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新知:妻子外遇對象是她 夫爭監護權敗訴

22 Apr, 2017

新聞摘要: 

桃園一名魏姓男子懷疑結婚十幾年的妻子外遇,但多次跟蹤妻子都沒發現小王蹤影,直到離婚後,魏男才發現妻子外遇對象竟然是「她」。魏男為爭奪兒女監護權,以前妻和女友同居、對三名子女不利為理由提出申請;法官認定魏男的前妻和女性友人同居並不影響對子女的愛,裁定監護權歸媽媽。

 

魏男以及妻子六年前離婚,三名子女跟著媽媽過活,魏的前妻指出,前夫因工作關係經常不在國內,曾經把子女交給親友照顧,對方根本不用心,孩子曾有二天獨處情形,日常生活也沒有獲得照顧;而家調官訪視三小孩和父親同住時,最小的兒子穿著不合身衣物,看起來髒兮兮,也沒洗澡、身上有異味,父親更沒簽過連絡簿。法官請社工家庭訪視,三名子女說跟媽媽一起很快樂,和母親同居人一起出遊很棒,「很喜歡全家人一起出去玩」;法官認定魏男前妻和女性友人同居,並不影響對子女的愛,且同居人對三子女很有愛心,基於幼兒最佳利益考量,裁定監護權歸媽媽(三立新聞網/記者蘇怡璇/桃園報導)。

 

評析:

雖然標題很有趣,但是實務上判斷標準主要在於社工報告及小孩意願(超過六歲),所以男的輸也是很正常的!父母離婚、雙方已沒有辦法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亦無法達成共識,在決定親權歸屬,如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形時,基本上由條件較佳一方取得親權,即使約定後,亦得請求法院變更由誰來行使子女的親權,而反之,無法證明有不利子女之情形,法院基本上會尊重原有秩序,以避免破壞子女生活環境,不會輕易變更親行使。

 

另一個議題就是同性戀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為不利因素,基本上,性傾向不會影響母愛,所以子女在母親照顧環境下,即使有「女友」一同照顧,事實上,對於未成年人並無不利益之處,因此法院當然不會輕易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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