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並不是一個人的責任,如何要回多墊的扶養費?
問題摘要:
當某一方扶養義務人未盡責任,而導致另一方代墊扶養費時,該代墊人可以不當得利原則,向法院請求返還其應負擔的部分,這樣的法律機制確保了扶養義務的公平分配,避免部分扶養義務人無端獲益,未來在面對類似的扶養糾紛時,應積極收集相關證據,並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確保扶養費能夠公平合理地分擔,以避免某些人單獨承擔過多的經濟負擔,也確保受扶養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夠獲得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後,雙方在子女扶養費問題上持續產生爭議,前妻主張前夫未盡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導致前妻必須自行支付孩子的扶養費,因此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的訴訟,目前案件已在法院進行多次調解,這類型的扶養糾紛在實務上相當常見,最主要的爭議通常圍繞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或子女對年邁父母的扶養義務。
經常會出現某一方負擔較多扶養費,甚至完全由單一扶養義務人承擔所有扶養費用的情況,然而,法律規定扶養義務通常不只由一人負擔,例如父母同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人,或多名子女共同對父母負有扶養責任,當某些扶養義務人未盡其責時,他們是否真的可以白白享有「不需負擔扶養義務」的好處呢?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832號判決:「扶養義務人履行其本身之扶養義務,致他扶養義務人得因此不必盡其應盡之扶養義務,而受有利益,此時他扶養義務人所受之利益為『免履行扶養義務』之利益,而為履行扶養義務者即因逾其原應盡之義務,而受有損害,兩者間即有因果關係存在。易言之,倘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父母之一方支付全部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後,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他方請求分擔。」
其實不一定,這取決於已履行扶養義務的一方,是否有依法提出「返還代墊扶養費」的請求,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若扶養義務人有多人,則應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責任,當經濟能力相當時,則通常採取平均分擔的原則,舉例而言,若某年邁父母育有四名子女,則這四名子女應當共同分擔父母的扶養費,然而,若其中只有一名子女具有孝心,願意獨自承擔所有扶養費,而其餘三名子女完全未盡扶養義務,這種情況下,那三名未履行義務的子女等於獲得了「不需負擔扶養費」的利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這類情況屬於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規定,當某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並因此導致他人蒙受損害時,應依法返還其利益,這意味著,若某名子女先行代墊了父母的扶養費,則他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規定,向其他未負擔扶養責任的兄弟姐妹請求返還其應分擔的扶養費,這樣的法律機制確保了扶養義務的公平性,避免某些扶養義務人未盡責任,卻仍能享受他人代墊扶養費的好處,那麼,在法律實務上,應該如何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呢?
扶養義務人履行其本身之扶養義務,導致其他同樣具有扶養義務的人未盡其責,而因此獲得利益,則未履行扶養義務的一方,所獲得的利益即為「免履行扶養義務」的利益,而履行扶養義務者則因額外承擔本應由其他義務人共同負擔的責任,導致自身蒙受損害,這種情況下,兩者之間即構成因果關係,換句話說,若父母之一方無法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而另一方則獨自承擔了全部扶養責任,則支付全部扶養費的一方,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向未履行義務的一方請求分擔扶養費,這一判決確立了當扶養義務人之一未履行應盡責任時,另一方可依法請求返還其應分擔的部分費用,這種法律機制的目的,在於避免某一扶養義務人單獨承擔過重的經濟負擔,而使另一方藉此逃避法律責任,確保扶養責任的公平分配,在扶養義務的實踐中,最常見的情況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或是子女對年邁父母的扶養,例如,在父母離婚的情形下,兩造原則上仍須共同分擔子女的扶養費,但若其中一方未履行義務,而由另一方獨自負擔全部扶養費,則支付扶養費的一方可依法向對方請求返還其應分擔的部分,這是基於不當得利的法律概念,即「未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未支付扶養費而獲得經濟利益,而支付方則因多支出而蒙受損害」,因此,法院會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經濟能力、實際支出情況及扶養費的合理性來判斷應返還的數額,同樣的法律原則也適用於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1115條,子女對父母的扶養應依照經濟能力分擔,若有多名子女,則通常採平均分擔原則,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某些子女未履行扶養義務,而導致其他子女單獨承擔全部扶養費的情況,這時,已經支付扶養費的子女可依據不當得利請求其他未履行義務的子女返還應分擔的部分,這樣的機制確保了扶養義務不會因部分義務人的怠惰或逃避而導致特定義務人承擔不合理的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提出扶養費返還請求時,需準備充分的證據,例如生活費用支付紀錄、醫療費用單據、銀行轉帳明細、證人證言等,這些證據可證明扶養義務人確實已支付相應的扶養費,並能具體計算出未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返還的金額,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根據證據來判斷請求方是否確實已支付超過自身應負擔的費用,並確定被告方應返還的具體數額。
此外,這類請求應注意法律時效的問題,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時效為15年,也就是說,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的當事人,應在每筆款項支付後的15年內提出請求,否則將喪失法律上的追訴權,這點在處理長期扶養費問題時尤其重要,若長期拖延未提出請求,可能會因時效過期而導致權利喪失,當扶養義務人希望提出扶養費返還請求時,可先行透過法院的家事非訟程序來解決,這類案件通常屬於強制調解案件,法院會先行安排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以協商合理的扶養費分擔方式,若調解成功,案件即告結案,若調解不成立,則法院將正式開庭審理,並依據法律與證據作出裁決,法院在判決時,通常會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實際支付情形及未履行義務的原因,以確保裁決的公平性。
這類案件屬於家事事件法所規範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有所不同,當某人代墊了他人應共同負擔的扶養費時,可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未履行扶養義務的扶養義務人返還其應分擔的費用,在法院受理案件後,首先會進入強制調解程序,法院會安排調解會議,由法官或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進行協商,若調解成功,案件即結案,然而,若調解不成立,則法院會分案,由法官正式開庭進行審理,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聚焦於幾個關鍵爭點,首先,法院會審查當事人是否曾約定扶養方式,例如離婚協議中是否載明某方須支付特定數額的扶養費,或者子女之間是否有達成口頭或書面協議。
法院會審查受扶養權利人是否符合請求扶養的要件,例如父母是否確實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或未成年子女是否仍然需要扶養,若受扶養人不符合扶養條件,則扶養請求可能不會獲得法院支持,此外,法院也會審查扶養義務人是否未盡其扶養責任,以及應返還的代墊扶養費數額,這意味著,請求人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已支付了相關費用,並且未獲得其他扶養義務人的合理分擔。
因此,在這類案件中,若想增加勝訴機率,必須準備充分的證據,例如醫療費用單據、生活開銷發票、銀行轉帳紀錄、證人證言等,這些文件可以有效證明請求人確實支付了扶養費,並且具體金額是多少,一旦法院認定請求人的主張成立,即可裁定未履行扶養義務的一方必須返還相應的扶養費,對於打算提出返還請求的一方,建議在訴訟前先行諮詢律師,讓律師評估案件的勝訴機率,並確保訴訟策略得當,
當扶養義務人之一未履行應負責的扶養義務,而導致另一方額外承擔扶養費時,支付扶養費的一方可依據不當得利法則,向未履行義務的一方請求返還其應負擔的部分,這類案件在法院審理時,將依據經濟能力、實際支出證據及法律規定進行裁決,確保扶養義務的公平分擔,避免個別義務人承擔過重的經濟負擔,也防止其他義務人藉由不履行責任而獲取不當利益,這樣的法律設計確保了扶養義務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並確保扶養責任能夠在法律框架內妥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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