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保護教養義務範圍是否可以約定拋棄嗎?

26 Mar, 2024

問題摘要:

父母保護教養義務旨在為子女提供一個全面發展的關係,使其能夠健康成長,成為有責任、有能力的社會成員。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離的,且這種權利和義務具有一種禁止放棄的性質。父母不能通過任何形式的協議或聲明放棄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權利。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子女的福祉和利益,確保他們能夠在適當的照顧和指導下成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的保護教養義務範圍在於幫助子女獲得生活技能,如自我照顧、財務管理和工作技能,以便其成年後能獨立生活。

 

對於即將成年的子女,提供有關職業規劃和進一步教育的指導和資源。父母的這些保護教養義務旨在為子女提供一個全面發展的關係,使其能夠健康成長,成為有責任、有能力的社會成員。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離的,且這種權利和義務具有一種禁止放棄的性質。這意味著父母不能通過任何形式的協議或聲明放棄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權利。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子女的福祉和利益,確保他們能夠在適當的照顧和指導下成長。

 

父母的這些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生活必需品、教育、保護子女免受傷害以及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等。即使在特殊情況下,例如離婚,這些權利和義務仍然存在,不能因父母的個人決定或協議僅得停止而非終止。

 

在父母一方去世後,另一方自然繼承全面的監護權,除非有合法的遺囑委託第三人為監護人,但這也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簡言之,身份上照護和財產上照護是家長對子女進行保護與教養的兩個主要方面,這些責任和權利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旨在保障子女的福祉和利益。

 

身分上照護(指定子女的住居所、交付子女的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行為的同意權和代理權)。

 

財產上照護(法定代理權、同意權、子女特有及一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財產上的照護涉及到子女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可以約定拋棄?

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71號判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同時並負此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甚明,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與義務併存之權利,實含有禁止拋棄之性質,自不得謂因拋棄而消滅。

 

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18號判例: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雖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同時亦有此項義務,此在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甚明,其權利義務既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即不得拋棄其權利。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8號判例:

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倘任監護之一方,先他方而死亡,而以遺囑委託第三人行使監護職務者,則與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之規定不合,不生效力。

 

因此,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責任。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任何嘗試放棄這一責任的行為都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這種安排確保了子女的基本權利和福祉在父母的保護下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實現。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84條)

瀏覽次數:2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