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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收養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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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為發生親子關係之原因,而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關係因收養他人之子女而發生,凡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者,雖用義男或寄子之名稱,亦為民法所稱之養子,被上訴人係由某甲夫婦收養為子,業經原判決合法認定,茲上訴人以某甲墓碑上載有義男字樣,甲妻某氏在另案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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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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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形式進行,並向法院提出申請以獲得認可。法院將根據相關條件,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意向、成年人收養的限制等,來審查和評估收養申請。如果被收養者為成年人,法院將審查是否存在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事由,並對該收養申請進行審慎評估,以確保收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以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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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收養」自己的小孩?淺談法律上親子關係之發生方式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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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收養制度雖為實現親子關係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法律上之收養,不應淪為達成非正當目的之工具,法院應嚴格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審查其成立要件與合意內容,並依當事人之生活事實及實際情感互動來判斷是否真正具備收養之實質必要性,以確保收養制度的正當性與可行性。至於認領與收養之區別,應明確釐清,尤其不能將本可認領之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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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我不是你親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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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論是無血緣收養、親戚收養還是繼親收養,法院都須依據民法的規範及個案具體情況審慎裁量,而非僅憑當事人的書面聲請或雙方合意即准予認可。收養制度的存在,是法律對於事實親子關係的補充與認可,其核心仍在於是否存在真正的親情連結與扶養關係,才能達成制度設計的初衷與立法目的。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收養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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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都是我在養,一定要得親爹同意,才能讓我現在的丈夫收養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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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親收養制度之設計,主要在於回應現代家庭結構變遷,使重組家庭之成員間得透過法律機制建立親子關係,從而提升家庭整體之穩定性與親密性。法律雖原則上要求父母及法定代理人同意,然基於對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之保障,對於濫用同意權或已形同脫離子女生活之父母,其同意並非不可或缺。透過法院嚴謹之審查機制,得以在法律秩序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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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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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收養制度雖本旨在於保護兒童、實現家庭功能,惟制度運作過程中須兼顧法律正當性、當事人真意與社會秩序維護。故無論為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收養,或成年收養制度之建立與運作,均應本於真誠建立親子關係之初衷,並經法院審慎查核與實質認定,方可賦予其合法性與正當性,使收養制度真正發揮保護弱勢、穩定家庭、促進社會和諧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