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6年從未懷孕 婆婆給我離婚!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婆婆以傳統「獨子必須延續香火」為由,要求兒子與媳婦離婚,但法律並不支持這樣的主張,若夫妻雙方感情仍佳,並無法定撤銷或離婚事由,即便婆婆強烈反對,也不能強迫二人離異。民法的規範強調的是配偶雙方的自主選擇,而非第三人意志的介入,因此婚姻是否存續,應取決於夫妻雙方,而非外力壓迫。從價值層面來看,現代社會對婚姻的理解已不再侷限於生育功能,而更重視兩人相互扶持與共同生活的意義,對於因病失去生育能力的配偶,更需要同理與支持,而非責難與拋棄。因此,法律與社會價值應共同傳達一個訊息:結婚並非單純的繁衍後代,而是基於愛與責任的契約,任何人不應因生育能力與否而被剝奪擁有幸福婚姻的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結婚多年未能懷孕,婆婆強烈要求離婚」這樣的情境,其實觸及了傳統家庭觀念與現代法律制度之間的衝突,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婚姻本質上是以夫妻感情與共同生活為基礎,生育與否並不是婚姻成立或繼續的絕對條件,但在現實社會中,特別是傳統家庭觀念仍然根深蒂固的情況下,婆婆或長輩往往將「傳宗接代」視為媳婦最重要的任務,甚至將生育能力與婚姻價值畫上等號,進而施壓要求離婚,這樣的矛盾正好凸顯法律與人情、個人自主與家庭期待之間的張力。

 

從法律角度來說,首先必須釐清婚姻是否因生育問題而可以撤銷或離婚。依民法第995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此條所謂的「不能人道」並不是指單純的無法生育,而是指性功能障礙,即完全無法履行夫妻間性行為的本質義務,而且是無法治療或恢復的狀況。換言之,若僅僅是因疾病導致無法生育,卻不影響性行為,便不構成「不能人道」,自然也不能依第995條規定請求撤銷婚姻。

 

至於離婚的規定則在民法第1052條,其中第一項第七款明文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所謂不治之惡疾,依實務見解,必須是嚴重妨害夫妻共同生活,且醫學上無法治療之疾病,例如嚴重傳染病、精神疾病等,而對於「不孕」是否屬於惡疾,學說與實務見解並不一致。一般而言,單純無法生育並不直接影響共同生活,難以符合惡疾的要件,因此法院通常不會僅因一方不孕而判決離婚,必須結合婚姻關係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已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等綜合判斷,方能決定是否准許離婚。

 

換言之,婆婆雖然對媳婦無法生育感到憤怒,甚至要求離婚,但法律並不賦予婆婆任何權利去強制兒子或媳婦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必須由配偶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且須符合法定事由,單純的「不孕」通常難以構成當然的離婚理由。

 

再者,婚姻亦強調平等自主,夫妻雙方對於是否要孩子、是否能懷孕,應屬兩人間的私領域決定,而非第三人可以介入的範圍。從憲法層次來看,婚姻自由與家庭生活自主權已經被大法官解釋確立為基本人權,任何人不得任意剝奪或干涉。就算夫妻一方無法生育,但若雙方感情依舊良好,彼此願意維持婚姻,則無論婆婆或其他家人是否反對,都不會影響婚姻關係的有效性。

 

更重要的是,婚姻並不是單純的傳宗接代工具,而是基於感情、信任與共同生活所建立的伴侶關係,生育能力與否並不能作為衡量婚姻價值的唯一標準。雖然在傳統家庭價值觀下,婆婆可能因為「獨子」未能留下後代而強烈不滿,但法律上子女並沒有「生子義務」,父母也無權強迫其離婚或重組婚姻。在社會現實層面,若夫妻雙方確實面臨生育困難,現代醫療與法律亦提供多種選擇,例如人工生殖技術、領養等方式,都能滿足家庭延續的需求,而不必將婚姻推向破裂。若僅因不孕而要求離婚,往往忽視了夫妻雙方的感情基礎與婚姻本質,反而造成更大的傷害。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995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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