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糾紛新知-不想當綠巨人!已婚男懷疑妻子偷吃 2次出招失敗還吃官司

20 Jan, 2019

新聞摘要:

前年2月間,台北一名40多歲的已婚王姓男子,因懷疑結婚多年的妻子有外遇,某日趁妻子外出之後,偷偷察看她的手機發現,裡面竟然有一名吳姓男子跟妻子的曖昧對話,像是吳男會稱呼王妻為「親愛的老婆」、「有沒有睡飽」等等,王男一氣之下竟冒用妻子的名義,將對話截圖透過LINE轉PO給親朋好友,還說這是「我交的男朋友,跟他的對話,與大家分享我的喜悅」,結果他因此吃上偽造文書官司,被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4月徒刑、緩刑2年確定。

 

經過此事之後,王妻不但離家出走,還申請保護令,王男只好花錢請徵信社人員幫忙,前年8月間,徵信社告知有男人進入王妻的租屋處,王男便會同徵信社人員進入房裡錄影蒐證,大家在屋內發現王妻與一名男子躺在床上,但男子並非王男所懷疑的吳男,而是另一名林姓男子,旁還有一個使用過的保險套。王男學因此對2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不過王妻卻認為丈夫違反保護令,還帶著人進到她的租屋處,也反提出侵入住宅罪、違反保護令的告訴。

 

而真對王男所提出的通姦指控,王妻與林男皆辯稱,當時2人只是躺在床上純聊天,並沒有發生性行為,但林男卻拒絕檢驗保險套上的DNA。經過檢驗比對發現外側驗出陳女的DNA,但內側則因無法檢驗林男DNA,所以無法確定2人是否性交。最後檢察官就妨害家庭的部分,認為2人缺乏積極證據,無法證明有通姦,因此將2人不起訴。王男不服提起再議,但遭高檢署駁回,目前已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而王男被妻子指控違反保護令,一審雖然就違反保護令的部分判決無罪,但二審逆轉改判4月徒刑,王男不服已上訴最高法院(2018/12/15 05:56:00三立新聞 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評析:

修法前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通姦罪,但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講求的是證據,而且是要合法證據,倘若違法搜證,最怕的就是明明是有道理的一方,卻因為自己違法蒐證誤觸法網,甚至遭到法院否認證據能力,反而讓理虧的一方逍遙法外。其次,就是在取得違法的證據層次,畢竟違法證據除了會被法院排除證據能力,更嚴重的就是成為被告的證據。

 

關於保護令部分,法院一旦核發保護令就生效了,不像判決有等待確定的問題,因此任何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制裁的,縱使提出抗告,在有不同結果前,仍然要好好遵守,因此千萬不以為可以違反保護令。

 

附帶一提,民事法院認定民事的侵害配偶權侵權行為遠比通姦罪寬鬆,只要超出一般正常男女應有的交往互動,法院通常認定為侵害到配偶權,而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只是賠償金額仍須考量雙方社會地位、侵害情節、經濟條件,因此,提告通姦罪雖然不順利,但還是有爭取民事賠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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