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扶養義務如何減輕或免除?

25 Feb,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具有扶養義務,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子女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若子女因履行扶養責任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則可以請求減輕扶養責任,但若父母曾對子女有重大侵害行為,例如虐待、遺棄或其他嚴重的不法行為,則法院可能裁定完全免除該子女的扶養義務,法院在判定扶養義務時,會依據受扶養人的行為、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具體證據來做出裁決,這樣的法律設計確保了家庭倫理與社會公平的雙重需求,避免讓曾經受到嚴重傷害的子女,在父母年老後仍然被迫履行扶養義務,使扶養制度真正符合公平與正義的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扶養義務雖然是一種法律上的責任,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也允許扶養義務人請求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的規定,當扶養義務人因履行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時,可以免除其扶養義務,然而,若受扶養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或祖父母,則扶養義務人只能請求減輕其義務,而不能完全免除,這是因為法律認為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責任具有更高的倫理價值,即使子女經濟困難,仍應適度履行扶養義務,以確保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法律也考量到子女自身的生存需求,允許在經濟壓力過大的情況下適度減輕其扶養負擔。

 

然而,當發生某些特定情況時,仍然要求扶養義務人在成年後履行扶養責任,可能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因此,為了保護扶養義務人,法律允許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當扶養義務人遭遇經濟困難,因負擔扶養義務導致自身生活無法維持時,則可以依照民法第1118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然而,若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則法律並不允許完全免除扶養義務,而僅能酌情減輕,這意味著,即使子女經濟困難,仍須在可行的範圍內對父母提供基本扶養,但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以降低扶養的金額或改變扶養方式,然而,若受扶養權利人過去曾有嚴重侵害扶養義務人的行為,則法律允許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若父母曾對子女實施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例如長期施暴、言語辱罵、情緒虐待等,子女便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甚至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完全免除扶養責任,此外,若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未盡扶養責任,例如故意遺棄子女、不提供基本生活所需,使子女在成長過程中遭受極大困難,則子女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項法律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子女不會因父母過去的惡劣行為,而在父母年老後仍然被迫負擔扶養責任。

 

另一方面,民法第1118條之1進一步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扶養義務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若受扶養權利人曾經對扶養義務人做出嚴重的身體或精神侵害行為,例如故意虐待、重大侮辱、身心虐待等,或是受扶養者曾經無正當理由遺棄扶養義務人,使其處於極端困難的境地,則扶養義務人可向法院主張減輕其扶養責任,若情節特別嚴重,法院甚至可以裁定完全免除扶養義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那些曾經嚴重傷害或遺棄子女的父母,在年老後仍然強制要求子女扶養,而使子女陷入不公平的法律責任之中,然而,這些規定不適用於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父母仍有義務扶養未成年子女,不能因為過去的家庭矛盾或衝突而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符合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若受扶養權利人的行為已經達到法律上所認定的「情節重大」程度,則法院可能裁定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例如,若受扶養人曾犯下刑法上的妨害幼童發育、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故意導致扶養義務人死亡未遂或重傷等罪行,法院則可能認定這些行為已超出倫理與法律所能容忍的範圍,進而裁定子女完全無需再履行對其父母的扶養義務,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子女不會因父母過去的惡劣行為而被強制要求提供扶養,導致心理與經濟上的雙重負擔。

 

然而,若受扶養權利人的行為尚未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例如,僅是過去親子關係不和、缺乏關心,則法院可能僅裁定減輕扶養義務,而不會完全免除,例如,如果父母在子女成長期間未曾提供足夠的經濟支持,但並未達到完全遺棄的程度,則法院可能會考量雙方的具體情況,酌情減輕子女的扶養義務,例如將扶養金額降低至子女經濟能力可負擔的範圍內,而不會完全免除子女的責任,法院在判斷扶養義務是否應被減輕或免除時,通常會要求扶養義務人提供充分的證據,例如過去受虐的證據、警方報案紀錄、醫療紀錄、社會工作者的評估報告,甚至是過去法院的判決書等,若沒有具體的證據證明受扶養人曾經做出重大不法侵害行為或遺棄行為,則法院通常不會輕易免除扶養義務,因為這涉及家庭倫理與社會安定的重要議題,因此,對於希望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子女而言,關鍵在於能否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父母確實有嚴重侵害或遺棄行為,若僅是雙方關係不睦或個人感情因素,法院一般不會輕易支持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

 

此外,法院在考量是否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時,還會評估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若扶養義務人本身已經處於經濟困難的狀態,例如收入微薄、需扶養自己未成年的子女、身患重病或有其他無法承擔扶養責任的特殊情形,法院也可能情況減輕其扶養義務,例如裁定每月僅支付少量扶養費或暫時免除部分義務,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法律在維護家庭倫理的同時,也能兼顧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現實。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規定,與扶養義務相關的案件專屬於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這些案件包括關於扶養請求事件、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情事變更而請求變更扶養程度及方法的事件,還有其他與扶養有關的法律糾紛,這項法律的存在確保了受扶養人與扶養義務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能夠透過法律途徑得到公平的處理。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個案的事實與證據來判斷是否符合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例如,法院可能會要求子女提供受虐的證據,如醫療紀錄、社工報告、報案紀錄、法院判決書等,或是提供證明父母未曾履行扶養責任的證據,如學校生活補助申請紀錄、社福機構的輔導紀錄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受扶養權利人的行為是否已達到法律上認定的「情節重大」,若法院認定受扶養人確實曾有重大侵害行為,則可能裁定子女完全免除扶養義務,若侵害行為程度未達到免除標準,則法院可能裁定減輕扶養義務,例如降低子女應支付的扶養金額,當扶養義務人為多名子女時,例如父母有四名子女,法律規定這些子女皆須依照經濟能力共同分擔扶養責任,但若其中某些子女因扶養父母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則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減輕其扶養責任,

 

然而,若父母過去曾對子女有嚴重的不法行為,則該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例如,若父母曾對子女施加身心虐待,導致子女心理創傷,或者過去未曾照顧子女,使其在童年時期遭受極大困難,則法院可能認定這些行為已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進而裁定該子女無須再履行扶養義務。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依據公平原則做出裁決,除了考量受扶養人是否曾經嚴重侵害子女,法院也會考量子女的經濟狀況,若子女本身經濟困難,例如收入微薄、需撫養自己未成年的子女、身患重病或負擔沉重的醫療費用,則法院可能酌情減輕其扶養義務,例如裁定該子女僅需支付少量扶養費,或暫時免除部分義務,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法律在維護家庭倫理的同時,也能兼顧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現實。

 

此外,當扶養義務人希望依法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時,應向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這類案件應專屬於受扶養權利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因此,子女在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時,必須確保案件提交至正確的法院,以避免法律程序上的錯誤,此外,聲請人應準備完整的證據資料,以支持其主張,例如醫療紀錄、過去的社會福利紀錄、警方報案紀錄、法院判決書等,這些證據對於法院裁定扶養義務的程度與範圍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減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8條=民法第11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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