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財產處分之限制是什麼?

26 Mar, 2024

問題摘要:

民法確實在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及一般財產管理上設定了明確的規範和限制。這些規定旨在平衡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與父母行使監護權的需要。尤其是當涉及到重大的財產處置行為,如不動產的買賣或抵押時,法律強調必須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確實在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及一般財產管理上設定了明確的規範和限制。這些規定旨在平衡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與父母行使監護權的需要。尤其是當涉及到重大的財產處置行為,如不動產的買賣或抵押時,法律強調必須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依照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明示未成年子女無償取得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該子女,而非其父母。然而民法對於未成年子女因勞力所得等有償取得之財產,並未有所規定。

 

對父母使用子女財產的限制

特有財產的使用和收益權:

雖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這一權利並非無限。父母的任何處置行為都必須是基於子女的利益。這意味著,父母不能將子女的特有財產用於非子女利益的目的,包括作為債務擔保。

 

對不動產處分的限制:

特別是在不動產的處分上,如設置抵押權,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此舉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若無法證明,此類行為可能會被視為無效。

 

子女名義下的財產購置和債務:

如果父母以子女的名義購置不動產並承擔債務,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非完全無效,但其有效性受到限制。只有在不動產價值範圍內,此舉才對未成年子女發生效力。超出該範圍的債務,未經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承認,對子女無效。

 

未成年子女有償取得之財產,是否應反面解釋為不歸屬於該子女所有,而歸屬於其父母所有。但現今實務通說皆基於肯定子女獨立人格與保障其勞力付出之公平性,認為未成年子女有償取得之非特有財產(一般財產),其所有權亦歸屬於該子女所有。

 

無論是特有財產或是一般財產,未成年子女對其所有權之行使,若涉及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皆須受民法第75條至85條等行為能力規定之限制,須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其父母)代理或是行使同意權。

 

然而兩者之差異在於︰未成年子女對於其特有財產之所有權行使,另額外受到民法第1088條之限制,其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限,但是其父母對於子女之一般財產則無此等權限。

 

就算是父母親也要處分子女的不動產也會有一定的法律上限制

 

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前開規定雖限於「對特有財產之處分」,如非為子女利益應予禁止,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決定是否允許或⋯⋯承認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他人所訂立之契約時,應以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為主要依歸,故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所為之無償行為契約等,縱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然因與民法第79條及第1088條第2項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利益之立法精神牴觸,應認為無效。

 

又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係屬處分行為,是父母就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房地因擔保債權所為抵押權設定,苟無足以認定有為該子女利益之特別情事,自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判決參照)。

 

但子女之財產如係由父母以其子女之名義購置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之名義承擔債務及以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提供擔保,若非為子女利益而以子女之名義承擔他人債務,及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民法第1088條及限定繼承之立法意旨暨公平誠實之原則,除其子女於成年後,自願承認外,不能對其子女生效。但子女之財產如係由父母以其子女之名義購置,則應推定父母係提出財產為子女作長期經營,故父母以子女之名義置業後,復在該價額限額度內,以子女名義承擔債務,提供擔保,不能概謂為無效(參見最高法院53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意旨)。

 

準此以觀,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並以未成年子女名義承擔債務,提供該不動產作為擔保者,雖不能認為其行為無效,但僅於該不動產價值之範圍內,始對未成年子女發生效力,就該不動產價值以外之債務,應屬逾越法定代理權限之行為,其效力未定,須至未成年子女成年後予以承認時,始對未成年子女生效,否則無異使未成年子女額外負擔不動產價值以外之法律上義務,而未享有任何法律上之權利。

 

這些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財產保護的嚴格立場,即使是法定代理人(父母)也不能隨意處置子女的財產,特別是在涉及重大財產權益時。法律通過這些限制,確保了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避免因父母的不當決策而受損。

 

對於父母而言,這既是權利也是責任。他們在管理子女財產時必須行事謹慎,確保所有決策都是出於對子女最佳利益的考慮。這也意味著,在考慮使用或處置子女財產時,應當謹慎評估行為的後果,必要時,應尋求法律意見,確保符合法律規定和子女的最佳利益。

 

(相關法條=民法第79條=民法第1087條=民法第10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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