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墊扶養費事件,是否受到父母間協議免除而影響?

03 Apr, 2024

問題摘要: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基於父母與子女間的身分關係自然產生的義務,不論親權歸誰,父母都應共同負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成長需求。如果父母之間有關於扶養費的具體協議,如離婚協議書,則此協議將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是扶養費的金額還是支付方式,都應依照協議執行。即便是沒有協議,法律也有規範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責任。如果一方父母先行代墊了扶養費,則可以根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另一方返還。這意味著,即使沒有明確的扶養費用協議,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對方分擔扶養責任。當情事發生變化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調整扶養的程度和方式。這提供了一種靈活性,使得扶養費的安排可以隨著父母經濟狀況或子女需求的變化而調整。即使父母之間有免除扶養費的約定,如果該約定對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利,法院可能會重新考量扶養費的問題。這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會因父母間的協議而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有些父母有簽訂小孩扶養費給付的協議,例如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小孩監護權歸母親,父親每月應給付小孩2萬元扶養費;而有些父母則沒有協議,有些甚至免除某一方的扶養費。但有無協議,對於代墊扶養費的請求權,是有影響的喔。

 

代墊扶養費應考量父母協議內容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所

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係包括扶養在內。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本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由父母共同提供未成年子女生活及成長所需,與實際有無行使親權或監護權,不發生必然之關係,亦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親權誰屬而受影響,故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之父或母亦有扶養義務。

 

父母(包括已離婚之夫妻)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負有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等規定即明。倘該扶養費係由一方先行墊付者,該方非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且此項請求乃在使受利益之他方一次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除雙方原有按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扶養費約定外,與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自無適用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餘地。…再抗告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自不適用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6號民事裁定參照。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而扶養義務人履行其本身之扶養義務,致他扶養義務人得因此不必盡其應盡之扶養義務而受有利益,此時他扶養義務人所受之利益為「免履行扶養義務」之利益,而為履行扶養義務者即因逾其原應盡之義務,而受有損害,兩者間即有因果關係存在。從而,未成年子女若由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者,該扶養者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

 

換言之,無約定的情形,扶養義務人未給付扶養權利人扶養費,代墊扶養費之人得請求返還之。例如父親長年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都是由母親單獨支出,等於是母親幫忙父親代墊了他該負擔的扶養費,則母親可請求父親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但上開情形是在沒有約定免除的狀況。

 

蓋法律上並不因未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而免除其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償還代墊之扶養費用。又本諸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法令並未限制父母間就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分擔約定之自由,故有關未成年子女扶養方法及費用之分擔,得由父母雙方權衡自身之履約意願、經濟能力等因素,本於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協議定之,於協議成立後倘其內容並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當然無效,或依法律規定可以請求變更協議內容時,父母雙方契約當事人自應受其拘束。父母所生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分擔達成協議,自應受該約定之拘束。

 

情事變更或改換請求主體

 

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之。」亦即如果再簽立協議或調解成立後,有情事變更,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扶養費。因此,父母親免除約定,則除非有情事變更之情形,自不得再請他方請求,另值得重視的是,如係免除規定者,對第三人,如未成年人或其他親屬本身不受拘束,如免除對於未成年人是不利益者,此時如真的有困難,可改由其他親屬或未成年人作為請求主體,此時法院將重新考量扶養費之請求。惟父母一方可以主張對方未盡扶養導致自己支出較多的費用,再主張對於他方主張不當得利,則要視個案而定,如另一半有已有足夠資力可以負擔,卻怠於負擔,此時當可以請求,如另一半無能力負擔,則當事人並無代墊之情形,而是盡自己義務,自不得請求。

 

家事非訟程序

 

按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第74條明文規定。又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5條之立法說明,代墊已屆期之扶養費之請求,雖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之基礎,聲請給付已屆期之扶養費用,然因該事件之基礎事實仍屬夫妻等家庭成員間之給付關係,性質上屬於家事事件,應適用家事事件法之各種程序,調整夫妻等家庭成員之關係,以確保夫妻等關係人之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本件請求代墊子女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事件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均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

 

總的來說,無論是有無扶養費給付的協議,法律都提供了一定的保護和調整機制,確保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求得到滿足。在實際操作中,建議涉及此類問題的父母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以確保自己的行動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維護了子女的最佳利益。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089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7條=民法第1121條=家事事件法第3條=家事事件法第74條)

瀏覽次數:21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