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和解之保密協議的違約賠償

12 Jun, 2024

問題摘要:

在處理婚外情相關的和解協議時,所有相關方應嚴格遵守保密條款,並且應該意識到,即使是間接或非直接的洩露信息也可能導致違約的指控。因此,在簽訂和解協議時,雙方或多方需要充分理解協議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並評估自己的能力和意願來遵守這些條款,以避免未來可能的法律風險和經濟負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一般來說,外遇被抓到後,有可能雙方或多方簽立和解協議,由外遇方賠償被外遇方,有的協議會附加保密條款,就是大家都不能說出去,否則就算違約,有可能會約定洩密者要負違約賠償責任。最近有一件類似新聞案例,某當事人懷疑妻子外遇,調查發現妻子和第三者有婚姻外關係,後來當事人和第三者到派出所簽立和解契約書,第三者同意賠償25萬元,但雙方協議當事人應保密不能洩漏此事,否則第三者可請求100萬懲罰性違約金。

 

後來,當事人和太太離婚後,其新結交的女友,卻傳訊息嘲諷其前妻;當事人新女友,傳訊息給他前妻自我介紹說「嗨我是他的女朋友,也是他未來的老婆,今天他有給我看妳傳的訊息了,小姐,做人差不多一點」、「妳出軌是事實」、「簽和解的是他妳搞清楚,不是我,我想怎麼講就怎麼講」、「他叫我不要公開呀,我都清楚呀,但他是他,妳是妳,去問一下律師簽字的人不是我,我再跟妳說一次,去問律師哦!」。

 

外遇和解之保密協議的違約賠償 

 

因在處理婚外情和解協議時,保密條款的重要性以及違反該條款可能帶來的後果。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尤其是其中的保密條款,本質上是一種契約約定,旨在確保雙方或多方在達成協議後的行為遵循約定的規範。如果任何一方違反這些條款,尤其是保密條款,則可能會面臨法律上的追責,包括但不限於賠償損失。

 

當事人的新伴侶通過消息揭露了和解協議的存在和內容,導致第三者主張當事人違反了保密條款,進而提出高額的違約賠償要求。這顯示了和解協議中保密條款的重要性,以及當事人需要嚴格遵守協議條款以避免額外的法律後果。

 

請求外遇賠償,若同意對方所要求的保密約定,就不能違反,否則會有違約賠償責任,只是賠償的多或少而已。依法院判決指出,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懲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在本件案例,法院認為屬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

 

其次,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252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又法院酌減違約金,不問違約金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95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法院認為和解契約訂立保密約定之目的,應係第三者欲避其妨害家庭之事實遭當事人主動傳述,致其名譽受損,而受有名譽上之損害。法院審酌當事人僅對其同居女友洩露前述妨害家庭及兩造簽訂和解契約之事實,再參酌相關事實及證據,未舉證證明當事人有再將第三者妨害家庭之事實對外散布,使其周遭親友知悉之事實,故認為當事人違反和解契約保密之責之行為,侵害名譽之程度尚屬輕微,故認有酌減違約金之必要。衡諸相關客觀事實、第三者所受損害程度,及當前社會經濟情形等情狀,認違約金應酌減為適當。

 

法院對於違約金的判決考量因素涵蓋了多個層面,包括違約的性質(賠償性或懲罰性)、違約金額是否過高、實際所受的損害程度,以及社會經濟狀況等。法院有權基於這些考量因素對違約金額進行調整,以確保判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案例也突出了在處理婚外情相關的和解協議時,所有相關方應嚴格遵守保密條款,並且應該意識到,即使是間接或非直接的洩露信息也可能導致違約的指控。因此,在簽訂和解協議時,雙方或多方需要充分理解協議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並評估自己的能力和意願來遵守這些條款,以避免未來可能的法律風險和經濟負擔。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和解-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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