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簡訊就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了嗎?

12 Jun, 2024

問題摘要:

當事人提出的節錄內容,確實有諸多曖昧之語,如因此懷疑配偶有與人通姦之情,當然可以把該交談內容當作證據提出告訴。但相對人究竟是誰?如果沒有進一步證據,如何證明是否有侵害之事實?目前通姦罪除罪化,雖然不用一定過往的抓姦在床,但是相對人仍然是重要的。因此若僅僅用該交談節錄內容,恐怕會被認為不足以證明;況且上述的LINE交談記錄,應非配偶主動提供閱覽拍照,如將此交談紀錄作為證據提出告訴,配偶可能會對提告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等罪,此種雙方互告的情況很常見,雖成立罪名的機會也不高,但仍建議可再蒐集其他更確切的證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當事人發現自己的妻子與不明人士雙方在出國前LINE交談節錄,女的要男生帶雨衣,因為「大的要遮雨,小的要搭帳篷」,還說:「當事人已傷口發炎未痊癒。反正就是這樣不然拉倒。」男的則說:「戴起來就沒和妳有肌膚之親。」當事人有把全文拍照存檔,想請教可以當作證據嗎?要提告嗎?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係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因此,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外遇行為侵害配偶的權利,包含婚姻關係中忠誠義務、身體權利等,因此外遇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根本不需要婚姻關係外之「性行為發生」,若依行為人之陳述,或是通訊資料等等能證明其與他人之配偶間曾有擁抱、接吻、撫摸之行為就構成侵害配偶權。

 

在民事訴訟中,任何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包括文字交流記錄。因此,當事人手中的LINE交談截圖原則上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這些對話如果能夠證明當事人的妻子與第三者之間存在不當的親密關係,從而侵害了當事人的配偶權,那麼這些對話記錄可以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這些行為雖然不能直接證明性行為的發生,但足以證明配偶之間的忠誠義務被違背,從而對受害配偶造成精神上的傷害。因此,這樣的情況下,受害配偶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要求對方及第三者賠償因侵害配偶權而產生的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損害賠償或撫慰金)。

 

實際上,如果能掌握一定的「情況證據」在民事案件上其實已經足夠,例如日記、床單、臉書/Line的對話紀錄、簡訊、性愛親密照片等,甚至透過行車紀錄器錄到出軌男女嘿咻聲音、談論性事感受等等內容時,這些都是很強的「證據」。因之,行為人多次共處一室,或在簡訊中談論有性行為之事實,直接透過民事訴訟,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即足。

 

但是當事人提出的節錄內容,確實有諸多曖昧之語,如因此懷疑配偶有與人通姦之情,當然可以把該交談內容當作證據提出告訴。但相對人究竟是誰?如果沒有進一步證據,如何證明是否有侵害之事實?目前通姦罪除罪化,雖然不用一定過往的抓姦在床,但是相對人仍然是重要的。

 

因此若僅僅用該交談節錄內容,恐怕會被認為不足以證明;況且上述的LINE交談記錄,應非配偶主動提供閱覽拍照,如將此交談紀錄作為證據提出告訴,配偶可能會對提告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等罪,此種雙方互告的情況很常見,雖成立罪名的機會也不高,但仍建議可再蒐集其他更確切的證據。

 

使用這些對話作為證據之前,需要考慮的是這些證據的獲取方式是否侵犯了對方的隱私權。如果是在不違法的情況下獲取的,一般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但如果涉及非法侵入對方的個人裝置或帳號,則可能面臨法律上的問題。

 

決定是否提告前,應詳細考慮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達成的目標。如果目的是尋求損害賠償,則需要評估證據的充分性及可能獲得賠償的機會。如果目的是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對方的不當行為,則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來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進一步的證據收集:如果決定進行訴訟,可能需要更多的證據來全面證明對方的不當行為及其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這可能包括更詳細的通信記錄、目擊證人的證詞、專家意見等。

 

尋求專業意見:考慮到法律訴訟的複雜性,建議在提起訴訟之前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他們可以提供關於當事人的案件的具體建議,包括評估證據的力度、可能的訴訟結果,以及最佳的法律策略。

 

總之,是否提告以及如何使用這些對話作為證據,需要綜合考慮證據的合法性、訴訟的目的與可能性、以及潛在的法律風險。在決定提起訴訟之前,仔細評估和準備,並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是非常重要的。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侵害配偶權認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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