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新知-何守正三姊怒譙小嫻 直指離婚全因妙禪

13 Dec, 2017

新聞摘要:

小嫻與何守正爆出一個月前祕密離婚,何守正也於臉書發聲明表示:「我用盡全心全力去愛妳。」卻遭網友痛批是「幹話」,形象在一夜之間跌落谷底。如今何守正三姊也替弟弟抱不平,更說小嫻之前突然向外界爆料不能生子,「都是為了今天這齣啊!」更直指兩人離婚主因全是因為妙禪!

 

據《鏡週刊》報導,何守正三姊表示小嫻能不能生根本不是問題,透露何守正非常愛小嫻,也甘願為了另一半與家裡吵架,只為捍衛妻子。她也心疼弟弟在臉書一番真情真意被批「噁心」,更說何守正是為了保護小嫻,不然他大可以說:「小嫻要我跟她信妙禪,一年前大吵一架後,她就搬走了。」直指seafood才是兩人婚姻破裂主因。

 

三姊最後還說自己的媽媽是全天下最沒尊嚴的婆婆,不僅為了傳宗接代橫跨15年生了4個小孩,還要為了兒子開心,接受不能抱孫的事實,更侍奉明星媳婦多年,還被媳婦消費說自己多孝順,一句一字都直指小嫻城府頗深(NOWnews今日新聞 娛樂中心/綜合報導2017/12/13 09:33)。


 

評析:

婚姻是否幸福,外人難以完全了解,通常會就是男方或女方親屬陸續介入,絕對是常態!畢竟這發生在家庭之內,除了雙方所生小孩或親人,其實難以判斷。

 

在97年5月23日之前,民法是採取儀式婚的規定,要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結婚才算有效。結婚登記是形式推定的要件,是戶籍資料的依據,有結婚登記就推定雙方有結婚,並不等於結婚確實有效,有效的結婚不一定要登記。要注意的是,民法已經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採取登記婚,必須要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才會有效,沒有去登記結婚,無效婚姻。

 

在外國結婚,依外國地法有效,結婚仍有效力,在台灣還沒辦結婚登記,可以打離婚官司或協議離婚嗎?答案當然可以登記,也可以打官司,只是打官司的時候,法院會請當事人拿出在國外的結婚登記證明雙方是夫妻,所以需要文書認證方面,然後如果打贏離婚,要拿判決去戶政先辦理結婚登記再同時辦離婚登記而已,沒有甚麼不能辦的問題。而協議離婚方面,依我國實務方式,雙方可以同時補辦結婚登記下,辦理離婚登記。也有人問,生不出小孩,是不是構成離婚事由阿?

 

雙方協議離婚破局,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有以下狀況即可由一方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婆媳問題可以主張離婚嗎?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四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這其實是個好問題,民法離婚沒有規定這一條,有人主張因為生不出小孩,是導致婚姻破裂的重大事由,依照民法1052條第二項要來主張離婚,也不是不可能,只是必須個案判斷。但是法條上並沒有價值觀、生活習慣無法磨合的選項,如果當事人想要以「價值觀不合」、「生活無法磨合」來訴請離婚,一樣的個案決定問題。這就要考驗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是否能說服法官。

 

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除需舉出無法共同生活的證據且對方無意願改變、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具備「不可歸責性」。婚姻不合是一方造成的或屬於雙方都有責任的,則法院可能不會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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