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取得婚外情的證據?
問題摘要:
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侵害配偶權通常指的是配偶之一違反了婚姻忠誠的義務,進行了婚外性行為或有違忠誠的精神出軌行為,從而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這些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有性關係的外遇、曖昧不清的關係、情感上的背叛等。認定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通常需要評估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背了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以及該行為是否對另一方的權利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
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係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因此,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當事人晚上接女兒返家時卻發現,女兒房床上的棉被遭人移動,詭異的情況讓當事人決定買密錄器,並且安裝在房間冷氣下方的隱密處,想看看房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事件間隔幾個月後,當事人當事人就檢視密錄器近期的儲存畫面,不料卻看見丈夫與舊情人的偷情畫面,氣得當事人決定對舊情人提告妨礙家庭。舊情人主張,當事人裝設密錄器偷拍別人床第私事,影片侵害隱私權應無證據能力。當事人是懷疑有人進出家中,加上女兒房間被弄亂,才會安裝密錄器錄影,目的是維護自己權益。密錄器所拍攝取得之內容,是否可以刑事庭上作為證據呢?先說答案:在本件法官對於光碟片證據能力(作為證據的能力)的判斷,可以。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關於當事人裝設攝像機拍攝到的畫面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判決中是怎麼寫的:
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716號判決意旨參照)。
證據的合法性
關鍵證據的合法性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如果證據是透過非法手段取得(例如,未經同意侵入手機或電子設備),可能會面臨法律上的問題,並可能導致證據被排除。
相較於刑事案件牽涉一個人是否涉嫌犯罪,為了確保法官在判斷上的正確性,對於作為證明犯罪之證據如果在取得程序上不合法的話,是不能做為證據使用,也就是不能做為認定他人犯罪的證據。私人之錄音、錄影行為,原則上基於隱私之考量,所以所取得之錄音、錄影是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如果沒有觸犯通訊監察保障法跟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所稱的「無故」的話,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惟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婚外性行為則因為我國目前已無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規定,然而私法上禁止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所以夫妻雙方對於自己的性行為發生對象是有限制的,雙方都負有不能發生與對方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的義務,這樣才能夠維持圓滿的婚姻生活。
因此,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
因為婚外性行為之發生通常都不會在大庭廣眾下或是公開之場所,法院也知道要拿到證據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所以呢,如果由客觀的事實判斷,已經有事件或是物證有導致其中一方懷疑對方有跟自己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的時候,不管對方是為了要證明是他自己多想了,還是說證明自己的另一半確實有小三或小王。
而通常證明的行為就是進行蒐證,那如果進行蒐證的行為(如裝設攝影機、電話錄音)對於另一半的私人空間有侵犯到的話,這時候法院會認為這是有疑問的一方為了維護自己的婚姻不被受到汙染的必要努力,而沒有違反刑法上的規定,所以這樣蒐集而來的證據就可以使用。
當事人既係基於蒐集配偶配偶與他人間婚外性行為事證之目的,而在其上址之住處即當事人之私生活範圍內裝設攝像機,以保全其婚姻及健全家庭,並維護己身配偶之身分法益,尚非漫無目的對於配偶之個人生活作息予以全盤監控,自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是當事人提出之光碟2片暨檢察官予以當庭勘驗並提示,仍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
私自安裝攝像機拍攝得到的證據,即使可能涉及到隱私權的侵犯問題,但在法院的判斷中,仍可能被認為是合法的證據。這主要是因為法院考量到當事人裝設攝像機的動機是基於合理的懷疑,旨在維護婚姻的純潔性,並非無故侵犯他人隱私。
法院認為當事人在自己住宅中安裝攝像機,目的在於收集配偶可能的婚外性行為證據,這種行為被視為是為了維護婚姻關係及家庭純潔所作出的必要努力。因此,即便攝像機拍攝的內容涉及私密情境,該證據仍被認可用於刑事或民事訴訟中。
在特定條件下,保護婚姻純潔性的重要性超過了隱私權的保護。當一方有充分理由懷疑另一方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時,採取措施蒐集證據是被法律允許的。然而,這種做法的合法性可能因案件具體情況而異,並且受到法院如何評估「合理懷疑」及「必要性」等因素的影響。
這也提醒大家,在考慮使用類似方式蒐集證據之前,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規範和司法實務,最好能夠獲得專業律師的建議,以確保行動的合法性,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
在當事人知道配偶與舊情人還有互動時,懷疑他們倆個有發生性行為是合理的;在此之前當事人住家中的東西常常有被移動的痕跡而且都是在女兒的房間,故當事人把攝像機裝設在女兒房間中。而當事人裝設攝像機的目的在於懷疑配偶配偶與舊情人有婚外情,為了要確定到底有沒有這件事情,而裝設的地點也是當事人自己的住處,並不是隨意的侵害配偶的個人隱私只為了找出婚外情的證據,所以並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所稱的「無故」,所以攝像機中所拍攝到之錄音錄影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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