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後,仍可提告侵害配偶權?

12 Jun, 2024

問題摘要: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即使死亡離婚後才發現此事實,仍可根據當事人前夫在婚姻期間的行為對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前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第三者有不當關係,並且這種關係對您造成了精神上的傷害。這可能包括溝通紀錄、第三者懷孕的時間證明、以及其他能夠支持您主張的相關證據。可以根據侵害配偶權的程度要求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具體金額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判定。

律師回答:

有位人妻因為丈夫意外車禍過世,在整理丈夫遺物時,意外在丈夫手機內發現丈夫與小三的親密合照,繼續調查後,更是發現丈夫竟然外遇,兩人已經交往數年,過程中皆成功隱瞞妻子,直到過世後才被妻子發現。

 

不少人會好奇說在丈夫已經過世的情況下,妻子還能夠去提起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訴訟嗎?

實際上是可以的,就連夫妻已經離婚了都還是能夠去求償,因為很多的情況是在婚姻關係中並未發現另一半出軌,直到離婚後才赫然發現,因此受害的一方只要在時效內,也就是在得知侵害事實的兩年內去提告,或是在侵權行為發生起的十年內去提告,基本上都是可以的。

 

因此,若是今天妻子在離婚後才發現前夫婚姻中有外遇,她就可以在兩年內對前夫及小三提告求償,換句話說,開頭案例中的丈夫雖然已經過世,但人妻是在丈夫過世後才知道丈夫有外遇的情況,因此只要是在兩年的期限內,她都是有權利去對小三提告求償的,並不會因為丈夫已經過世,就變成無權提告。

 

侵害配偶權通常指的是配偶之一違反了婚姻忠誠的義務,進行了婚外性行為或有違忠誠的精神出軌行為,從而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這些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有性關係的外遇、曖昧不清的關係、情感上的背叛等。認定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通常需要評估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背了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以及該行為是否對另一方的權利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係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因此,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提起訴訟的可能性

 

一般而言,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是基於民法中的不法行為,要求因配偶的不忠行為(例如外遇)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配偶的死亡並不會自動終止對於其生前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如果配偶在生前有行為侵害到另一方的配偶權,理論上,受害方仍有權利基於侵權行為提出賠償請求。這種請求可以針對配偶的遺產提出,但具體能否提告及如何進行,可能受到各地法律規定和司法實務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提起此類訴訟需要克服一定的法律挑戰,包括但不限於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損害的實際發生,以及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等。此外,考慮到訴訟的時效問題,即從知悉侵權行為和加害人身份之日起計算的法定提告期限,也是必須考量的因素。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即使死亡離婚後才發現此事實,仍可根據當事人前夫在婚姻期間的行為對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前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第三者有不當關係,並且這種關係對您造成了精神上的傷害。這可能包括溝通紀錄、第三者懷孕的時間證明、以及其他能夠支持您主張的相關證據。可以根據侵害配偶權的程度要求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具體金額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判定。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婚姻關係不存在-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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