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法案例-夫妻離婚後子女扶養費,法院會怎麼判?
裁判摘要: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所謂「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包括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惟如何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仍應按其年齡斟酌是否符合一般社會生活所必要及夫妻之經濟能力定之。
查兩造所生未成年女兒○○○係○○○年○月○日生,尚在應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求學階段(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參照),原審係以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統計表所示新竹縣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一萬四千二百九十八元為酌定基準,惟該消費支出金額似以一般成年人平常生活之開銷為統計基礎,能否援為僅在受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之○○○所適用?已非無疑。縱○○○於課餘有參加補習之情事,然該項補習是否為其年齡或求學所必要,而符合一般社會生活之需要?且上訴人月入為二萬五千元至二萬七千元,被上訴人月入為二、三萬元,為原審所認定,則依其每月收入之經濟能力,猶以二萬元作為○○○之扶養費,是否符合一般社會實情?非無研求之餘地。
解析:
扶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義務責任,夫妻之間無論同居,或分手離異,均應確保孩子的生活不受影響,孩子成長所需的扶養費都必須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當然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直到子女年滿20歲為止,此觀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至於扶養費包含哪些?如何計算?扶養費固得由父母自行協調,本則判決揭示,夫妻離婚後,固對於未成年人之扶養義務不受影響,惟雙方究非同處一室,是以關於扶養費之計算,法院通常沒有事證下可以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而父母扶養費負擔比例會依據父母經濟能力及身分調整;法官通常會參考夫妻雙方薪資、家庭財務狀況、照顧孩子的時間、子女實際需求進行評估,再按比例分配父母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
惟仍須以「一般社會生活所必要」及「夫妻之經濟能力定之」,換言之,一般人認為屬於社會生活之一環,如食衣住行育樂均屬之,然仍以一般生活需求為必要,即認為生活需求之一部,亦應在夫或妻經濟能力足以負擔而非一概以上開標準作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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