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新知-離婚證人不知女有此意 法官判婚姻仍有效

19 Nov, 2016

新聞摘要:

林姓男子為哄騙安撫不認同其婚姻的母親,竟與徐姓妻子協議到戶政所辦假離婚,事後,林男與徐女持續聯絡、同床而眠。林男辯稱雙方是真離婚;徐女告上法院指2人其實是假離婚。一審法官查明離婚協議書上2位證人並不知曉徐女有離婚意思,判婚姻有效。

 

徐女主張,她與林男於97年底結婚,婚後感情算融洽,但婆婆不認同這段婚姻,常在林男面前數落她,還多次揚言要收回已移轉給兒子的不動產,以逼林跟她離婚。

 

林男為順從母親心意,在99年3月與妻子提議先假離婚、以安撫母親。林男拿出離婚協議書,由林在2位證人欄位代為簽上林父與林母的姓名,並代為蓋用2位老人家的印章。林男拿此離婚協議書與妻子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人辦妥離婚後,徐女搬回娘家住,但林男持續與徐女、岳父母聯絡互動,更常與徐女同床共枕,絲毫沒有感情失和問題。徐女向法官強調,她與丈夫是為安撫林母才會通謀假離婚,不符合離婚的法定要件,2人婚姻應有效、存在。但林男辯指雙方是真離婚,不是假離婚。

 

法官開庭詢問林男雙親,2位老人家都說不識字,且都稱離婚協議書上的2證人簽名,不是他們親簽;印章則是他們蓋的。2老蓋印章時,徐女不在場;徐女未親口告知公公、婆婆「她有離婚之意」,2老也未向徐女求證此事。

 

法官說明,兩願離婚的2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必須親聞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既然林父與林母都未親聞徐女有離婚真意,他們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簽章就不符合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因此判林、徐2人離婚無效;此案還可上訴((2016-07-19  06:59 自由電子報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評析:

兩願離婚的2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必須親聞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既然林父與林母都未親聞徐女有離婚真意,他們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簽章就不符合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因此判林、徐2人離婚無效。

 

茲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9號民事判決摘錄如下: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上開法條已明揭兩願離婚之要式性,缺一不可,若有欠缺其中要件之一,即屬欠缺離婚之法定方式,則離婚應屬無效。又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有最高法院58年度臺上字第129號判決及68年度臺上字第3792號判例可資參照)。又為符合上開「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意旨,雙方當事人均應親自告知證人其等確有離婚之真意或證人應向雙方當事人求證其等是否確有離婚之真意,若未履行此程序,即難謂係「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自不得為證人。

 

觀諸原告所提離婚協議書,有證人林翁鳳及林文澤之簽名、蓋章,惟依被告所述,證人林翁鳳及林文澤之簽名、蓋章均係被告自行為之。而證人即被告之父親林文澤亦結證稱:「(離婚協議書上面是否是你所簽名?)不是我簽名。」、「(章是否是你所蓋的?)我蓋的沒錯。」、「(剛剛法官給你看到的離婚協議書,你是否知道上面寫什麼?)我不識字。」、「(之前你看過這張?)我不認識字,我蓋章。」、「(你在離婚協議書上面蓋章,是否知道這張是要離婚?)就是這份,是我蓋章。」等語,又據證人即被告之母親林翁鳳結證稱:「(證人是否有在離婚協議書簽名?)我有蓋章,沒有簽名。」、「(你蓋章時,原告是否在場?)很久了,我不記得了。」等語。因證人林翁鳳及林文澤均不識字,而從上開證詞亦難認林翁鳳及林文澤於離婚協議書上蓋章時知悉上開文件即為離婚協議書,且據被告表示林翁鳳及林文澤蓋章時,原告皆不在場。既然林翁鳳及林文澤於離婚協議書蓋章為證人時,原告並未在場,林翁鳳及林文澤僅聽聞被告向其等提及原告有離婚之意思,原告並未親自告知證人林翁鳳、林文澤其有離婚之意,而證人林翁鳳、林文澤亦未向原告求證,即貿然在離婚協議書上蓋章,顯然證人林翁鳳及林文澤均未「親見或親聞」原告確有離婚之真意,證人林翁鳳及林文澤自均不得作為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縱其等真於離婚協定書上蓋章為證,亦不生證人之效力,上開離婚協議書已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所定「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之法定方式,兩造間之離婚應屬無效。


瀏覽次數:8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