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的程度與方法如何決定?

25 Feb, 2025

問題摘要:

扶養的程度應依據受扶養人的需求與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來決定,法院通常會各地區的消費支出標準來計算扶養費用,確保其合理性,在扶養的方法上,當事人應優先透過協議決定,若無法協議,則交由親屬會議或法院裁定,法院在決定扶養方式時,通常會以金錢給付為主,但在某些情況下,也會允許以勞務照顧的方式履行扶養義務,這樣的法律規範確保了扶養制度的公平性,讓受扶養者能夠獲得適當的支持,也讓扶養義務人能夠在合理範圍內履行其義務,以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公平。

 

律師回答:

扶養的程度與方法應依據法律規定來決定,民法第1119條的規定,扶養的程度應按照受扶養權利者的實際需要,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身分來進行衡量,受扶養權利者的需求通常包含基本的日常生活費用、醫藥費用、住宿費等,這些開支是確保受扶養者能夠維持基本生活的必要條件,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考扶養義務人的所得與財產資料清單,來判斷其是否具備足夠的經濟能力來履行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即便受扶養人確實有需要,若扶養義務人本身經濟能力有限,法院仍可能會酌情減輕其扶養負擔,此外,法院在計算扶養費時,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作為衡量標準,例如,法院可能會特定地區的生活成本來判斷受扶養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費用,這樣的計算方式確保了扶養費的合理性,並能夠公平分配扶養義務,這種標準的適用確保了法院在審理扶養案件時,能夠客觀數據來做出公正的裁決,而非單憑當事人的主觀陳述來決定扶養金額,舉例來說,若父母的需求包括生活費與醫療費用,則法院在考量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身分後,可能會依據個別子女的財務狀況來分配扶養費用,若某些子女經濟能力較強,則可能需要負擔較多的扶養費,而經濟狀況較差的子女,則可能被酌減其應負擔的金額,這樣的做法確保了扶養制度的公平性,讓所有扶養義務人能夠在合理的範圍內履行其義務。

 

至於扶養的方法,民法第1120條的規定,應由當事人先行協議決定,子女與父母應該優先透過協商來決定扶養的方式,例如,可以由部分子女提供金錢扶養,而其他子女則提供勞務或照顧,這種協商機制讓家庭成員能夠彼此的能力與意願,找到最合適的扶養方式,然而,若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則應由親屬會議來做出決定,親屬會議通常由直系血親與其他近親屬組成,其目的是為了在家庭內部透過民主協商的方式來解決扶養問題。

 

然而,在實務上,親屬會議的召開往往較為困難,因為家庭成員之間可能會因意見分歧而難以達成共識,因此,當親屬會議無法順利進行,或者仍無法決定適當的扶養方式時,則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裁決,法院在決定扶養費用的具體數額與方式時,會考量多個因素,包括受扶養人的實際需求、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雙方過去的扶養情形,以及是否存在特殊因素需要額外考量,例如,若受扶養者罹患重大疾病,導致醫療費用高昂,法院可能會要求經濟能力較好的子女負擔較高的醫療開支。

 

另一方面,如果扶養義務人自身也面臨財務壓力,例如失業、負債或身患重病,法院可能會相應減輕其應負擔的扶養金額,這樣的做法確保了扶養制度能夠兼顧受扶養者的需求與扶養義務人的實際能力,避免因扶養義務的履行導致扶養義務人陷入經濟困境,此外,在具體的扶養方式上,扶養義務人可以選擇金錢給付或勞務照顧的方式履行扶養義務,金錢給付的方式較為常見,通常是由子女定期支付一定金額作為父母的扶養費,而勞務照顧則是指子女親自照顧父母,例如提供日常照護、陪伴、協助就醫等,這兩種扶養方式並非互斥關係,而是可以實際情況進行搭配,例如,若某子女因工作忙碌無法親自照顧父母,則可以選擇支付金錢扶養,而若某子女經濟能力有限,但可以提供實際的生活照顧,則可以選擇勞務扶養,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扶養義務的履行方式更加靈活,符合不同家庭的需求,然而,在法院裁定扶養方式時,通常會以金錢給付為主,因為金錢給付的方式較為明確,也較容易執行與監督,若扶養義務人拒絕履行法院裁定的扶養義務,受扶養人可以依據強制執行程序,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例如扣押扶養義務人的薪資或財產,以確保扶養費的履行,這樣的法律設計確保了受扶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夠獲得保障,而不會因扶養義務人的怠惰或拒絕履行義務而陷入困境。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的程度與方法-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9條=民法第1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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