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工作賺得少 妻訴離敗訴

02 Nov, 2017

新聞摘要:

桃園張姓貨車司機薪資不高,生活費捉襟見肘,夫妻常為錢吵架,妻子訴離婚,但法官認為張努力工作,只是賺得少,但收入少不能做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張並無遺棄妻兒,判決不准離婚。

 

桃園地院調查,張姓男子結婚十多年,擔任送貨員,月薪不到四萬五千元,要養妻兒,每月給妻子四千元買菜錢,家庭開銷常捉襟見肘,夫妻經常為了錢吵架,張妻二月間攜子離家。

 

張妻向法院指出,丈夫賺得不多,又愛喝酒,薪水經常喝酒喝光,酒後返家還家暴,兒子的學費也不付,夫妻衝突不斷,她以丈夫不顧家、棄母子不顧等理由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時,張姓男子表示一切都是因為錢,妻子老嫌他賺錢不夠多;他原本月薪五萬餘元,因公司生意變差,薪水降到四萬餘元,他每天工作十二小時,回家疲累不堪,哪可能家暴?

 

張還表示,因老家有種菜,才每月給妻四千元買魚肉,所有薪水都用在家裡,且因公司嚴禁酒駕,常派員到站所酒測,抓到就開除,他很少喝酒。

 

社工家庭訪視時,十一歲兒子說,爸爸常忙到晚上才回家,「他們有吵架、沒看過爸打媽媽」,法官也查出張姓男子一直有工作,雖收入不高,但對家庭有責任感,因此駁回張妻所提的離婚之訴(聯合新聞網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7年10月11日 上午12:37)。

律師評析:

這個案例中,法院的判決體現了對婚姻中經濟困難和家庭責任的權衡。在這種情形下,法官在考慮是否准予離婚時,重點評估的是配偶的貢獻和責任感,而不僅僅是財務狀況。

 

根據案情,雖然張姓男子的收入不高,且夫妻間因財務問題發生爭執,但法官認為以下幾個要點是拒絕離婚請求的關鍵理由:

 

努力工作且有責任感:張姓男子即便面臨工資下降,仍然堅持工作,每天工作長達十二小時,顯示出對家庭的責任感。

 

經濟貢獻:他盡力將收入用於家庭開支,並從事家庭務農活動來補充家庭經濟。

 

社工家庭訪視和兒子的證詞:家庭訪視和兒子的說法支持張姓男子對家庭有所貢獻,且沒有家暴行為的直接證據。

 

法院的裁量:根據《民法》第1052條,重大事由是離婚的必要條件,法院認為單純的經濟困難和夫妻爭執不足以構成離婚的重大事由。

 

這個判決凸顯了法院在家庭案件中如何考慮到個人的經濟情況、努力程度以及對家庭的貢獻。法院通常會尋求平衡,評估是否有更深層次的婚姻破裂問題,而非僅基於經濟困難就輕易准予離婚。這種判決進一步強調了法院在處理家庭事務時的謹慎態度,尋求確保家庭穩定與兒童福祉,特別是在缺乏強烈證據指出有不可挽回的婚姻破裂時。


一般所謂丈夫不顧家、棄母子不顧等理由訴請離婚,在法律上請求權是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簡稱「惡意遺棄」。通常情形是夫妻一方無故離家,對他方不聞不問,或是不付生活費用的情形,但實務上偏重點在於「惡意」而非「遺棄」事實,蓋祇要一方有正當理由不盡照顧或同居義務,就與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不符。

 

另外,所謂「家暴」行為,在法律上則屬於離婚事由,即「不堪同居虐待事由」,簡稱「虐待」,實務上,不限於身體上的虐待,包括精神上虐待亦屬於之,在身體上的虐待,通常能提出驗傷單和證人作為證據,即使不成傷,有時也是要需要證人,這時候法院才能確認。

 

再者,愛喝酒、夫妻常為錢吵架等等其他事由,則屬於法律上所謂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簡單說,什麼事由都可以,但此一事由一定要嚴重到法院覺得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才會判准離婚。

 

我國法律對於裁判離婚的事由規定是相對於無因主義的法例,採取較為嚴格的方式,所以想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話,除了要有法律規定的事由外,但是法官在一方能夠提出有力證據讓法院採信,常是獲得勝訴判決的重要關鍵,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在審理過程,如何使法官對於夫妻一方想訴請離婚的情形,得出雙方已經難以理性構通,離婚可以避免擴大衝突之心證,甚至可以藉由調解等方式達成協議,避免訟爭,皆是一個良好的離婚律師應具備的本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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