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護權?可以爭監護權嗎?

26 Mar, 2024

問題摘要:

坊間俗稱的「監護權」,在法律上則是被稱作「親權」又稱為「父母保護教養義務」,旨在為子女提供一個全面發展的關係,使其能夠健康成長,成為有責任、有能力的社會成員。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離的,且這種權利和義務具有利他性質,即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歸屬時,將考量哪一方更能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以及總體福祉。

 

律師回答:

對許多父母來說,當碰到離婚要處理監護權的歸屬時,往往不是把孩子當籌碼、就是只想要把孩子留在身邊,或認為把孩子交給有錢的一方最好,卻忽視了孩子真正的的需要。所以在決定或爭奪監護權時,必須先了解主要照顧者的應盡的責任到底有哪些。 

 

坊間俗稱的「監護權」,在法律上則是被稱作「親權」,指的是「父母保護教養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所以在未成年子女心智成長階段,為保障子女身心健全發展,需要由父母雙方以孩子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來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監護對象進行管理的權利與義務,通常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擔任主要照顧、養育的責任。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明定監護人必須做的事,不過還是能從監護權延伸出的法條來推敲,簡言之,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的終身義務、權限及責任。

 

不過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親權是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而監護權則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之監護人行使及負擔,在實務上,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通常是父與母同時有死亡、生死不明,或是入獄服刑之情形。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4335號刑事判決:「……所謂親權應指對於子女身體之照護(包括住居所之指定、子女之交付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上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及財產上之照護(包括法定代理權、同意權、子女特有及一般財產上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之權利行使而言……」

 

監護人該做的事

保護:保護孩子的健康、安全、溫飽、就診及提供住處。

教養:提供家庭教育、監督日常生活、建立生活習慣,及接受義務教育。

懲戒:以不構成家暴為原則,在孩子犯錯時給予懲罰,包括責罵與體罰。

法定代理:替孩子做法律上必要的決定、孩子在外闖禍要負連帶責任賠償。

負擔義務:替孩子繳健保、學費等他們無法負擔的義務。

除此之外還有許多難以逐一表述,但大原則就是提供孩子可健全長大的環境。 

 

監護人必須是父母嗎?

不一定,但除非法院判定父母不適任,請家人或第三方代為監護,否則就必須由父母擔任,因為自己生的要自己負責。

 

離婚後就只能有一個監護人嗎?

除了單一監護權外,也可以協議共同監護,但通常這都是透過「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才會發生,法院很少會做出這類判決。

 

在處理離婚和監護權歸屬的問題時,法院主要考量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父母在爭取監護權時,應當以子女的需求和福祉為首要考量,而不是出於對對方的敵意或其他非孩子利益的原因。以下是一些關於監護權和父母責任的重要原則:

 

監護人誰來當最好?

監護權除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外,很難有一定的標準,基本上只有常跟法院打交道的法律人,會比較清楚「法官對什麼樣的監護人比較放心」,有些人可能以為監護權一定是判給比較有錢的人,但如果他平常就不是主要照顧者,甚至為了賺錢而缺乏陪扮小孩的時間,那也是有「讓有錢的人負責較多的扶養費,並保障他的探視權,另一方則負責生活上的照顧」這種事。

 

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歸屬時,將考量哪一方更能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以及總體福祉。

主要照顧者的角色

常日與子女同住並負責日常照顧工作的一方,可能會被視為更適合獲得監護權,因為這有利於維持孩子的生活穩定性。

經濟能力不是唯一標準

雖然經濟條件是考慮因素之一,但不是決定監護權歸屬的唯一或最重要因素。孩子與監護人的情感連結、監護人的照顧能力和提供穩定生活環境的能力更加重要。

共同監護的可能性

離婚後,父母仍然可以共同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前提是雙方能夠就子女的養育達成共識,並能有效協作,確保孩子的利益最大化。

孩子的意見

根據孩子的年齡和成熟度,法院可能會考慮到孩子對於與哪位父母生活的偏好。

 

爭監護權靠的不是只有經濟能力,能舉證讓法官認為你最適合照顧孩子,或是不放心把孩子交給對方,才是最有效的訴訟策略。

 

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可以幫助更好地表達您的立場,並確保所有行動都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記住,爭取監護權的根本目的應該是確保子女在最適宜的環境中成長,而不是作為雙方爭鬥的工具。父母應當超越個人的分歧,共同為子女的福祉著想。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84條)
 

瀏覽次數:3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