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守正三姊怒譙小嫻 直指離婚全因妙禪
新聞摘要:
小嫻與何守正爆出一個月前祕密離婚,何守正也於臉書發聲明表示:「我用盡全心全力去愛妳。」卻遭網友痛批是「幹話」,形象在一夜之間跌落谷底。如今何守正三姊也替弟弟抱不平,更說小嫻之前突然向外界爆料不能生子,「都是為了今天這齣啊!」更直指兩人離婚主因全是因為妙禪!
據《鏡週刊》報導,何守正三姊表示小嫻能不能生根本不是問題,透露何守正非常愛小嫻,也甘願為了另一半與家裡吵架,只為捍衛妻子。她也心疼弟弟在臉書一番真情真意被批「噁心」,更說何守正是為了保護小嫻,不然他大可以說:「小嫻要我跟她信妙禪,一年前大吵一架後,她就搬走了。」直指seafood才是兩人婚姻破裂主因。
三姊最後還說自己的媽媽是全天下最沒尊嚴的婆婆,不僅為了傳宗接代橫跨15年生了4個小孩,還要為了兒子開心,接受不能抱孫的事實,更侍奉明星媳婦多年,還被媳婦消費說自己多孝順,一句一字都直指小嫻城府頗深(NOWnews今日新聞 娛樂中心/綜合報導2017/12/13 09:33)。
律師評析:
這段報導揭示了何守正與小嫻的離婚事件中許多複雜的家庭和個人情感動態。從何守正三姊的陳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她對弟弟的強烈支持以及對小嫻的嚴厲批評,特別是涉及到生育問題和信仰的問題,這些都成為了婚姻破裂的焦點。
此外,從何守正三姊的話中也能感受到她對母親的同情,認為母親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和所作的犧牲未能獲得應有的尊重。這類家庭糾紛通常涉及多方面的情感與價值觀的衝突,處理這些問題需要極大的謹慎和同理心。
在法律上,離婚案件中若涉及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或其他相關法律問題時,都需要有確實的證據支持各自的主張。此外,個人隱私、名譽權和個人形象也可能成為法律考量的一部分,尤其在公眾人物的離婚案件中更為顯著。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律師和法官通常會努力找出真實的情況,並在尊重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公正的裁決。
婚姻是否幸福,外人難以完全了解,通常會就是男方或女方親屬陸續介入,絕對是常態!畢竟這發生在家庭之內,除了雙方所生小孩或親人,其實難以判斷。
在97年5月23日之前,民法是採取儀式婚的規定,要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結婚才算有效。結婚登記是形式推定的要件,是戶籍資料的依據,有結婚登記就推定雙方有結婚,並不等於結婚確實有效,有效的結婚不一定要登記。要注意的是,民法已經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採取登記婚,必須要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才會有效,沒有去登記結婚,無效婚姻。
在外國結婚,依外國地法有效,結婚仍有效力,在台灣還沒辦結婚登記,可以打離婚官司或協議離婚嗎?答案當然可以登記,也可以打官司,只是打官司的時候,法院會請當事人拿出在國外的結婚登記證明雙方是夫妻,所以需要文書認證方面,然後如果打贏離婚,要拿判決去戶政先辦理結婚登記再同時辦離婚登記而已,沒有甚麼不能辦的問題。而協議離婚方面,依我國實務方式,雙方可以同時補辦結婚登記下,辦理離婚登記。也有人問,生不出小孩,是不是構成離婚事由阿?
雙方協議離婚破局,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有以下狀況即可由一方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婆媳問題可以主張離婚嗎?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四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這其實是個好問題,民法離婚沒有規定這一條,有人主張因為生不出小孩,是導致婚姻破裂的重大事由,依照民法1052條第二項要來主張離婚,也不是不可能,只是必須個案判斷。但是法條上並沒有價值觀、生活習慣無法磨合的選項,如果當事人想要以「價值觀不合」、「生活無法磨合」來訴請離婚,一樣的個案決定問題。這就要考驗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是否能說服法官。
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除需舉出無法共同生活的證據且對方無意願改變、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具備「不可歸責性」。婚姻不合是一方造成的或屬於雙方都有責任的,則法院可能不會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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