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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人道於婚後發生可以構成絕對判決離婚事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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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這樣的情況雖然不容易被認定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的「不治之惡疾」,但如果此情況已經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則仍然可以依據同條第二項的規定訴請離婚。總之,婚姻中的不可預見的身體傷害可能會對夫妻之間的關係產生重大影響,並可能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因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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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沒有性生活,能否以此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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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立法背景與適用標準,並明確指出台灣採用的是消極破綻主義,而非積極破綻主義,這意味著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屬仍然是法院判決離婚的重要依據,無過錯或過錯較輕的一方才具有訴請離婚的權利。婚姻中還涉及性行為的問題,這部分可以分為「不能性行為」與「不願性行為」兩種狀況,若屬於「不能性行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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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有性生活就能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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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現代婚姻中,育兒是一項長期且重大的責任,不僅牽涉到經濟基礎,也關係到生活方式與心理準備,因此雙方若對生育意願及方式有根本歧異,也可能造成婚姻無法持續的原因之一,尤其若一方長期拒絕生育,卻又未與另一方溝通,甚至於婚前隱瞞不孕或拒絕生育的真實意圖,對於懷抱家庭夢想的配偶而言,無疑是極大的心理打擊,長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