身心健康的照顧、以及適當的教育和道德指導。
 
合理管教權(民法第1085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因此,擁有親權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教責任。法律賦予父母對子女進行必要範圍內的懲戒(管教)權利,但這必須在不傷害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進行,並且遵循教育和保護子女的初衷。
 
其中,交付子女的請求權,常見的爭執如:離婚判決中明定由父母一方行使負擔未成年人的權利義務,且該判決主文中已明定於會面結束後拒絕將送回住處,即侵害父母親權之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此時得以該離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交付子女的強制執行。
 
在特定情況下,如離婚爭議中,法院可能會規定特定的親權安排,包括指定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如果其中一方未遵守判決中的規定,另一方可以依據判決執行名義,透過法律手段要求恢復自己的親權。
 

財產上的照護:

包含法定代理權、同意權、子女特有及一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財產上的照護是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權利,以及在某些情況下行使法定代理權的規定。這些條文是民法中保障未成年子女財產權益的重要規定,旨在確保父母在管理子女財產時,必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子女財產管理權(民法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例如子女因受贈、繼承而得來的財產,擁有親權一方有管理、使用、收益權,但須為有利子女之處分。
 
父母共同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這包括但不限於子女透過繼承、贈與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父母有權使用和享受子女特有財產的收益,但在處分這些財產時,必須是出於子女的利益。這意味著任何銷售、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子女財產的行為,都需要考慮是否對子女有利。
 
子女行為決定權(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倘若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子女進行法律行為和決定,這包括與子女財產有關的決定。如果父母的行為與子女的利益發生衝突,法律規定父母不能代表子女行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應相關方的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指定一名特別代理人來代理子女的利益。
 
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防止父母在行使親權時濫用權力,損害子女的財產利益。同時,透過設立特別代理人的機制,為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提供了解決方案,確保子女的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實際操作中,父母應時刻牢記自己的行為必須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以妥善管理和保護子女的財產。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父母能夠在法律框架內行使其對子女的保護、教養和管教權利,同時也為子女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護。在實際運用中,應該關注子女的最佳利益,並且在任何爭議解決過程中,考慮子女的福祉應當是首要的。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0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085條=民法第1088條=民法第10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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