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當綠巨人!已婚男懷疑妻子偷吃 2次出招失敗還吃官司

20 Jan, 2019

新聞摘要:

前年2月間,台北一名40多歲的已婚王姓男子,因懷疑結婚多年的妻子有外遇,某日趁妻子外出之後,偷偷察看她的手機發現,裡面竟然有一名吳姓男子跟妻子的曖昧對話,像是吳男會稱呼王妻為「親愛的老婆」、「有沒有睡飽」等等,王男一氣之下竟冒用妻子的名義,將對話截圖透過LINE轉PO給親朋好友,還說這是「我交的男朋友,跟他的對話,與大家分享我的喜悅」,結果他因此吃上偽造文書官司,被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4月徒刑、緩刑2年確定。

 

經過此事之後,王妻不但離家出走,還申請保護令,王男只好花錢請徵信社人員幫忙,前年8月間,徵信社告知有男人進入王妻的租屋處,王男便會同徵信社人員進入房裡錄影蒐證,大家在屋內發現王妻與一名男子躺在床上,但男子並非王男所懷疑的吳男,而是另一名林姓男子,旁還有一個使用過的保險套。王男學因此對2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不過王妻卻認為丈夫違反保護令,還帶著人進到她的租屋處,也反提出侵入住宅罪、違反保護令的告訴。

 

而真對王男所提出的通姦指控,王妻與林男皆辯稱,當時2人只是躺在床上純聊天,並沒有發生性行為,但林男卻拒絕檢驗保險套上的DNA。經過檢驗比對發現外側驗出陳女的DNA,但內側則因無法檢驗林男DNA,所以無法確定2人是否性交。最後檢察官就妨害家庭的部分,認為2人缺乏積極證據,無法證明有通姦,因此將2人不起訴。王男不服提起再議,但遭高檢署駁回,目前已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而王男被妻子指控違反保護令,一審雖然就違反保護令的部分判決無罪,但二審逆轉改判4月徒刑,王男不服已上訴最高法院(2018/12/15 05:56:00三立新聞 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律師評析:

這起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問題,包括偽造文書、妨害家庭、侵入住宅罪、違反保護令等。

 

偽造文書罪:王男冒用妻子身份發送LINE訊息給親友,這種行為符合偽造文書的定義,因為他偽造電子記錄的內容,將其當作真實的交流證據。因此,法院依據刑法第210條判處他四月徒刑、緩刑兩年。

 

妨害家庭告訴:儘管王男提出了證據,包括王妻與林男同床的視頻和現場發現的保險套,但由於內側DNA證據不足,未能證明王妻與林男有性行為發生,因此檢察官認為缺乏積極證據證明通姦行為,決定不起訴。

 

侵入住宅罪及違反保護令:王妻申請的保護令旨在防止王男接近她或她的住所。王男不顧保護令的限制,與徵信社人員進入王妻租屋處收集證據,這樣的行為觸犯了侵入住宅和違反保護令的法律。一審雖然判他無罪,但二審改判有罪並判處四月徒刑,目前已上訴至最高法院。

 

此案例展示了在懷疑配偶不忠的情況下,應該如何以合法方式處理問題的重要性。未經同意查看配偶手機、冒用身份發送信息、或擅自進入他人住宅,這些行為都可能觸法,即便是在極度情緒衝動下也需遵守法律規範。此外,保護令的存在強調了法院在家庭暴力或潛在威脅情況下保護個人安全的決心。在進行任何調查或採取行動之前,應咨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所有措施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執行。

 

修法前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通姦罪,但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講求的是證據,而且是要合法證據,倘若違法搜證,最怕的就是明明是有道理的一方,卻因為自己違法蒐證誤觸法網,甚至遭到法院否認證據能力,反而讓理虧的一方逍遙法外。其次,就是在取得違法的證據層次,畢竟違法證據除了會被法院排除證據能力,更嚴重的就是成為被告的證據。

 

關於保護令部分,法院一旦核發保護令就生效了,不像判決有等待確定的問題,因此任何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制裁的,縱使提出抗告,在有不同結果前,仍然要好好遵守,因此千萬不以為可以違反保護令。

 

附帶一提,民事法院認定民事的侵害配偶權侵權行為遠比通姦罪寬鬆,只要超出一般正常男女應有的交往互動,法院通常認定為侵害到配偶權,而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只是賠償金額仍須考量雙方社會地位、侵害情節、經濟條件,因此,提告通姦罪雖然不順利,但還是有爭取民事賠償的可能。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39條=刑法第30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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