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才發現老公性功能障礙,我可以請求離婚嗎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若婚後發現丈夫性功能障礙,妻子究竟能否透過法律途徑結束婚姻,需視情況區分:若是自結婚時即存在且無法治療者,可依第995條請求撤銷,但要在三年內提出;若是婚後才發生,則須依第1052條離婚規定,主張不治惡疾或婚姻難以維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結婚後才發現老公性功能障礙,我可以請求離婚嗎」這樣的問題,必須先釐清在我國民法規定下,婚姻無效、婚姻撤銷以及離婚之間的差異,因為不同的情況會對夫妻的法律地位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

 

依據民法第995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這裡的「不能人道」專指性功能障礙,意思是該配偶無法履行正常的性行為義務,且醫學上無法治療或恢復。因為性行為被視為婚姻的核心義務之一,如果一方完全喪失這種能力,就違反了婚姻應有的基本目的,因此法律才給予另一方撤銷婚姻的權利。

 

不過,必須注意幾個要件:

第一,這種「不能人道」必須已經存在於結婚時,如果婚後才因疾病或事故導致性功能喪失,就不屬於第995條的適用範圍;第二,必須屬於「不能治」的狀態,也就是說若經過醫療治療仍可恢復,則不能主張撤銷;第三,請求撤銷必須於「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內」提出,超過此期間就會喪失請求權,婚姻仍然有效。

 

換言之,如果妻子在結婚後才發現丈夫自始就有不可治癒的性功能障礙,那麼在知道這個事實後三年內,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旦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婚姻自始溯及為無效,就如同沒有結過婚一樣。這與「離婚」不同,因為離婚是解除一段有效婚姻,而撤銷是確認這段婚姻自始無效。

 

另一方面,如果丈夫的性功能障礙並非自結婚起就存在,而是婚後才發生,例如因疾病、意外或心理因素導致,那就不能用第995條撤銷婚姻,而應考慮離婚的規定。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的離婚事由,其中第7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實務上「不治之惡疾」必須是嚴重到足以妨害夫妻共同生活,且無法治療的疾病,傳染病、精神疾病多被列為典型案例。

 

性功能障礙是否構成惡疾,實務上爭議很大,因為性功能障礙雖會影響夫妻性生活,但未必足以認定為妨害共同生活的不治惡疾。如果法院認為該障礙已經嚴重到影響婚姻目的,且無法透過治療恢復,那麼可能會准許離婚。但若僅是可治療或輕微狀態,則難以認定為「惡疾」。此外,若性功能障礙導致夫妻長期無法圓房,感情嚴重破裂,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婚姻已生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時,仍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這是一種「破綻主義」的彈性條款,不必完全符合前項具體事由,只要證明婚姻已經沒有繼續存在的基礎,法院仍可判准離婚。

 

因此,若婚後發現丈夫性功能障礙,妻子究竟能否透過法律途徑結束婚姻,需視情況區分:若是自結婚時即存在且無法治療者,可依第995條請求撤銷,但要在三年內提出;若是婚後才發生,則須依第1052條離婚規定,主張不治惡疾或婚姻難以維持。

 

最後要提醒,撤銷婚姻與離婚的法律效果不同,撤銷婚姻自始無效,但對於善意第三人仍有保護規範;離婚則是自判決或登記確定後,婚姻關係自此消滅。在實務操作上,當事人選擇哪一種途徑,往往會影響到財產分配、贍養費、甚至子女監護等後續效果,因此若面臨此情形,仍須儘早諮詢專業律師,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995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