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讓我獨自照顧父母,我可以向他們索取扶養費嗎?

25 Feb, 2025

問題摘要:

當某名子女獨自承擔了父母的扶養費,而其他兄弟姊妹未盡扶養責任時,該名子女可以依法向未支付的兄弟姊妹請求返還其應分擔的費用,這種請求可以基於不當得利或適法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來主張,法院在審理時,將依據經濟能力、實際支付證據及公平原則來決定應返還的數額,為了確保自身權益,支付扶養費的一方應該儘早行使權利,並準備充分的證據,以確保法院能夠公平裁決,這樣的法律制度確保了扶養義務的公平性,防止部分子女因不履行義務而讓其他子女承擔過多的經濟負擔,也確保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夠獲得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子女對於父母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民法第1084條所明文規範的基本親屬關係,子女應孝敬父母是倫理與法律並存的義務,即便照顧父親,這也是作為人子所應盡的責任,無論其他兄弟姊妹是否有同樣侍奉父母,亦無法因此產生對他人請求返還費用的權利,因為對父母的照顧與奉養,從本質上來看,屬於子女自願為之的孝道行為,而非受法律強制規範的義務,當父母年老體衰,子女基於孝道提供生活上必要的照顧與幫助,或者主動給予金錢奉養,購買食物、生活用品,以提升父母的生活品質,這些行為皆屬於孝養父母的具體表現,旨在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這不僅是傳統倫理的價值觀,也是家庭親情的自然展現,然而,法律對於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仍有明確的要件。

 

只有當父母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子女才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若父母尚未陷入「無法維持生活」的狀況,則子女的金錢或照顧行為應視為出於孝道的自願給付,而非法律上的強制扶養義務,在多數情況下,兄弟姊妹之間往往會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協議分擔父母的照顧與費用,但這類協議通常屬於任意性的道德義務,而非法律強制要求的責任,因此,對於父母的孝養費用,不應視為可向其他兄弟姊妹請求分擔的法律義務,這樣的觀點符合人倫孝道的原則,且避免因為扶養費的計算問題而引發兄弟姊妹之間的糾紛,

 

父母並未處於無法維持生活的狀態,因此,無論原告是否曾支付日常開銷、生活費、醫療費用、看護費、護理之家費用、購車費用等,這些支出皆屬於自願性的孝道行為,而非法律強制的扶養義務,並且在父母生前,原告亦未向父母請求返還這些費用,顯示其支付行為純屬自願,基於這一點,法院認定原告的支出應被視為孝養父母的行為,而非法律上可主張返還的費用,因此,原告無法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向其他兄弟姊妹請求補償,進一步來說,若法律允許將所有子女的金錢給付或照顧行為視為扶養義務的一部分,並可據此向其他兄弟姊妹請求分攤費用,則未來所有子女對父母的任何孝養行為都將淪為計算、結算的基礎,這將使親情變質,並可能導致兄弟姊妹之間的計較與爭執,使家庭關係惡化。

 

應該區分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與道德上的孝養行為,避免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進行過度的法律計算,法院進一步指出,倘若不區分扶養義務與自願性的孝養行為,則子女在提供任何形式的扶養時,都需長時間累積支出證明,以便日後向其他兄弟姊妹請求補償,如此一來,不僅會影響孝養行為的自主性,更可能引發更多家庭爭端,使得親情變得計較而冷漠,這並不符合法律對於家庭和諧的價值追求,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原告基於不當得利所主張的返還扶養費請求,並無法律依據,無法成立,法院認為,若受扶養人(即父母)尚未達到無法維持生活的標準,則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行為應視為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子女之間的孝養付出應視為自願給付,無法向其他兄弟姊妹請求補償,尤其是在沒有事先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此判決的法律意義在於,確立了子女對父母的照顧與金錢給付,在法律上應視為道德義務,而非扶養義務,避免了過度計算子女之間的扶養責任,以維護家庭關係的和諧性,法院的裁決同時提醒社會大眾,在處理家庭扶養問題時,應事先與兄弟姊妹協商,確保在道德與法律責任之間達成共識,若事先未有明確協議,則日後也不應主張法律上的分攤權利,以免引發無謂的法律糾紛,這樣的判決不僅有助於法律的適用,也能確保家庭倫理價值的維持,避免因為經濟因素而破壞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

 

父母與子女之間負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當父母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子女便有法律責任扶養父母,這是民法第1114條所明定的親屬間扶養義務,而依據民法第1117條,當父母無法維持生活時,子女有義務提供生活扶助,並不以其是否具有謀生能力為前提,換句話說,即使父母仍有部分工作能力,但若生活無法自給,子女仍應負擔扶養責任,然而,在實務中,常常會發生某些子女不願意盡扶養責任,導致單一子女獨自承擔所有的扶養費,這樣的情況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若其中一名子女已經先行墊付了父母的扶養費用,他便有權向未支付的兄弟姊妹請求返還其應分擔的部分,這種請求可以依據不當得利或適法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來主張,民法第179條,當某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並導致他人受損害時,應負有返還的義務,換言之,當某些兄弟姊妹未盡扶養義務,導致另一名子女額外負擔所有扶養費,這些未支付扶養費的子女便構成了不當得利,因為他們本應依據法律規定分擔扶養責任,但實際上卻未履行義務,進而讓另一名子女額外負擔超過其應盡的部分,因此,已支付扶養費的子女,可以依法請求未支付的兄弟姊妹返還其應分擔的扶養費,此外,也可以依據適法無因管理來主張,民法第172條,當某人未受委任或沒有義務,卻為他人管理事務時,這種管理行為必須符合本人(在本案中即父母)的最大利益,並應適用不當得利的相關規範。

 

當某名子女因父母的需求而先行支付扶養費,即便未經其他兄弟姊妹的同意,他的支付行為仍然符合法律上應有的扶養義務,因此,他可以請求其他兄弟姊妹補償應分擔的費用,這樣的法律制度確保了扶養義務的公平性,避免特定子女因其他子女不履行義務而承擔過重的經濟負擔,那麼,實際上該如何向兄弟姊妹請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呢?首先,已支付扶養費的子女應該準備相關證據,例如醫療費用單據、生活費用支付紀錄、銀行轉帳明細、父母的租賃契約(若有租房)、照護支出憑證等,這些文件能夠證明他確實已經為父母支付了相應的費用,並且能夠計算出具體的金額,確保請求的數額具有法律依據,接下來,可以先透過家族協商方式,與未支付扶養費的兄弟姊妹進行溝通,要求他們依據經濟能力合理分擔扶養費,如果溝通無效,則可以透過法律途徑提出正式請求,依照家事事件法,這類案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應由受扶養權利人(即父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程序通常會先進行調解,法院會安排調解委員或法官協助雙方協商,若調解成功,則案件結案,若調解不成立,法院將正式開庭審理,法院在判決時,通常會考量兄弟姊妹的經濟狀況、父母的實際需求、已支付扶養費的證據及雙方的履行情形,若支付扶養費的一方能夠提供充分證據,且未支付扶養費的兄弟姊妹無正當理由拒絕分擔,法院可能會裁定他們需補償已支付的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這類請求權受到法律時效的限制,依據實務見解,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時效為15年,也就是說,若子女要請求返還已支付的扶養費,必須在支付費用後15年內提出,否則將喪失請求權,因此,當發生單一子女獨自承擔扶養費的情況時,應儘快向其他兄弟姊妹提出請求,以避免因時效問題而影響權益,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公平原則來判斷應分擔的比例,若兄弟姊妹之間的經濟狀況差異較大,法院可能會酌情調整分擔比例,例如收入較高的兄弟姊妹可能需要支付較多的金額,而經濟狀況較差的兄弟姊妹則可能分擔較少,這樣的裁決方式確保了扶養責任的合理分配,也能夠兼顧各方的經濟能力。

 

-家事-親屬-扶養-代墊扶養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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