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人道於婚後發生可以構成絕對判決離婚事由嗎?
問題摘要:
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這樣的情況雖然不容易被認定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的「不治之惡疾」,但如果此情況已經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則仍然可以依據同條第二項的規定訴請離婚。總之,婚姻中的不可預見的身體傷害可能會對夫妻之間的關係產生重大影響,並可能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這樣的情況發生,雖然可能不符合傳統的「不治之惡疾」的定義,但仍然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訴請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尚難認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最高法院8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84年度台上字第39號判決)。
不治之惡疾,乃為夫妻共同生活之障礙而不容易治癒之疾病,其趣旨在於夫妻共同生活若因身體或健康有障礙,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時許其請求離婚。簡言之,「不治之惡疾」是指那些治療無望且對夫妻共同生活造成嚴重障礙的疾病。然而,若是傷害雖然嚴重,但並不一定符合「不治之惡疾」的法律定義,因為可能存在治療或改善的可能性。
這裡的關鍵在於「不能人道」這個概念,指的是由於傷害或疾病導致的身體功能嚴重受限,影響了婚姻中的基本人道生活。即使傷害或疾病不符合「不治之惡疾」的嚴格法律標準,如果這種情況嚴重到使得夫妻生活難以維持,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受影響的一方仍有權提出離婚請求。
民法第995條規定了婚前就存在的「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如果在知悉後三年內,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是為了處理那些婚前未被披露的重大健康問題,保護另一方的權益。
查夫妻之一方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除有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之情形,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外,不適用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參看司法院院字第八三九號解釋),本件原審認定:上訴人於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依上開說明,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所謂不治之惡疾,並不相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6號)
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得於知悉後三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規定,不能人道而不能治,顯非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不治惡疾。否則,如於婚後不能人道而不能治,或結婚不能人道而不能治於知悉後已逾三年,均可以不治之惡疾訴請離婚,上引條款之規定,即失其意義。
經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八十三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討論,並作成決定如左: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尚難認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在婚姻中遇到嚴重健康問題時,需要平衡個人的權益和婚姻的持續性。當一方因為重大健康問題,尤其是那些後天意外造成的,使得共同生活變得不可能時,法律提供了一定的解決途徑,以尊重受影響方的人道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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