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新知-求償子女扶養費 法官牽線親情回溫

02 Nov, 2016

新聞摘要:

林男與黃婦離婚十年,獨自扶養兒女讓他生活被壓得喘不過氣,對前妻不聞不問感到氣憤,遂提告求償子女扶養費,法官發現他的子女正值叛逆期,希望能透過親情的關懷防止行為偏差,經法官牽線得以重溫母愛的小兄妹,變得開朗自信且不再叛逆,讓當父親的明白,親情的關心比金錢來得重要。

 

小兄妹重溫母愛 變開朗自信

屏東地院最近受理一起子女扶養費請求案,林男控訴離婚十年的黃姓前妻對孩子不聞不問,他靠打零工為生,扶養孩子的重擔壓得他喘不過氣,他要求前妻須分擔責任,請求法官做出合理判決。

 

法官詢問林男就讀國中的一對兒女,發現孩子對母親充滿不諒解,可能是長期與母親疏離所致,由於父親忙著為生計奔波,疏於管教,子女出現叛逆及行為偏差跡象,法官認為,孩子成長階段最需要母愛,防止走偏,比爭取扶養費重要。

 

黃婦向法官表示,她的經濟情況也不好,過去探視子女受到夫家阻撓,才和孩子疏離,只要有機會,願彌補孩子失去的母愛。

 

法官說服林男及子女後,透過法院志工安排黃婦在假日與子女相聚,多次互動下來,親子關係從陌生到熱絡,小兄妹變得開朗,十分期待與母親見面,連父親也感受到孩子行為及家庭氣氛的正向轉變,對前妻的態度有所改觀,院方正努力協調,希望能圓滿收場(2016-07-24 自由電子報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評析:

扶養,根本來自於人性自然而然的親子(屬)照顧之法律義務。民法當中對於這樣的行為有怎樣的規範呢?一般扶養費用發生,以離婚後子女扶養費及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為主,至於,、弟姊妹間訴請返還代墊父母扶養費用、子女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案件均屬之。

 

民法扶養制度,係以親屬關係而生之扶養義務 ,在一定近親或同居家屬相互間彼此協助維持生活。常見的父母照顧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夫妻間,尚及於兄弟姊妹間、家長家屬間(只考慮是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不問是否有親屬關係,如:早期的童養媳、事實上夫妻)。民法上除親屬關係外,對同居一家之人(不論有無血緣關係),仍可能彼此存在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7條,扶養義務一定是存在「不能維持生活」狀態,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又除了直尊親屬外,受扶養義務人亦應有「無謀生能力」要件,無謀生能力,而是以受扶養人個人能力,雖非專指無工作能力者,通常即指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有可能無謀生能力,

 

依民法第1116-2條4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論是否離婚或是否有取得親權,皆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乃係是生活維持義務,而非僅是扶助其生活,而請求扶養權利人不能依自己資產或勞力維持生活的狀況。這位父親請求在法律上是有理由,夫妻縱使離婚對於小孩還是應該負扶養費,即令雙方有約定,約定不利於子女,子女還是可以請求扶養費,所以一般來說贏的機會很高,但是家事事件審理方面倫理親情是法官重要的參考依據,所以打官司勝負,在雙方都可以講出道理時,法官通常會站到倫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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