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肉圓沒加辣!男「掌摑勒脖」暴打妻兒 影片曝光網震怒

25 Jan, 2019

新聞摘要:

新北市昨(12)晚發生一起家暴案,一名男子因為兒子買的肉圓沒有加辣,竟然拳腳相向,將兒子打倒在地,妻子欲阻止也遭殃,慘被勒喉拖行,最後送醫影片曝光後引發網友撻伐,痛批這名父親「畜生」、「垃圾」。

 

據了解,家暴影片曝光後,許多網友肉搜出男子住處,有7名在地人士前往痛毆男子,鄰居發現後報案處理,警方到場後使用甩棍壓制,將動手的7人帶回派出所訊問,而受傷的男子則被送醫救治。

 

網友在臉書《爆怨公社》社團PO出一段影片,寫道:「超誇張的爸爸,只因為小孩買肉圓忘記加辣,就拳腳相向小孩跟媽媽,摑掌、勒脖子、拖行數公尺…救護車緊急送醫!」

 

透過畫面可見,手拿啤酒罐的男子不滿肉圓沒加辣,逼兒子要吃完,妻子表示:「他已經吃到很撐了,你為什麼硬要他吃,你要吃辣你再另外加辣就好了」,但男子回嗆「這就沒辣啊」,妻子緩頰:「應該是老闆忘記加辣」,兒子也堅稱有告知老闆,「可是他就是沒有加辣」,男子卻表示:「所以是老闆的錯嗎?為什麼說要辣,老闆沒有加辣呢?這種事有可能發生嗎?」認為兒子在說謊,接著重重賞了兒子一巴掌,將他打倒在地。

 

妻子趕緊上前制止,沒想到被丈夫勒喉拖出房間,兒子在一旁不斷哭喊,直說「對不起」,但男子完全不理會,不斷毆打妻子和兒子,妻子一邊尖叫一邊喊救命,向鄰居求救,哭喊:「幫我救孩子」,鄰居見狀立刻開門,並幫忙報警處理(2019/01/13 18:10 東森新聞 責任編輯 黃任強)。

律師評析:

這起家庭暴力事件確實令人髮指,從父親對孩子和妻子的暴力行為到社區人士的肉搜與報復行為,都反映出許多法律與社會問題。首先,這位父親的行為應當受到家庭暴力法的處罰,家暴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另一方面,網友肉搜並煽動他人對該男子實施暴力,這也涉及非法行為。這種自發的“私刑”行為雖然可能源自對正義的渴望,但實際上卻違背法律原則,容易導致暴力行為的進一步升級,也可能損害無辜者的權益。

 

這類事件的處理需要警方、法院及社會各界的積極介入和嚴正處理,不僅要對施暴者進行懲處,也需對那些濫用暴力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此外,社區和社會應提供更多關於家庭暴力的教育和介入資源,幫助受害者及時獲得幫助並保障他們的安全。對於受家庭暴力影響的孩子,更應該給予特別的關注和心理干預,以緩解其心理創傷。

 

家庭暴力問題

國家對家庭不予介入的原則或所謂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最受到詬病之處即是此種消極態度成為助長家庭暴力的幫凶。不過,家庭暴力問題近年來已逐漸得到社會的重視,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因此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訂定,授權國家得以介入家庭以保護受害的家庭成員,雖然直接介入家庭運作,但卻也使得過去求助無門的家庭弱勢成員之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得到國家的保護。有鑑於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家庭」的認定範圍也與其他法律有所不同。不僅所包括的親屬範圍較廣,甚至將曾有親屬關係者也一併納入。由此可以發現,立法者為了完整的保護被害人權益,在此採用廣義的「家庭」定義。有趣的是,此舉似乎也意味著,若廣義的家庭成員間發生糾紛或暴力事件時,社會可能仍然傾向認定其為「家務事」,因而需要國家機關的特別關照與法律的特別規範加以保護。

 

與「家庭」相關的新聞報導以家庭暴力案例出現最為頻繁、數量也最多,可見家庭暴力問題仍然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家庭暴力事件的報導中,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或執法機關的介入,都有詳細的報導。而且常在報導案件事實之餘,又刊登相關訪談或評論,呼籲大眾不要受到「清官難斷家務事」或「家醜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的限制而漠視家庭暴力問題。可見雖然家庭暴力事件仍然層出不窮,但是社會輿論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持正面肯定的態度。也就是說,即便國家機關依法得以直接介入家庭,甚至得採取強制手段,但在維護人身安全與尊嚴的必要性與迫切性的考量下,這樣的管制或介入仍然得到社會大眾肯定與支持。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就家庭暴力,傳統民刑法途徑緩不濟急,且多以實害為必要,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在一般法律無法及時救濟之時,給予被害人保護,得由法院核發保護令,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保護令內容,有(1)禁制令,如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必要之聯絡行為。(2)遷出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3)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4)決定令.如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親權。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5)給付令:如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租金、扶養費、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6)防治令: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

 

又關於家暴,除刑法上傷害或強制罪外,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3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家暴的判定已較從前寬鬆,但在訴請裁判離婚之時,證據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必須將受暴之證據充分地蒐集。陷於生活困難者,可現對方求償,但皆須以受害者無過失為限。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1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294條=民法第105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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