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新知-不爽肉圓沒加辣!男「掌摑勒脖」暴打妻兒 影片曝光網震怒

25 Jan, 2019

新聞摘要:

新北市昨(12)晚發生一起家暴案,一名男子因為兒子買的肉圓沒有加辣,竟然拳腳相向,將兒子打倒在地,妻子欲阻止也遭殃,慘被勒喉拖行,最後送醫影片曝光後引發網友撻伐,痛批這名父親「畜生」、「垃圾」。

 

據了解,家暴影片曝光後,許多網友肉搜出男子住處,有7名在地人士前往痛毆男子,鄰居發現後報案處理,警方到場後使用甩棍壓制,將動手的7人帶回派出所訊問,而受傷的男子則被送醫救治。

 

網友在臉書《爆怨公社》社團PO出一段影片,寫道:「超誇張的爸爸,只因為小孩買肉圓忘記加辣,就拳腳相向小孩跟媽媽,摑掌、勒脖子、拖行數公尺…救護車緊急送醫!」

 

透過畫面可見,手拿啤酒罐的男子不滿肉圓沒加辣,逼兒子要吃完,妻子表示:「他已經吃到很撐了,你為什麼硬要他吃,你要吃辣你再另外加辣就好了」,但男子回嗆「這就沒辣啊」,妻子緩頰:「應該是老闆忘記加辣」,兒子也堅稱有告知老闆,「可是他就是沒有加辣」,男子卻表示:「所以是老闆的錯嗎?為什麼說要辣,老闆沒有加辣呢?這種事有可能發生嗎?」認為兒子在說謊,接著重重賞了兒子一巴掌,將他打倒在地。

 

妻子趕緊上前制止,沒想到被丈夫勒喉拖出房間,兒子在一旁不斷哭喊,直說「對不起」,但男子完全不理會,不斷毆打妻子和兒子,妻子一邊尖叫一邊喊救命,向鄰居求救,哭喊:「幫我救孩子」,鄰居見狀立刻開門,並幫忙報警處理(2019/01/13 18:10 東森新聞 責任編輯 黃任強)。

 

評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就家庭暴力,傳統民刑法途徑緩不濟急,且多以實害為必要,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在一般法律無法及時救濟之時,給予被害人保護,得由法院核發保護令,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保護令內容,有(1)禁制令,如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必要之聯絡行為。(2)遷出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3)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4)決定令.如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親權。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5)給付令:如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租金、扶養費、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6)防治令: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

 

又關於家暴,除刑法上傷害或強制罪外,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3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家暴的判定已較從前寬鬆,但在訴請裁判離婚之時,證據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必須將受暴之證據充分地蒐集。陷於生活困難者,可現對方求償,但皆須以受害者無過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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